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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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129号 ,5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保障征信系统数据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400号,、《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8号,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及《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苏信联发[2009]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包括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一级集中式数据结构~主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条总行征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及个人征信管理全面工作.
第四条授信管理部为日常工作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及省联社征信管理部门、征信中心~及时做好
沟通和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牵头组织征信业务培训~指导各支行做好数据报送、系统应用及异议处理等工作,
,三,负责管理员及普通查询用户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科技部负责征信系统的技术支撑~维护征信系统正常运行~负责本行异议处理申请上报省联社等工作.
第六条各支行负责本单位的征信数据录入、维护、日常应用查询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
第七条总行授信管理部和科技部分别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全行征信业务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各支行须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异议信息核查回复及与各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用户管理
,一,用户和权限
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采用多级用户管理体系~用户分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查询用户两种。
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下一级普通用户~具体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普通用户:为信息查询用户~负责信用信息查询、异议的查询回复.
,二,用户的创建
1(管理员用户由总行科技部报经省联社业务管理处同意后~
由省联社信息结算中心创建。
2(支行查询用户由总行授信管理部创建。
,三,用户的管理
1(管理员用户和查询用户不得相互兼职。
不得设置“公共用户”。
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2(管理员用户应该根据操作规程~为得到相关授权的人员创建相应用户。
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企业及个人信息.
3(管理员用户应当加强对查询用户的日常管理。
查询用户工作人员调离~该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
第四章数据报送
第九条各支行要确保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信息、授信额度、业务发放及不良记录数据等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保证征信数据能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至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条由于各支行自身原因,如会计人员账务操作失误、客户经理录入他人贷款卡等,造成的客户不良信用记录~各支行发现后~要及时提出数据删除书面申请~说明出错原因、明确责任人以及今后改进措施~上报总行科技部~由科技部上报省联社审批、修改。
第十一条对于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原则上不予删除.特殊情况下~对于不良记录实际存在日期少于10个工作日、首次出现不良记录、当前已无不良业务余额的优质客户~各支行提出数据删除书面申请~说明出错原因~上报总行~经总行征信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科技部上报省总行审批、修改。
第十二条对于已核销欠息及贷款本金~一律按不良信息报
送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特殊情况下~各支行提出数据删除书面申请~说明删除修改原因~上报总行~经总行征信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科技部上报省联社审批、修改。
第十三条各支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
第五章贷款卡录入管理
第十四条贷款卡是人民银行发给机构申办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或为上述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及其他借款人的资格证明~是企业征信数据报送的关键数据。
第十五条除特殊情况外~客户申办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授信业务或为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借款人等都应办理贷款卡。
特殊情况包括:
,一,人民银行明确表示不为其配卡的自然人、境外机构等担保客户。
此类客户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将其贷款卡设为:0,
,二,已破产、消亡客户或不配合工作的客户.此类客户无法配卡或确实无法获知其贷款卡~由各支行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提出无卡认定申请~获得批准后~此类客户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将其贷款卡设为:0,
,三,人民银行明确表示不为其配卡的其他金融机构担保客户.此类客户~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将其贷款卡设为:0,
,四,总行审核同意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各支行要确保客户经理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的贷
款卡信息与客户实际情况相符~并督促有关客户做好贷款卡年检工作~保证贷款卡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严禁任何信息维护人员编造贷款卡或张冠李戴录入他人贷款卡。
由此引起的纠纷、争议乃至诉讼等责任由信息维护人及维护人所在支行承担.
第十八条严禁将自然人贷款卡录入为其所在企业贷款卡或其他自然人贷款卡。
由此引起的企业担保虚增、客户投诉乃至诉讼等责任由信息维护人及维护人所在支行承担。
第十九条各支行必须对发放当日借款人及担保人贷款卡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验证~不得对无卡借款人、无卡担保人或无效卡对应的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前述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章查询
第二十条各支行办理下列业务~在客户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向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及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企业贷款、贴现、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企业及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企业及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核查异议申请的,
,六,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第二十一条各支行对发生信贷业务的企业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查询~必须由被查询人提供贷款卡、密码.
第二十二条各支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第二十三条各支行除可以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所发布的公共信息外~只能查询与其发生或申请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当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各支行不再具有对客户资信情况的查询权。
第二十四条各支行通过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或取得的借款人或担保人资信情况~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七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异议信息是指由本行上报~经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加载进入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后~客户认为与其真实情况不符并提出异议的信息。
按是否纳入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异议处理流程划分~异议处理分系统内异议处理及系统外异议处理。
,一,系统内异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异议核查。
各支行征信系统查询员每天至少登陆一次征信中心异议处理子系统~收到人民银行协查函后~应根据协查函内容立即进行内部核查~定位错误发生环节~完成纠错修改。
对于因本行录入错误而形成的异议~由各支行负责查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异议处理子系统进行回复.
