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升电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为升电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
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5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1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戴怡婷王东勇吴斌
【审理法官】戴怡婷王东勇吴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为升电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为升电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为升电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池振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池振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池振华
【代理律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为升电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对比文件1中有关制造商代码的记载包括“不同的制造商代码用于表示不同的TPM(远程轮胎压力监测)系统,配置为用于特定TPM 系统的轮胎监测器具有制造商代码,该制造商代码可以指示特定信号格式,该特定信号格式具有特性的特定组合,所述特性诸如载波频率、调制方案、数据格式和/或将要用于该特定TPM系统中的无线信号的加密技术”、“在TPM系统操作期间,控制器32根据由选择的制造商代码指示的信号格式来控制发送器30发送无线信号18,用于车载控制模块20的接收器24配置为接收具有多个制造商代码中的一个选定代码的信号格式的无线信号18,控制模块20的控制器26然后经由显示器22来至少将轮胎压力信息传送给车辆乘员。
”根据上述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在对比文件1中的“制造商代码”并非可执行的程序,其作用主要为指示特定信号的格式。
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为“一程序编码装置,与所述胎压感测装置电信连接,以将选择启用信号加载于所述胎压感测装置内,使所述胎压感测装置执行特定的编码程序”,即该“编码程序”要求是可执行的。
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对于该可执行的“编码程序”没有说明特定编码程序或编码程序的具体内容或对传感器所检测到参数的具体处理步骤。
但这并不影响二者在技术手段上述的明显区别。
据此,不宜简单的基于本专利中的“编码程序”与对比文件1中的“制造商代码”发挥了相同或实质性相同的作用,而技术特征相同的结论。
据此,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相关区别特征的认定存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为升公司的相关主张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基于此,为避免相应的审级损失,本院对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不再详细赘述。
鉴于上述理由已足以撤销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本院对为升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亦不再详细赘述。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谓进步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通常采用的方法为“三步法”,即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及其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可见,确定涉案专利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具备的区别特征是适用“三步法“判断一项发明或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前提基础。
区别技术特征来源于涉案申请或专利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包含的技术方案之间的比较。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公开,不仅要求该对比文件中包含有相应的技术特征,还要求该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和该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实质相同。
该步骤包含两个层次上的含义,一为对比文件客观公开了该区别特征,即客观记载了存在类似技术手段的技术特征;二为相关技术特征在涉案专利及对比文件中发挥的作用相同或实质相同。
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对比文件1中有关制造商代码的记载包括“不同的制造商代码用于表示不同的TPM(远程轮胎压力监测)系统,配置为用于特定TPM系统的轮胎监测器具有制造商代码,该制造商代码可以指示特定信号格式,该特定信号格式具有特性的特定组合,所述特性诸如载波频率、调制方案、数据格式和/或将要用于该特定TPM系统中的无线信号的加密技术”、“在TPM系统操作期间,控制器32根据由选择的制造商代码指示的信号格式来控制发送器30发送无线信号18,用于车载控制模块20的接收器24配置为接收具有多个制造商代码中的一个选定代码的信号格式的无线信号18,控制模块20的控制器26然后经由显示器22来至少将轮胎压力信息传送给车辆乘员。
”根据上述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
知,在对比文件1中的“制造商代码”并非可执行的程序,其作用主要为指示特定信号的格式。
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为“一程序编码装置,与所述胎压感测装置电信连接,以将选择启用信号加载于所述胎压感测装置内,使所述胎压感测装置执行特定的编码程序”,即该“编码程序”要求是可执行的。
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对于该可执行的“编码程序”没有说明特定编码程序或编码程序的具体内容或对传感器所检测到参数的具体处理步骤。
但这并不影响二者在技术手段上述的明显区别。
据此,不宜简单的基于本专利中的“编码程序”与对比文件1中的“制造商代码”发挥了相同或实质性相同的作用,而技术特征相同的结论。
据此,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相关区别特征的认定存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为升公司的相关主张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基于此,为避免相应的审级损失,本院对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不再详细赘述。
鉴于上述理由已足以撤销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本院对为升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亦不再详细赘述。
