国家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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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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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湖北省)审定的水稻品种有“丰两优香1号”“两优6326”“天两优616”“甬优4949”等。

这些品种适合用于华中地区机收再生稻生产。

集成创新再生稻栽培技术。

集成了优质稻丰产调优栽培、机械化育插秧、最佳养分管理、病虫害综合防控、头茬机收促芽促苗等技术,建立了相应的技术规程和农民实用手册,促进了该技术模式大面
积示范应用,增产增收效应显著。

揭示了再生稻的优质机理。

再生季不用农药,少用肥料,无农残;光照充足,昼夜温差大,有利于稻谷灌浆,米粒晶莹透亮,米饭松软不黏;次生代谢较为活跃,再生稻米中酚酸类和脂肪酸含量增加有益于增强稻米的风味和保健功能。

(资料来源:湖北农业信息网)
三 农 网 事
国家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实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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