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 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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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审计档案的完整、安全、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监督、绩效评价、专项审计调查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纸质、电子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审计署及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审计署设立审计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署审计档案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审计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统计、销毁等工作;
(四)组织审计档案的鉴定、整理、修复、数字化等工作;
(五)开展审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和交流;
(六)监督、检查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三章审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审计档案的收集应当及时、完整、准确。
第七条审计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审计项目分类整理;
(二)保持文件材料的原始顺序;
(三)对文件材料进行鉴定、整理、归档;
(四)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审计档案的归档应当及时、规范。
第四章审计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九条审计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的丢失、损坏、变质;
(三)严格执行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销毁等审批手续。
第十条审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程序,保障档案的合理利用;
(二)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擅自复制、传播、出版、展示档案。
第五章审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一条审计档案的鉴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国家档案鉴定标准,结合审计工作实际;
(二)对档案的价值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
第十二条审计档案的销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按照鉴定结果,确定销毁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二)制定销毁方案,报上级机关批准;
(三)在销毁前,进行登记、清点、封存;
(四)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审计档案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审计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