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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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基本方法
我国公务员考核的基本方法一是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二是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1)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
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考核方法要求将领导人员考核与
群众参与考核结合起来。
首先,公务员考核要在有关行政领导人员主持下进行,他们对考核结果拥有最后决定权。
领导人员主持考核工作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是最基本、最主要的考核形式。
其次,公务员考核还必须走群众路线,让群众参与考核。
具体来讲,就是有关行政领导人员在考核公务员时,要通过不同形式向群众了解公务员的有关表现,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法,要求对公务员既要进行平时考核,又要实行定期考核。
(2)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
公务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是指对公务员日常工作中的表现以及是非功过进行考察与记录的活动。
其形式可以有以下两种:
一是主管领导人员对所属公务员的情况进行记录;二是公务员自己建立工作日志,由主管领导人员定期检查核实。
定期考核是指有关机关领导人员以及专门的考核机构在一个工作年度结束后,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限,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所属公务员一年来各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
集中统一的考察和评价活动。
实行定期考核的意义在于对平时考核所积累的有关公务员表现的资料加以综合、分析、归纳、提炼,形成具体、准确的考核结果,为公务员其他有关管
理环节提供法定依据。
从这个角度讲,定期考核是平时考核的集中体现和反映。
平时与定期相结合是公务员考核的基本方法。
平时考核是定期考核的基础和前提。
平时考核通过对公务员日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实际表现的全面了解和掌握,为定期考核提供根据,作好准备。
其次,定期考核是对平时考核的概括和总结。
不进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所获得的材料就不能得到有效的整理、分析、归纳和升华,也就无法最后形成一个全面、具体、准确的考核结果。
在公务员考核中只有将这两种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实际
考核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