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第一篇: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摘要]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作为美国政治制度史和人类政治制度史的一个伟大的里程碑。

自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以来,经历了二百多年的发展,司法审查制度在美国政治中发挥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日益重要。

然而,司法审查制度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引来了巨大的争议和批评之声。

但是,作为一项伟大的创举,它已经被美国社会和人民所接受认同。

因为,司法审查制度依托司法独立原则在捍卫美国分权政治和保障人民自由权利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纵观美国政治的发展,司法审查制度是其实现宪政和法治的一个关键。

作为司法权的独立运用的一个衍生物,在其确立和发展过程中,对美国政治和司法独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司法审查司法独立分权政治普通法系人民主权司法能动司法克制
一引言
司法审查制度是美国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组成。

美国的政治及政府体系采用分权制度构建,通过对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分立,相互独立而制衡。

司法权的存在就是防止强大的行政权和立法权对人民自由权利的侵害。

1803年,以“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审判过程为标志,司法审查制度由此确立,司法审查权被赋予了联邦最高法院。

不仅改变了美国政治权利结构中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的对比,而且,也司法拥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和权威。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发生及审判,如果单纯的作为一件法律案件来说,它是微不足道的。

但是,它开始于一场政治权力的争夺,以致于最终影响不仅是法律的,更重要的意义是其的政治作用。

“马歇尔大法官利用其丰富的政治经验和精湛的法律技艺不仅化解了政治纷争,同时还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对
①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司法审查权”。

开创
了美国宪政的新纪元,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和对美国政治社会初步的影响。

不过,我们更应该对其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以便于了解司法审查的内涵,意义以及运行机制。

从而,我们透过美国分权政治体系,探讨司法审查制度与司法权,司法制度之间是有着怎样的联系和作用。

二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一)概念分析
纵览美国政治史和宪政史,司法审查在美国社会制度中拥有异常重要的地位。

所以,我们首先对司法审查制度作详细的分析和阐述。

鉴于,政治制度的产生和发挥作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历史的分析研究只是其中的一面,它是在社会① 任东来等著:《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39页。

的不断发展中逐渐完善的。

司法审查制度,是指在美国三权分立的政府框架中,联邦法院系统(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不仅对行政部门的行为决策和立法部门指定的法律以及其他部门或个人的职权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防止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对联邦政府的稳定人民自由权利是否侵害。

具体包含以下两种形式: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立法和行政行为做合宪性审查。

联邦最高法院对州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立法和行政行为做合宪性审查。

以上,就是对司法审查制度的阐述,它如此的重要,我们必须对它产生所依赖的政治思想,制度原则进行分析。

(二)司法审查制度建构理论基础
既然,历史的偶然性和必然性在此刻相交,赋予了美国政治社会和宪政治理又一伟大的创举。

那么,就产生了许多疑问,为什么司法审查制度没有在同样是拥有普通法传统的英国产生?它的产生与政治传统,政体,社会思想究竟有什么样的联系,对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起了什么样的影响。

我希望通过历史的角度通过政治学和法律传统上的分析可以得到启发。

“ 三权分立”的分权政治思想
美国的政治制度采取分权制衡原则,把人民让渡出的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掌握,独立行驶,相
互监督和制约。

“因为他们对抽象的理论不感兴趣,但前提是他们精通这些。

所以,他们排除了理论的抽象性,而把解决过当前面临的政治危机作为首要任务”。

①于是,他们从洛克那里借来了“有限政府”的观念,又从孟德斯鸠那里搬来了“三权分立”的理论。

并且将这些创造性的与北美殖民地的具体实际相结合。

三权分立作为美国立国的根本政治理念基础。

孟德斯鸠说:“无分权就无自由”,公权力要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权三者平衡而制约。

权力必须有不同的人掌握,不能把两种权力交给同一个人掌握。

分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契约的最高宗旨。

政府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才建立的。

所以,一个良好的政府的权力必须是有限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必须分开,否则将毁灭自由。

