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定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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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定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法院文件、资料、信息等保密管理工作,防止泄密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机
密和法院重要信息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法院内部所有工作人员、协助执行任务的主管的参与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法院机密管理工作机构,设立专门负责机密管理工作的机构,并
配备有专业的机密管理人员。
第四条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法院定密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定密文件的安全级别,并采取相应
的措施确保这些文件的安全保密。
第五条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法院定密档案的流转管理制度,明确定密文件的传递、利用和报
废程序,并建立健全相关的记录和审查程序。
第六条法院应当建立定密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度,对定密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他
们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法院应当建立法院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法院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稳定,并对
信息系统的操作和使用进行规范。
第八条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法院机密管理工作的考核制度,对法院的机密管理工作进行定期
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章保密管理
第九条法院内部的一切文件、资料、信息等一律按照保密级别进行划分,并在文件上标注
相应的保密级别标志。
第十条法院内部文件的保密级别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一般四个级别,对应的保密标志
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资料”。
第十一条法院内部定密文件的传递应当按照保密级别进行限定,绝密级文件应当使用加密
设备传递,机密级文件应当使用特定通道传递。
第十二条法院内部定密文件的传递和接收应当进行登记,并由相应的责任人进行审批和监管,确保文件的安全流转。
第十三条法院内部定密文件的利用应当遵循原则需要和审批程序进行办理,未经批准不得
随意利用。
第十四条法院内部定密文件的报废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办理,做到彻底销毁以免外泄。
第十五条法院内部定密文件的备份应当进行定期备份,并妥善存放在安全的地方,以备查
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
第十六条法院内部定密文件的查阅应当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查阅者必须具备查看权限,并签字确认过后方可查阅。
第三章机密管理
第十七条法院内部定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保密意识和技能,善于保守秘密,不得泄
露机密文件。
第十八条法院内部定密工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关的保密培训,了解机密管理的重要性和方法,提高保密水平。
第十九条法院内部定密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保密知识的培训,做到时刻提醒自己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法院内部定密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不得擅自泄露机密信息。
第二十一条法院内部定密工作人员应当对发现的泄密行为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并配合相
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法院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最小权限原则,确保信息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十三条法院信息系统的用户应当具备相应的权限,不得擅自更改、篡改、删除系统文件。
第二十四条法院信息系统的用户应当定期更改密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密码遭
到破解。
第二十五条法院信息系统的网络应当进行安全加密,防止黑客攻击和病毒感染,确保信息
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法院定密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定密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人,做好相关的记录
和审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法院定密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发现问题及
时解决。
第二十八条法院定密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泄密事件提前进行预
警和应急处理。
第二十九条法院定密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保密意识教育制度,提高全员的保密意识和技能,确保机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条法院内部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有责任保守法院的秘密,不得泄露法院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一条法院内部所有的工作人员应当提高对信息保密的认识,不得擅自传播或泄露机
密信息。
第三十二条法院内部所有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保密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法院内部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事宜由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的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资料的具体标准由法院统一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所称的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由法院根据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规定。
最后修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