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工作流程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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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工作流程及办法
1、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必须由具有有关部门认定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

2、厂内机动车的施工管理:
⑴、厂内机动车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格;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范。

⑵、施工单位必须全面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坚持自检与专检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施工质量。

⑶、凡列入公司计划内的厂内机动车竣工时,甲乙双方应按时办理有关工程资料的交接手续,由使用单位、设计主管部门和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签字验收。

⑷、厂内机动车交付使用前,应由有资格的检测部门进行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并在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3、厂内机动车的注册登记:新增厂内机动车必须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检验,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由设备能源部办理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⑴、厂内机动车质量证明书。

⑵、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厂内机动车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⑶、厂内机动车使用登记申请书(由设备能源部填写)。

⑷、厂内机动车使用注册登记表(由设备能源部填写)。

⑸、厂内机动车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4、厂内机动车档案资料的管理: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⑴、厂内机动车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
⑵、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记录;
⑶、厂内机动车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⑷、厂内机动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⑸、厂内机动车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厂内机动车的运行和维护:
⑴、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⑵、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将厂内机动车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人们注意的显著位置。

⑶、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不得继续使用。

⑷、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

⑸、在防爆区域使用的厂内机动车,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并有明显防爆标志。

⑹、长期停用或到期未检的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以书面及时报告公司设备能源部,经批准备案后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⑺、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报公司设备能源部批准备案后进行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6、厂内机动车的修理与改造:
⑴、设备能源部应根据定期检验结果和生产实际情况编制压力管道修理与改造计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⑵、工程部应对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实施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其施工资质符合法规要求;
⑶、厂内机动车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厂内机动车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由使用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使用部门/单位。

⑷、安装、大修、改造的厂内机动车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日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使用单位。

⑸、厂内机动车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

7、定期检验:
⑴、各使用部门/单位应编制本单位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计划,并报设备能源部审核。

⑵、设备能源部应编制公司年度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计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8、厂内机动车的使用变更、停用、报废:
⑴、厂内机动车变更使用时,原使用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使用单位,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⑵、各使用部门/单位的厂内机动车需要停用或报废时,应提出书面报告报生产技术部审核后,由设备能源部组织鉴定后方可停用或报废。

⑶、设备能源部应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向受理登记的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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