“美国的先哲们的伟大之处,在于他们目光的长远,在革命刚刚开始的时候,就以理性明确意识到要想让自由长存,必须要求人们节制自由。

”②司法权作为三权中的一部分,他与立法权,行政权处于同等的地位。

遵从独立的原则,不受立法和行政的干涉。

这样,司法独立就成了一个必备的原则程序。

它的存在意味司法权在司法领域内最高权威。

美国的先哲们认为在分权政制度内,司法独立可以通过①② 任东来:《政治世界探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82页。

任东来:《政治世界探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96爷。

权力的分开使得政府得到有效的制约。

恰恰是分权制度和政府的建立,使得司法领域受到了重大的影响。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与分权制度下的司法独立有着必然的联系,很显然,这样一种三权分立的政府框架是司法审查制度产生的首要前提。

”①
以宪法为核心的宪政思想
美国宪法在经过美国开国之父们理性思考和激烈争论下诞生,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就以现时的眼光去衡量,它是世界上最理性,最简洁的宪法。

宪法的制定不仅为美国政治过程制定了规范,更成为人民自由和权利的最权威的保障。

作为一种理性妥协的政治结果,美国宪法具有了持久的生命力。

美国1789年的宪法,不仅仅是学术观点的产物,而是一部指导政府实践的宪章。

宪法不仅是政治宣言,也
是一部法律制度规范。

他的制定,是美国人民宪政精神和自由民主政治哲学的结晶。

美国的分权政治制度体系中,把最高的司法权赋予联邦最高法院。

这样一种政治架构,实质上就成为了美国政治的一个特殊的局面。

同时,宪法赋予了联邦司法部门以极大的政治和法律权威,富有弹性的权力。

使得联邦最高法院在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制约中有很大的影响力。

无疑,这个机会使得司法审查有了机会产生。

“只要宪法存在,司法部门就有责任否定与宪法相冲突的任何法律。

”②宪法规定立法,行政,司法属于不同权力部门,三者各司其职,互相制约而平衡,最高法院掌管司法。

联邦法院的权威在于限制和规范政府的权力,而独立的法院系统是国家和公民权利的捍卫者。

无论什么时候,美国政府和人民都把宪法视为最高准则,认为,宪法所强调的发指精神是不可摧毁的。

这是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的权和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又一原因。

联邦主义与普通法传统(1)作为一个联邦主义国家,美国存在着一个二元联邦主义。

一,是指联邦与州的契约,关键在于,联邦权力与州权的如何划分,强调州权。

二,是联邦与合众国人民的契约,联邦与州是同等的,核心联邦权力。

这样一种二元联邦主义,一直贯穿着美国的政治过程演变。

联邦和州两个层级政府在组成,权力来源和权力的行使上都似乎各自独立的。

他们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都是至高无上的。

为什么这样一种制度却可以运转的极其良好稳定。

联邦主义制度和美国的司法体系的关系在刘海波的《政体初论》一书中有如下描述。

就美国联邦主义与法院的关系问题。

就目前而言,联邦法院是联邦主义体系的调节者,因为州权和联邦权的①②
③ 维尔,苏力译:《宪政与分权》,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第147页。

维尔,苏力译:《宪政与分权》,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第147页。

③ 刘海波:《政体初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81页。

冲突靠法院的调节。

自一开始,最高法院就是联邦体系的最终裁决者,确定国家与州各自正确的权力范围并防止相互干扰。

司法
部门通过司法审查制度得以间接影响美国政治中联邦与州的平衡。

如果联邦法院不具有司法审查的权力,那么,联邦体系几乎不能成功。

正是要维护联邦制度中的联邦权威,才使得司法审查制度得以成型。

(2)美国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其特点是法律的形成和创制,而关键在于它采取一种成文法和判例法皆有的一种立法形式。

不仅有立法机关制定,更多的法律是以判例的形式产生。

其核心是采取遵循先例的原则,一旦有先前判例作出,同类案件一般遵从判例的原则。

由此,判例是美国司法体制的基石。

司法部门和法官作为司法领域的关键,审判由他们作出,所以判例法的遵从先例的原则使得司法部门和法官不仅在立法领域扮演了拥有重要的角色的地位;另外,司法部门几法官们还拓展了这个领域。