综上,为升公司的上诉主张部分具备事实或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有不当,本院依法应予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5213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12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为升电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专利号为200610150310.7、名称为“可编程通用胎压感测器设置系统及设置方法”的发明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5:36:58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并无不当,且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被诉决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万通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中已提出使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来评述权利要求1、5、9的创造性的组合方式。
为升公司的相关诉讼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对比文件1的程序信号相当于启用信号,制造商代码则相当于特定编码程序,为升公司认为遗漏的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
其他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也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庭审中为升公司明确表示,其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的意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意见一致。
基于同样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可编程通用胎压感测器设置系统的设置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用轮胎压力监测器的同时,也公开了其设置方法。
本专利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类似。
如前所述,相关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并且其也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为升公司已经明确表示,在独立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不坚持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已经认定本专利相关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他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为升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为升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并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为升公司的上诉理由为:一、关于权利要求1-4。
被诉决定认定对比文件1的程序信号相当于本专利的选择启用信号,制造商代码相当于本专利的编码程序,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被诉决定基于上述错误的事实认定,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同样错误。
二、关于权利要求5-12。
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制造
商代码并非本专利的编码程序;同时,对比文件1的胎压感测装置不具有通用程序,与本专利不同。
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12也具备创造性。
三、被诉决定中将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所具备的区别特征认定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综上,为升公司的上诉主张部分具备事实或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有不当,本院依法应予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为升电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11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升电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彰化县。
法定代表人:尤山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振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元,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静,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健儿,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龙,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审理经过上诉人为升电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
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通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52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1月11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系名称为“可编程通用胎压感测器设置系统及设置方法”,专利号为200610150310.7,申请日为2006年10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8月25日,专利权人为为升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可编程通用胎压传感器设置系统,其特征在于包含有:
一胎压感测装置,所述胎压感测装置包含有:
一传感器,用以感测轮胎内部的气压与温度;
一接收器,用以接收外部所传来的讯号;
一储存处理组,所述储存处理组与所述传感器及接收器连接,用于储存软件程序及接收处理传感器与接收器所传来的讯号;
一发射器,与所述储存处理组连接,用以将所述储存处理组所传来的讯号以无线的方式发送至外部的监控装置;
一电源组,与所述传感器、接收器、储存处理组及发射器连接,用以提供所述胎压感测装置所需的电力;
所述胎压感测装置通过外部有线或无线的信号控制,选择启用特定的编码程序,使所述胎压感测装置执行特定的编码程序,以符合特定外部监控装置的编码需求,与所述监控装置电信连通;
一程序编码装置,与所述胎压感测装置电信连接,以将选择启用信号加载于所述
胎压感测装置内,使所述胎压感测装置执行特定的编码程序;
一处理装置,与所述程序编码装置连接,其中储存所有的选择启用信号,并将所选定的选择启用信号传至所述程序编码装置以加载于所述胎压感测装置内。
2.如权利要求1所述可编程通用胎压传感器设置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程序编码装置以无线传输的方式与所述胎压感测装置连接。
3.如权利要求1所述可编程通用胎压传感器设置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程序编码装置以有线传输的方式与所述胎压感测装置连接。
4.如权利要求1所述可编程通用胎压传感器设置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储存处理组内部设有微处理器及内存。
5.一可编程通用胎压感测器设置系统的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取一设有通用程序而未载入编码程序的未启用胎压感测装置,然后以一处理装置选取所需的启用信号及编码程序,将所述启用信号及编码程序传输至一程序编码装置;通过所述程序编码装置与所述胎压感测装置连通,将所述启用信号及编码程序载入所述胎压感测装置的储存处理组内,使原本未被启用的胎压感测装置被启用并执行特定编码程序,以与特定的监控装置连通;其中所述的胎压感测装置包括:
