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和规范管理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和规范管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06.06.25
•【字号】湘林护[2006]15号
•【施行日期】2006.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和规范管理的通知
(湘林护[2006]15号)
各市州林业局:
为加强重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和规范管理,促进全省野生植物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96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保护和监管的力度,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采挖管理的通知》(湘林资[2004]26号)《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护[2002]13号)的有关规定,坚决打击非法采集、经营、运输野生植物的行为,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二、禁止在野外采集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因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文化交流、重点工程建设和自然灾害等确需采集的,必须经当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勘察后,逐级上报,依法定权限审批核发《采集证》。

三、对已移植到苗圃地野生植物的管理,各市州林业局必须按照湘林护[2003]12、22号和[2004]13号文件要求,组织专门队伍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并上报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备案,建立台帐和核销制度及备案。

四、各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清理造册后苗圃野生植物数量和种类,在办理采集证时,必须凭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办理,但不得超过清理登记备案数量和种类,并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各市州林业局不得违规签发《采集证》。

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的审批事项,重新启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准允运输(携带)证,必须严格审查发证依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经营许可证副本、凭采集证和林业站查核码单办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植物准运输(携带)证,必须证货相符。

六、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严禁异地办证。

对越权违规审批采集、运输和经营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