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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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人社部函[2012]183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2.06.13
【实施日期】2012.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
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2]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市政市容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园管理中心,天津市规划建设交通工委、市容园林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党委、规划国土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进一步激励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民营、股份制及其他类型)单位。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事业单位(不含实行企业管理)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国有、民营、股份制及其他类型)单位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从业人员。

(二)名额分配
此次表彰名额为: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200个,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450名,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350名。

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拟表彰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勤
政廉政,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推进单位改革,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取得突出成效,为本单位、本地区或本行业的深化改革、提升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坚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扎实推进为民服务创先争优,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队伍稳定、素质良好,近5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质量责任事故、“黄赌毒”丑恶现象及邪教活动;
4.重视文化建设、诚信建设,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科学利用各种资源,积极推进节能减排,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处于领先地位;
5.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勤奋学习,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立足本职,争创一流,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近5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深化改革,增强创新能力,推动节能减排和技术进步,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协作以及教育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捍卫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行业、集体利益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5.在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加强改进
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

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进行差额推荐评选,优中选优,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质量。

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经民主程序推荐,并在本单位公示其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5个工作日,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后推荐;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分配的拟表彰名额的110%提出初审推荐对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文明办汇总征求各司局意见后,提交部初审组初审并提出拟推荐名单;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审核确定拟推荐名单后向省(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反馈;省(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公示拟推荐名单5个工作日后,确定正式推荐名单向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查提出拟表彰名单;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所属主要媒体公示拟表彰名单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名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

评选推荐工作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工作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的同志倾斜。

副厅局级和相当于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

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比例中,一线职工数量不低于总数的60%;处级干部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但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以上企业、地市级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劳动模范总数的20%以内。

(三)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条件和标准,认真挖掘和总结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把干部群众公认、在行业内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代表性的先进典型推荐出来,确保评选推荐质量。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要建立评选推荐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

对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填报附件5);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填报附件6);推荐企业,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填报附件7)。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拖欠职工工资或农民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请各省(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要求认真组织好初审和复审材料,并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文明办。

初审材料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报告、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8)、推荐对象主要先进事迹(2000字左右,内容翔实、重点突出);复审材料主要包括推荐工作正式报告、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9)、《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4)、《征求意见表》(附件5、6、7)。

请于2012年8月15日前,报送初审材料及电子版(附光盘);于10月15日前,报送复审材料及电子版(附光
盘)。

所有报送材料,均用A4纸打印,一式5份。

表格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下载。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

受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组成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明办,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成立相应评选机构,负责地方推荐和审核工作,并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评选规则。

4个直辖市的评选推荐工作分别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规划建设工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牵头负责。

请于2012年6月31日前,将省(区、市)级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联系电话函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住房城乡建设部文明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千军、陈静
联系电话:(010)58934038、58934303(兼传真)
电子邮箱:wmb@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文明办
邮编:100835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先郡、吴瑞祥
联系电话:(010)84233474、84233475(兼传真)
电子邮箱:biaozhang@
附件:1、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拟表彰名额分配表
3、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5、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6、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7、企业征求意见表
8、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9、推荐名单汇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附件1: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郭允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杨士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党组书记
副组长:吴云华国家公务员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忠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主任成员:薛虹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司长
***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主任
曹金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司长
倪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改革发展司司长
冯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
孙安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
刘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司长
沈建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司长
吴慧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司长
陆克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司长
赵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司长
常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
陈宜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司长
张其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司长
何兴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司长
王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司长
田思明中纪委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
王早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成员:
主任:杨忠诚(兼)
薛虹(兼)
副主任:宋志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张艳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巡视员
成员:王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处长
吴瑞祥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国家表彰奖励处处长
张千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干部(副处长级)
陈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干部
附件2: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拟表彰名额分配表
附件3: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
推荐审批表
集体名称
推荐单位
表彰层次
填报时间:2012年月
填表说明
一、本表是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推荐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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