一传感器,用以感测轮胎内部的气压与温度;
一接收器,用以接收外部所传来的讯号;
一储存处理组,所述储存处理组与所述传感器及接收器连接,用于储存软件程序及接收处理传感器与接收器所传来的讯号;
一发射器,与所述储存处理组连接,用以将所述储存处理组所传来的讯号以无线的方式发送至外部的监控装置;
一电源组,与所述传感器、接收器、储存处理组及发射器连接,用以提供所述胎压感测装置所需的电力。
6.如权利要求5所述可编程通用胎压感测器设置系统的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程序编码装置以无线的方式与所述胎压感测装置连通。
7.如权利要求5所述可编程通用胎压感测器设置系统的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程序编码装置以有线的方式与所述胎压感测装置连通。
8.如权利要求5所述可编程通用胎压感测器设置系统的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装置除了取得自身内部所储存的编码程序之外,还以网络与外部的数据库连接,取得数据库中所储存的选择启用信号及编码程序数据。
9.一可编程通用胎压传感器设置系统的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
取一设有通用程序及所有编码程序而未被启用的胎压感测装置,然后以一处理装置选取所需特定的启用信号,将所述启用信号传输至一程序编码装置,通过所述程序编码装置与所述胎压感测装置连通,将所述启用信号加载所述胎压感测装置,使所述胎压感测装置被启用并执行选定的编码程序,以与外部特定的监控装置电信连通,其中所述的胎压感测装置包括:
一传感器,用以感测轮胎内部的气压与温度;
一接收器,用以接收外部所传来的讯号;
一储存处理组,所述储存处理组与所述传感器及接收器连接,用于储存软件程序及接收处理传感器与接收器所传来的讯号;
一发射器,与所述储存处理组连接,用以将所述储存处理组所传来的讯号以无线的方式发送至外部的监控装置;
一电源组,与所述传感器、接收器、储存处理组及发射器连接,用以提供所述胎压感测装置所需的电力。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可编程通用胎压感测器设置系统的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程序编码装置以无线的方式与所述胎压感测装置连通。
11.如权利要求9所述可编程通用胎压感测器设置系统的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程序编码装置以有线的方式与所述胎压感测装置连通。
12.如权利要求9所述可编程通用胎压感测器设置系统的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装置除了取得自身内部所储存的选择启用信号及编码程序之外,并以网络与外部的数据库连接,取得数据库中所储存的选择启用信号及编码程序数据。
”
万通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8、1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12。
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申请公开文本;
附件2: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3(简称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US2005/0104722A1的美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05年5月19日;
附件4: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
附件5(简称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CN114161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7年1月29日;
附件6(简称对比文件3):公开号为CN116680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7年12月3日。
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用轮胎压力监测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
远程轮胎压力监测系统10设计为用于具有多个轮胎14的车辆12,包括多个轮胎监测器16,每个轮胎监测器16至少监测相关轮胎14的压力,并且发送无线信号18,该无线信号18包括表示轮胎压力的数据,将无线信号18从监测器16发送到位于车辆12上的控制模块20,随后将通过无线信号18从监测器16传递到控制模块20的轮胎压力信息传送给车辆操作者或者乘员,通常以显示器22的形式;无线信号18可以配置为以不同的载波频率并且通过使用不同的调制方案来操作,例如,开关键控、频移键控或者幅移键控,无线信号18也可以配置为具有不同的数据格式,即表示感测到的轮胎压力和其它信息的比特的数量和位置,可以将用于特定无线信号18的特性的组合称为信号格式;不同的制造商代码用于表示不同的TPM(远程轮胎压力监测)系统,配置为用于特定TPM 系统的轮胎监测器具有制造商代码,该制造商代码可以指示特定信号格式,该特定信号格式具有特性的特定组合,所述特性诸如载波频率、调制方案、数据格式和/或将要用于该特定TPM系统中的无线信号的加密技术;通用轮胎监测器16提供了用于至少感测、确定和/或检测相关轮胎14的压力的适当传感器28和/或其它装置,监测器16也可以配备为用本领域中已知的任何方式来感测、确定和/或检测除了压力之外的任何数量的轮胎参数,包括但不限于温度、状态和/或温度;提供了与传感器28通信的发送器30,其用于发送表示感测到的轮胎压力的无线信号18,无线信号18还可以包括表示由适当配备的轮胎监测器16确定的诸如温度、状态和/或速度等参数的任何一个的信息数据;提供了与发送器30通信并且与接收器34通信的控制器32,控制器32包括微处理器,该微处理器优选包括存储装置或者存储器,控制器32用于存储多个制造商代码;接收器34用于接收程序信号36,程序信号36优选为从远程低频率发送器38发送的低频率信号,然而,接收器34、程序信号36和远程发送器38可以采取本领域中已知的其它形式,除了无线配置之外,接收器34可以作为控制器32上的端口而提供或者与控制器32通信,以通过暂时的有线连接来接收来自外部接口40的程序信号36。
在将监测器16安装在车辆轮胎
中之前或者安装在车辆轮胎中时,经由远程发送器38或者外部接口40将程序信号发送给接收器34。
程序信号36包括:用于通过控制器32来选择多个存储的制造商代码中的一个的指令。
随后,在TPM系统操作期间,控制器32根据由选择的制造商代码指示的信号格式来控制发送器30发送无线信号18,用于车载控制模块20的接收器24配置为接收具有多个制造商代码中的一个选定代码的信号格式的无线信号18,控制模块20的控制器26然后经由显示器22来至少将轮胎压力信息传送给车辆乘员。
可替换地,除了存储多个制造商代码之外,控制器32可用于存储经由程序信号36而接收特定的制造商代码,在这方面,控制器32可以经由远程发送器38或者外部接口40来存储基本代码和发送给接收器34的程序信号;除了特别配置为在特定TPM系统中操作之外,轮胎监测器16是通用的,即轮胎监测器16具有根据任何信号格式来发送无线信号18的能力,并因此可以编程为在任何TPM系统中操作,用该相同的方式,可以从特定车辆上的特定TPM系统移除轮胎监测器16,并且可以在安装在不同车辆或者车辆平台上的不同TPM系统中时重新初始化该轮胎监测器16,这种通用轮胎监测器16能够减少安装者和售后提供商储备为不同的TPM系统配置的多个监测器的需要。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6年7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清单所列的证据副本转给了为升公司,告知为升公司期满未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为升公司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0日举行了口头审理。
2017年1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12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
在原审庭审过程中,为升公司认可被诉决定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三点区别技术特征,但认为还遗漏了启用信号和编码程序两个区别技术特征。
为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