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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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实务
征管一处
一、概述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
〔2011〕27号)2011年8月30日印发,关于财政部门直接计提和划缴的规定自2011年1月1起实行,关于对从事生产经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23号)、《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湘政发〔2001〕31号)同时废止。
●2011年12月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
施细则》(湘财综〔2011〕45号,《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湘财综〔2007〕32号)同时废止。
●《办法》共十条,包括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基金来源、
筹集办法、资金使用和管理。
二、重大意义
●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做出重
大部署,明确了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规定了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规范了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是我省贯彻和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1号文
件的重要行动,也是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主导作用的重要体现,更是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重点领域的重要步骤。
●对加快全省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
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三、历史沿革
●1995年,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征收防洪保安资金
●1997年2月,国务院出台《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7月,我省制定《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0月,经财政部批准,我省防洪保安资金纳
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使用。
●2001年12月,制定《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
办法》
●2007年5月,出台《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
施细则》
●2011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建
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2011年8月,我省制定新的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筹集和
使用办法,将原有的水利建设基金和防洪保安资金进行归并。
同年,我省被列为全国水利改革试点省。
四、征管业务
作为诸多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中的重要一项,水利建设基金有效缓解了水利建设资金“瓶颈”。
1995年至2012年,全省18年共筹集征收水利基金(包括防洪保安资金)88亿元。
1995年-2012年全省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资金)征收一览表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
3%。
包括:政府还贷性车辆通行费、用地管理费、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排
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从河道采沙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
矿权价款中提取3%。
●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
出资金中划转3%。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城市维护
建设税中划转15%。
包括14个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县级城市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政府确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
0.6‰缴纳。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
有偿使用费的10%缴纳。
3、筹集办法
(1)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水利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
收,缴入同级国库。
●省内取得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转让、出租土地使
用权收入、销售、出租不动产收入,在劳务发生
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缴纳,缴入同级
国库。
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统一核算单位缴纳的水利基金,就地缴入省国库。
*生产经营收入的计算口径与增值税或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计算口径相同。
如:个人销售持有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免收。
*提供产品等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作为收入的,其收入额按照市场销售价格或参照市场价格计算。
(2)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水利基金,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收。
实行省与建设用地所在市州、省直管县5:5分成。
(3)从有关非税收入中按3%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计提并划解国库。
*计提基数是本级征收额,收到的分成收入不再计提。
如: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级执收,60%返还市县,市县收到分成收入不再作为水利基金的计提基数。
(4)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5)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各级财政国库机构按不低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计提并从一般预算调至政府基金预算,增加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来源。
4、缓减免
可免征范围:
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
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
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
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有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明确规定需要减免的情形,如: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新增建设用地的减免。
(根据省政府湘政发〔2011〕11号《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任何执收单位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确因特殊情况或特别困难需要缓征、减征、免征的,应依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提出意见,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受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5、新旧政策对比
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
新旧政策对比表
●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中划转3%的水利建设基金。
原来对养路费计提水利基金,燃油税费改革后,实行费改税,计提方式上改为划转,比例仍沿袭了原来的3%。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各级财
政国库机构按不低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
(新、旧政策相同)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新旧政策对比
●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湘单位)在职职
工征收。
(新政策取消了个人部分)
●对征地单位和个人征收
新旧政策对比
6、存在问题
1、城市维护建设税计提划转的水利基金未足额计提划
转。
2、从城建税中划转的水利基金未记入“1030138地方
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
3、省级分成返还市州的国土代征水利基金未及时足额
记入“1030138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
7、报表统计报送
(1)报表格式
表一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日期:年月金额:万元
表二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财政计提和划转情况明细表
填报单位:(公章)日期:年月单位:万元
(2)填报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和报送水利
建设基金的征收入库情况。
●各市州应于每年6月份开始,按月汇总所辖区(县市)
收入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报送。
●县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填报年度报表,并
附文字说明,报市州非税收入管理机构。
各市州应于
每年1月31日前汇总年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报省非
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报表项目要求完整、准确反映本
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情况,不能漏项和擅自增减、修
改、调整统计指标及计量单位。
●为避免重复统计,各市州县收到省级分成返还的国土
部门代征水利建设基金,不在表一“国土征收”栏中
填列。
五、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1、加强宣传培训
对外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不断提高社会对水利基金征收工作的认知度,对内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征管人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