使得这种制定和解释法律的习惯与传统成为了司法审查制度产生的又一理论根据。

托克维尔说,“司法制度对美国人的命运发生了重大影响,它在本意而言的政治制度体系中占有异常重要的地位”。

①美国的联邦主义制度的实行,才导致司法审查制度具有重大作用,对于稳定和调和州与联邦权的划分发挥了重大作用。

同时,判例法的特点,使美国的审查制度在个案审查时却拥有了更广阔的效力。

这是美国联邦主义制度和普通法体系蕴藏的巨大作用力。

三司法审查的发展及困境
我们通过如下四个时期的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的案例分析考察。

1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标志着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

但在其后的半个世纪内,最高法院并没有轻易动用司法审查权参与到党派之间的政治权力争夺中。

而是着力维护联邦制度的发展和联邦政府的权威。

它所产生的政治作用使得最高法院成为联邦制度存在的保证。

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经历另一个高峰,是在1857年的“斯葛特”案。

当时的联邦最高法院判定,限制奴隶制扩张的1820年的密苏里协约违宪。

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没有想到,他们的判决对与美国社会和政治产生了毁灭性的作用。

“由此,判决在宪法意义上维护了奴隶制,同时激化了一触即发的南北矛盾,并且一
②定程度上堵塞了政治上解决南北矛盾的道路”。

最可怕的莫过
于对南北战争的爆发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但是,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最高法院会作出如此荒谬的判决呢?美国经历20世纪30年代经历的经济危机之后,最关键的问题莫过于重建和经济社会的复苏。

但是,新政所采取的一系列通过政府干预市场和经济在于推①② 刘海波:《政体初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83页
任东来等著:《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85页。

进公共福利的政策和立法。

保守的最高法院及大法官们拘泥于陈旧的司法原则和保守思想利用司法审查权在1935-1936两年之内,曾七次判定新政违宪。

使得美国社会的重建陷于争执之中。

甚至,这样保守的判决还危及到美国的政治统治。

以至招到了立法和行政部门,全社会人民的批评。

20世纪的五六十年代,作为美国民权急剧变革和改善的时代。

1854年和1962年,最高法院通过对“布郎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和“恩格贰诉瓦塔伊尔”案两次判决吹响了反对和结束种族主义的号角”。

成为黑人民权运动和结束种族隔离的一个里程碑,以宪法的名义确认美国公民的平等权利。

对于美国的民主进程有着深远的影响。

我们通过对上述四个时期的案例总结分析,发现司法审查制度的运用不仅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具有消极的影响。

为什么同样是出于维护宪法的名义进行司法审查,产生的结果却是如此的不同?不仅对社会产生了毁灭性的打击,还削弱了司法的权威,动摇了司法独立的地位。

这样的结果引起我们的深思,发现虽然最高法院依然以维护宪法和自由理念为己任。

但是,任何一个社会的政治思想和制度都要不断的变革适应社会的发展。

在美国的不同时期的时代特点并非一样,而固守传统的最高法院不顺应社会和历史潮流。

以至于最高法院为所欲为,最大限度的利用司法审查干涉立法和行政的运行,导致司法审查出现错误的原因。

我们把原因归纳为司法审查的合理性问题和司法审查的走向(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

同时,它们也是司法审查引起极大争议的两方面。

究竟在司法审查发挥作用的同时如何被它们影响?怎样改变着司法审查制度的结果和走向,更重要的是必须明白它们对司法审查背后的司法权和司法独立存在什么样的反作
用。

四美国司法审查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前文,我们已就司法审查形成的原因和发展过程作了详细的研究和探讨。

