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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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9.02.13
•【字号】浙交[2009]30号
•【施行日期】2009.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交〔2009〕30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厅建管处联系。
浙江省交通厅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交通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交通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原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交通建设项目”,是指在浙江省境内建设的对环
境有影响的公路、水运工程新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改善、恢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注重建设项目环境绿化美化建设,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方传统风貌及自然、人文景观。
第四条新建交通建设项目,应当避免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
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机关同意。
第五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归口管理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省交通厅设置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采取有利于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交通项目建设同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交通建设项目设计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见附件: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要求编制填报所需材料。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交通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交通建设项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九条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担。
积极探索并加快推行重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招投标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第十条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涉及水土保持的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实施环境评价过程中应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公众参与调查,并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
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建设单位应接受公众对建设项目有关情况的问询,采纳公众提出的环境保护合理意见和建议,或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出解释。
第十二条需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交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事先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预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应当按规定提交有明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按规定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还
应附具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及对有关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四条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
(一)国家立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国家有关部门报批;
(二)省立项的项目由省交通厅组织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其中除高速公路外的公路建设项目委托省公路局组织预审,水运建设项目委托省港航局组织预审),报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市和县(市)立项的项目分别由市交通局(委)和县(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报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15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预审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公路项目的主要控制点发生重大变化、路线的长度调整30%以上、服务区数量和选址调整,需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防止生态环境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可能造成环境影响向不利方面变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建设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公路项目的设计方案调整、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等影响到原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备环境保护补充文件,以确保环保措施的“三同时”。
交通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5年后方开工建设的,开工建设前,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七条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格证书确定的等级、评价范围,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严格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技术规范和收费标准(招标项目从其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交通行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登记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修复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工程投资概算。
第十九条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准文件的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防治污染和修复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交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
初步设计文件中环境保护篇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提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同时提交环境保护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在施工、监理招标时,应将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的要求纳入招标文件、合同的相关条款中,明确施工、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在招标文件中列入相应的费用科目。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或者减轻施工对水源、植被、景观等自然环境的破坏,改善、恢复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配备工程环境监理工程师,重大交通建设项目每个驻地办应配备一名专职的工程环境监理工程师,按照环保法规、批准的环评报告书、施工图环境保护要求的内容认真履行环境监理职责,并在工程交工
验收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试运营前1个月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保设施试运行申请;在竣工验收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专项验收。
第二十六条交通建设项目的后评估文件应当有环境保护篇章。
重大交通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专项环境后评估,评估费用在建设项目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对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条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建设活动中给国家、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环境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交通环境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环境敏感区(一),(二)和(三)含义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