各支行对于经核查后确定不是由录入错误而形成的异议~应及时通过总行相关部门向省联社汇报~由省联社查明原因~并在
5个工作日内通过异议处理子系统进行回复。
第二十七条异议处理.各支行应在回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正信息~确保异议信息得到更正。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如果异议申请人提出要求~有关行应为其出具书面证明及在本行的还贷清单~同时向征信中心申请添加特殊异议标注.对于已标识的异议信息~可视同错误数据已更正。
,二,系统外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除受理人民银行发出的协查函外~为维护客户权益~对于客户直接向各支行提出的异议申诉~同样应予以受理。
第二十九条若异议问题属实~且实际是由本行有关人员操作失误或未尽到告知、审核等责任引起,如柜面人员操作失误、客户经理输错贷款卡等,~各支行要及时提出书面修改申请~说明出错原因、明确责任人以及今后改进措施~上报总行科技部~由科技部上报省联社审批、修改。
第三十条若异议问题属实~且经核查不是由本行有关人员操作失误或未尽到告知、审核等责任引起~各支行应及时通过总行相关部门向省联社汇报~由省联社查明原因并处理。
第八章信息管理及安全保密
第三十一条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和保存的信用信息
属于商业秘密~仅供本行在目标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等内部管理工作时使用~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严禁向客户提供本行查询所获得的客户信用信息、信用报告等。
第三十二条各支行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指定的查询制度~规范信用报告查询行为。
,一,明确查询用途。
要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查询业务范围内开展查询~并在查
询时选择正确的查询原因。
对于特殊查询应遵照以下要求执行:
1(对公业务贷后管理需查询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应在取得相关人员的书面授权后进行查询~查询的适用期为此笔信贷业务发放以后至该笔业务终结~否则将被认定为越权查询。
2(在处理异议信息是可以“异议查询”为由查询信用报告~对于本单位受理
的异议申请~需获得申请人书面授权并与异议申请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对于处理人民银行等级的异议申请~应打印异议处理协查函~并与异议申请相关资料一并保存。
3(如客户提出查询本单位信用报告~应建议其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查
询事项。
,二,规范贷后管理查询。
为有效控制“贷后管理”查询风险~各支行,部,要
建立内部授权审批查询制度~采取查询人员在登记簿中登记查询内容、审批人等信息。
以“贷后管理”为由查询信用报告的范围为此笔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适用期为此笔信贷业务发放以后至该笔业务终结.
,三,规范查询授权。
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在取得被查询人授权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询,贷后管理除外,。
,四,查询档案资料管理。
各支行应建立贷前和贷后查询登记制度~及时、准确、完整的登记查询要素~并做好与查询相关的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
对于贷款审批、信用卡审批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及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报告的~应将被查询人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信贷档案要件与借款合同等资料一并归档保管。
未查到信用报告的~需将征信系统中显示的未查到信用报告界面打印留档。
对于被拒贷,含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未获批准,客户的查询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信用报告等资料应归类单独保管。
对于以上存档的信用报告应做好保密工作~相关工作人员须经内部授权方能查阅。
第三十三条各支行在办理授信审查、信贷发放审查及贷后管理工作时~应将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作为重要参考因素~授信审查、定期监控等业务审批流程中必须附带相关客户的信用报告作为参考附件.对于已有多头授信或在其他金融机构出现不良记录的客户~相关人员应详细注明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时间及查询结果~供决策人参考。
故意隐瞒不报或漏报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经允许~各支行相关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上报系统功能、上报检测机理及错误清单等内容。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之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征信数据库中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窜通~向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虚假信用信息。
第三十五条加强系统用户管理~明确管理员用户、信息查
询用户的职责。
管理员用户、信息查询用户不得相互兼任~各用户应专人专用~不得混用~更不得设置“公共用户”.
管理员用户要切实肩负起对统计查询用户的日常管理~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基本信息~不得查询信用报告,应在得到相关部门负
责人的授权后~才能为有业务需要的人员创建相应权限的用户,在查询工作人员调
离时~应立即对相关用户予以停用。
各类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陆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每
月更新一次密码。
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在封口处加盖部门公章和本人签字
~缴存部门负责人。
在下月重设口令时~有部门负责人拆封留档。
密码设置要符合
负载型原则~采用字母、数字、符号组合。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总行应对征信工作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支行在办
理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以及贷后管理时是否严格按照
本细则进行查询.
检查各支行是否存在违规报送、异议处理是否按流程处理、安全管理是否到位.
第三十七条如发现各支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本行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