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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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保障投资建设项目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是指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
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施工许可等环节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第二章立项审批
第五条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和资源环境要求。
第六条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
资规模、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立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规划审批
第八条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专项
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审查合格的,发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经审查不合格的,投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接
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设计方案的申请。
第四章土地审批
第十一条投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取得手续。
第十二条投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向土地主管部门提出土地使用权取得申请。
土地
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三条投资建设项目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五章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第十四条投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投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六条投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决定,采取相应的环境
保护措施。
第六章安全评价审批
第十七条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生产安全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八条投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九条投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采取相应的
安全措施。
第七章施工许可审批
第二十条投资建设项目取得立项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取得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安全评价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第二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施工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