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舍财产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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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舍财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校舍财产的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的全体师生员工,包括校舍、设备、资料、财物等各种财产。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财产安全管理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校舍财产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校长是校舍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校舍财产安全管理工作,对校舍财产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学校应当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各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学校校舍财产安全的决策、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学校校舍财产安全管理部门是学校校舍财产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单位,负责制定校舍财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防范工作,并对学校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校舍财产的安全工作,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防范措施,并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条学校全体师生员工要加强校舍财产安全意识,自觉维护校舍财产安全,积极参与校舍财产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校舍财产的保护
第九条学校应当保护好校舍,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校舍的结构安全和功能完好。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内外的安全设施,包括门禁系统、防火系统、监控系统等,确保校舍的安全。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详细的校舍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校舍的使用权限和使用规定,依法办理校舍的出借、转让等手续。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校舍的财产进行清点,建立校舍财产的目录和档案,定期进行盘点,保证财产的安全。
第四章设备、资料、财物的保护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资料、财物的进出,建立审批制度,明确出入管理的权限和程序,防止设备、资料、财物的丢失和损坏。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为设备、资料、财物制定使用和保管规定,加强保密管理,划定使用区域,设立设备、资料、财物专人管理,加强监督和巡查。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对设备、资料、财物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及时清理设备、资料、财物周边的危险物品和隐患,确保设备、资料、财物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财产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减少损失。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明确校舍财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责任,及时报告各相关部门和领导,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应对突发事件,并掌握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如讲座、演练、宣传栏等,宣传国家和学校有关法律法规和校舍财产安全规定,提醒师生员工遵守规定,共同维护校舍财产安全。
第七章工作检查和督导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财产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对校舍财产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组织对各部门进行校舍财产安全工作的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校舍财产的安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校舍财产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校舍财产安全事故,提供相关证据和协助处理的保障。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校舍财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可根据学校校舍财产安全工作的需要,经学校领导小组批准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