其中,无论是司法审查形成和发展都与司法权,司法独立有着异常重要的联系。

我认为,首先是二者理论和价值的继承性的联系,反映在司法独立作为司法审查产生的存在的前提和保证;其次是司法审查在动态的发展过程中,司法审查对司法独立巨大的反作用。

因为一旦司法审查开始进入政治过程,它的结果对社会和分权制度下的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权威和地位产生深远持久的影响力。

(一)理论和价值的继承—司法审查与司法独立
1司法权和司法独立对于司法审查的作用,主要在于它是司法审查制度形成的首要原因,另外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在内涵和原则上具有同样的制度价值反映的追求。

在对司法审查依托的政治理论和思想的研究,我们得出,三权分立下的司法独立具有的权威和地位是司法审查形成的根本原因和首要前提。

司法审查作为司法部门对立法和行政部门权力和行为过程的监督制约的制度,前提是三权中的司法独立,不受立法和行政的干涉,并且在司法领域内享有宪法赋予的最高权威。

另外,政治制度的背后都蕴涵着某种价值和理论追求。

就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而言。

他们的价值和作用就是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最高法院以宪法的名义对抗强大的立法和行政权,防止二者对人民自由和权利的侵害和剥夺。

所以,它们之间是一种继承和依赖的关系,强调司法权和司法独立所代表的正义理念和法治精神。

就静态的理论意义上,司法独立是司法审查的母体;而司法审查是司法独立的后代和衍生。

随着司法审查制度的导入,必然要反作用与社会,所以司法审查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扩展和强化了司法独立。

我们考察美国政治发展的历史发现,虽然1789年美国宪法规定了美国政府实行三权分立,法权独立与行政权,立法权存在且发挥作用,司法独立作为一项政治原则被社会和人民接受。

但是,“美国宪法也同时赋予了司法即不掌握社会财富又握有军权,不能用强制权威的尴尬境地。

实际上不能采取任何独立行动,是三个部门中最弱小的一个”。

①宪法没有明确给予司法
部门,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任何实质性的监督和制约的特权。

使得联邦最高法院无法强制行政部门或立法部门任何之一履行判决。

这样一种历史地位,是无法保障分权制度的运行,更无法保证司法独立。

唯一的后果是司法不再独立,司法不再有任何权威。

所以,就美国建国初期的政治过程中。

司法权没有实现真正独立于其他政府权力的超然地位,而是被立法和行政胁迫着。

很难真正的独立运用司法权履行在政治制度的保障作用。

反而,是通过司法实践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而实现的。

恰恰是,马歇尔大法官是名不见经传的最高法院拥有了司法审查权,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

摆脱了尴尬的地位,以强大的制度和宪法权威保障了司法权的独立运行,强化了司法独立。

无疑,司法审查制度是一个伟大的创举,推动和保证美国司法权的独立运行。

(二)作为动态的政治过程—司法审查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司法审查作为一项政治制度,也是在激烈的政治斗争进程中产生的。

同样,它的运行也是置于整个政治过程中的。

不可避免,司法审查的运作形式,权力特点使得它在美国社会和政治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和地位,带来了持久深远的影响。

随着美国社会和人民对强大的司法审查进行反思,从而引起了对与司法审查背后的政治哲学的重新构建。

正是基于此种状况,引发关于司法审查的巨大争议。

到底司法审查应该服从人民还是人民该服从司法判决,也就是在司法审查的政治哲学是“人民至上”还是“司法至上”。

而且就争议下产生的两种不同的司① [英]维尔(王合等译):《美国政治》,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249页。

法审查路线。

下文,我们就在司法审查争议研究过程中发现司法审查究竟对司法独立产生什么样的作用?
争议—“人民至上”还是“司法至上”
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以分权制度为核心的共和制,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独立和平衡,任何其一不可干涉其他权力的运行,惟有监督之权。

这样的政府构建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国家和政府的目的,通过公共治理,更大的实现和保护人民的自由权利。

在这个语境下,司法独立是必然的,同样立法和行政也是独立的,司法也没有干涉权。

但是,最高法院此时拥有了司法审查权,通过对立法和行政的审查进入了立法和行政的领域。

这是一个违背宪政原则的变化。

我们透视美国分权制度中的三权,立法和行政是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它们向人民负责且受人民控制;立法部门作为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制定符合人民意志的法律。

