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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给予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司法考试
【发文字号】司办通[2005]90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5.05.08
【实施日期】2005.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给予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
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5年5月8日司办通[2005]90号)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对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纪给予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内司请〔2004〕4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对发现答案雷同情形的应试人员,由评卷小组确认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同时,由应试人员所在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应试人员作出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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