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11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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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114号文件进一
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4.26
•【字号】枣政发[2007]25号
•【施行日期】2007.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11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
消防工作的意见
(枣政发〔2007〕2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近年来,全市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火灾形势保持了持续稳定,连续多年杜绝了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建设平安枣庄、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不高,社会消防安全基础还比较薄弱。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114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一)认真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
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社会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切实落实好消防安全各级政府
一把手负责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每年进行考评,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逐级落实。
要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各区(市)政府每年要将本区(市)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质监、安监、旅游、人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督促整改或告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依法维护相关人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权益。
教育、民政、交通、农业、卫生、广电、体育、林业、人防、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不留火灾隐患。
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对申请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办。
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未经消防安
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歌舞娱乐、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览、展销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社会单位要主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组织建设、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消防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经费支出等事项。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要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确保完好可用。
要大力推行火灾预防工作标准化管理,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歌舞厅、桑拿洗浴等公共娱乐场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火灾处置快速反应机制,不断增强及时引导人员疏散和迅速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二、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一)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
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当地政府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2007年底前,完成市、区(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2008年底前,完成全市9个中心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2007年底前,建成枣庄高新区消防站、滕州市消防二站并投入使用;新城区特勤消防站力争在两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
市中区的商业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居民稠密区周边市政消火栓应补建到位,其他区(市)的市政消火栓应达到应有数的95%。
凡旧城拆迁改造或城市新区开发,要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已形成欠账的,2008年前必须补齐。
要积极采用新型防撞止水式消火栓,并落实市政消火栓的维护资金和养护责任,确保完整好
用。
(二)积极推行城市社区标准化建设。
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认真落实《社区消防建设标准》,指导城市社区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群众消防安全组织,制定《居民防火公约》,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加强消防安全巡查,保持居民楼内疏散通道和社区内消防车通道畅通。
在社区设置消防宣传栏,大力宣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2007年60%的社区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2008年所有社区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三)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公安、科技、民政、建设、交通、农业、文化、供电、通信等部门要指导、督促农村重点解决好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设施和村民住宅耐火等级等问题;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农村“治安双保”;加大农村消防宣传力度,广泛普及消防知识和防火技能;大力加强农村消防标准化建设工作,因地制宜地组建义务消防队伍、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007年30%的自然村达到标准化要求,2008年60%的自然村达到标准化要求,2009年全部达到标准化要求。
(四)大力加强特勤消防队伍和消防装备建设。
公安消防部队是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主力军,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处置旱涝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消防特勤队伍建设的投入,逐步配齐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后援消防车和灭火消防车,淘汰、更新超期服役的灭火消防车;配足配齐侦检、破拆、警戒、救生、堵漏、排烟照明器材和消防员个人基本防护装备,力争达到国家新颁布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
同时,针对处置恐怖事件、建筑坍塌、重大环境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灾害事故的需要,不断完善消
防部队训练场地、设施、器材,满足消防部队实战训练的需求。
(五)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及时更新和维护灭火和抢险救援装备,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技能比武,不断提升灭火实战能力。
企业专职消防队要服从公安消防部门指挥调度,积极参加社会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按照计划及时招齐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文职雇员,建立完善的合同制消防员征退和工资、社会保障等制度,逐步提高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待遇,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要加快乡镇多种形式消防站建设,年GDP超过5亿元的中心镇要建成有站场、有执勤车辆、有专职人员的消防站;年GDP超过2亿元的中心镇建成有执勤车辆、有专(兼)职人员的消防站。
其他乡镇政府也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
进一步加强消防安保队伍建设,大力推动消防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消防安保人员,为消防安全提供组织保障。
三、大力整治火灾隐患,进一步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一)继续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安监、监察、工商、质检等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大力消除火灾隐患。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由当地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期限,彻底整改。
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
对自身确无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二)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消防、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力度。
要进一步加强对生产、流通、使用和维修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经营、维修消防产品等活动。
要
适时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净化消防产品市场。
要督促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实行不合格产品主动召回制度,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危害公共安全。
四、广泛开展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一)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各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开放消防站,开展“119”消防日宣传活动,积极推动消防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
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组织师生开展灭火逃生演练,切实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
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内容。
林业部门要经常向居民宣传林区防火灭火知识。
各新闻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乡镇(街办)要在乡村、社区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大力宣传消防知识,不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二)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各级农业、劳动保障等部门和社会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纳入对农村劳动力、农民工等流动务工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内容,各类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劳动保障部门主管的培训机构,要把消防安全技能纳入岗位综合技能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
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人员、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负责人、消防设施施工负责人等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劳动保障、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对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导游、保安员等的消防安全培训,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要推行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鉴定制度,建立就业促进机制,推动消防安全服务职业化。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每半年至少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