然而,司法部门—最高法院是一个不由人民选举更不向人民负责受人民控制的机关。

“立法机关没有代替法院决策的权利,就象总统没有替法院做主的权利,在各自的领域内是独立的且最高的,平等而独立。

”①如果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决定行政部门和理发部门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这就使得司法部门不仅在司法领域内独立,而且在立法和行政领域内拥有代替立法和行政做决策的权利。

分权政府的目的在于防止权力不受人民控制以侵害人民自由,既然这样,为什么司法权可以利用司法审查凌驾于立法和行政之上?假如,三权中有一个权力至上,也应该是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机关。

如今不受任何机关和人民的控制的司法机关就象一个暴虐的机构,假如最高法院利用司法审查权肆意干涉立法和行政。

那么美国的分权制衡体制会因司法独立而瘫痪,美国的宪政体系也将倒塌。

“人民不再是他们自己的统治者,以至于将整个政府都交给了那个著名的②法院手中”。

面对着如此大的争议,司法审查的运行实际上已存在一系列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

使得政府和人民重新思考司法审查到底是否有必要,司法审查制度背后的无限权力和不受控制该如何约束。

所以,在很长的时期内,司法审查的存在和运行使得本以害怕权力暴政的人民惊醒。

美国内战说明,在司法审查问题上,司法部门和人民的斗争最终以宣告司法审查制度的失败而告终。

由此开始,使得司法审查经历了一个转折。

司法独立的限度和范围也受到了更多的思考。

可以说,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审查彻底的使得司法独立跌如谷底。

“在实质上,司法独立丧失以往的权威和地位。

“人民主权”使得司法审查和司法独立重新定位”。


①② 任东来等著:《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39页。

在“人民至上”和“司法至上”代表的政治哲学争论中。

使得司法审查显示与之前不同的特点,不再是纯粹的追求“司法至上”。

而是,通过自身的不断调整和变革以适应复杂多变的政治统治。

伴随国内政治的变化司法审查出现了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两种不同的路线。

(1)司法能动
司法能动强调联邦法院系统尤其是最高法院在制约国会和行政部门,应当扮演积极的角色。

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发展的历史恰恰是这样的,司法审查越来越积极,甚至最终走上了司法至上的道路。

就司法能动而言,主要包括受保守主义影响的司法能动和受自由主义影响的司法能动。

相对来说,美国最高法院,受保守主义影响深刻,自由主义相对较浅。


第一保守主义下的司法能动
受保守主义影响,就现在政治哲学理论认为保守主义是一种强调市场自由,经济不受政府干预;崇尚个人自由,反对公共利益侵占个人自由权利的空间。

首先,保守主义影响的下最高法院强烈坚持他们的政治倾向,通过对侵害自由市场经济和人民自由的立法和公共政策的司法审查,而保证了支持美国社会的思想制度基础。

最高法院通过积极的司法审查限制了国会和行政部门,以最有效的制度保障了司法权威和司法独立。

其次.过分的保守主义也会使得司法审查产生破坏作用,如罗斯福新政被多次判定违宪。

正是保守主义最顶峰的反映,保守主义者固守着陈旧的经济和政治思想,僵化的解释宪法。

使得这一时期的司法能动极大的损害司法权在社会和人民心中的地位和权威。

换句话,严重的削弱司法独立的存在和运行。

第二自由主义下的司法能动
自由主义是与保守主义相对而言的,现代自由主义认为,在坚持市场的自由基础上。

同时,为了克服市场和自由的弊病,需要政府一定程度上干预经济和个人的权利。

必须以法治为基础,在保证个人权利的同时增进公共福利和利益。

可以说在这样一种不断变化适应社会发展的思潮的影响下,整个社会也是开明的。

纵观最高法院手自由主义影响下,最高法院立足于宪法的基本原则,又顾及到现实政治。

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