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废铅蓄电池铅回收项目审批权限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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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废铅蓄电池铅回收项目审批权
限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5.18
•【文号】环办函[2010]504号
•【施行日期】2010.05.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废铅蓄电池铅回收项目审批权限的复
函
(环办函[2010]504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明确废铅蓄电池铅回收项目审批权限的请示》(湘环报〔2010〕30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该项目以废铅酸蓄电池为主要原料,拟采用合金炉-密闭式熔炼炉的联合流程生产铅合金及副产品,属于废物综合利用类项目。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第5号令)的审批权限要求,该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你厅负责审批。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