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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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监督制度的特点
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自1996年出版至今已近十年。

这十年间,西欧和美国等传统意义上的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发展,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和更新;以俄罗斯为代表的前苏联国家以及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在向西方政治制度转型或过渡的过程中,政治制度的建议逐渐趋于成熟和稳定,其特征更加清晰而明朗;国内外学者对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研究也随之进一步深入,出现了不少力作;国内读者尤其是高校大学生朋友对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认识水平也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对这方面的教学和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我们感到有必要对《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进行修订。

修订版的变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内容上对原有的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的介绍和比较分析进行了更新,注意总结和吸收目前国内外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

此外,在各章节中添加了以俄罗斯为代表的转型国家的政治制度的情况介绍和分析。

其二,在篇章结构上,修订版在保持原有结构整体不变的同时,对原书第八章当代西方国家的大众传媒部分进行了调整,新增加了当代西方国家的利益集团部分,并将之与大众传媒组合在一起,只得为当代西方国家的社会监督制度进行了介绍和分析。

西方国家舆论监督理念与制度的演变
2010年09月22日23:06 新闻爱好者【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条但是,1660年和1697年,英国国会仍然两次下令禁止采访并报道国会的一切事项,宣称诽谤议员,批评国会、政府、王室和政府官员或猥亵不敬国会的报道及言论,均可按煽动诽谤罪论处。

英国报人约翰·威尔克斯在1762年6月《北不列颠人》创刊号中明确提出,“新闻自由是一切自由最坚强的堡垒”,“批评政府是每一个报人的神圣天职”。

不久,由于在文章中批评国王乔治二世,威尔克斯被捕。

获释后,他联合其他曾经被捕的出版商控告政府对他们的逮捕为违法行为。

首审法官在审理中判处政府赔偿威尔克斯等人10万英镑,并宣布在英国实施了200多年的“总逮捕状”为非法。

1772年英国新闻界争取到了国会的旁听权,可以公开报道议员的发言和辩论。

1868年,英国国会通过法案,正式确立新闻记者报道及批评国会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而直到19世纪末,英国才最终确立对国家机关的批评权。

实际上,这也是西方国家最早确立的新闻传媒的舆论监督权。

西方对舆论监督必要性与积极性的认识,主要来自对权力本质的辩证分析。

美国学者格尔哈斯·伦斯基指出,权力有作恶和滥用的自然本性,这一原则由西方人士所信奉,其历史同文字、文明一样古老。

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勋爵在批驳罗马教皇发布的教皇权威至高无上、教皇永远正确、永无谬误等信条时,曾提出一条政治公理: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

孟德斯鸠也强调:“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当一个公民获得过高的权力时,则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也就更大,因为法律未曾预见到这个权力被滥用,所以未曾作任何控制的准备。

”④
我国学者认为对政府及政府官员之所以有监督之必要,主要在于政府和政府官员有可能滥用权力,有可能犯错误,人民对之应该享有“怀疑权”。

有学者说,“有错推定”原则,说穿了就是“怀疑权”原则。

媒体负有对公众人物、公共事务进行监督的职能,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具有“监督权”。

但监督权是以有权怀疑为前提的。

如果毫无怀疑,何必监督?如果无权怀疑,又何能有权监督?说到怀疑权,有人可能会说,人民怎能怀疑自己的政府,怀疑为人民服务的官员?其实,第一,怀疑权并不等于怀疑本身。

所谓权利,就是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的能力。

承认公民有怀疑权并不等于鼓动他们怀疑,就如肯定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动员结婚或挑唆离婚一样。

第二,更重要的是,有权怀疑通常正是消除怀疑的前提,人民当然应该信任政府、信任官员,及至信任一切公共事务。

但世间的“信任”有两种,一种是非理性之信,即不疑而信,如宗教信仰。

一种是理性之信,实际上是疑而后信,释疑后信,不许疑则无法取信。

在政教分离已成为公认准则的现代社会,任何世俗权力都不可能、也不应该要求人们如同信上帝那样对自己无疑而信(反过来讲,能要求无疑而信的宗教势力就不能任意干涉世俗事务)。

既然如此,对世俗权力及至对任何世俗事务的信任便只能通过允许怀疑——举证释疑的机制来建立。

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意识形态不可避免地淡化,而世俗化不可避免地加深,这时世俗权力之不许怀疑往往正是其失去信任的最重要原因。

因此,怀疑之权与举证释疑之责恰恰是建立公信机制,进而建立一般性诚信机制的必要条件。


这位学者的分析是很有道理的,也是相当深刻的。

西方学者提出,“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并不是说一切权力都必然走向腐败。

但如果人民有权怀疑权力可能走向腐败并进而据此反对腐败的话,那么权力就可能不腐败。

应该指出,这种怀疑权,正是由西方有识之士首先提出,并为种种社会监督权利的确立提供了理论依据。

英国哲学家罗素撰写和出版的《怀疑论集》,对此有专门的论述。

罗素说,如果我们确已认识到了真理,那么我们就应该为了传播它而发表议论,而在传播真理的过程中决不能乞灵于任何权力,而只能靠真理本身所具有的、富于理性的力量。

借助国家权力的介入以保持某些学说得到传播,只能说明那些学说尚缺乏有力而确定的证明。

西方社会重视舆论监督的集中表现,就是将新闻界视作立法、司法和行政之外的“第四权力”。

第四权力论起于李尔本于17世纪提出的分权学说,洛克又将李的学说加以发展,提出行政、立法、外交“三权分立”,孟德斯鸠进而将三权调整为“行政、立法、司法”。

后来,美国的杰斐逊认为“三权”还不够,必须突出报刊的舆论监督功能,使之成为“第四权力”。

他在给朋友的一封信中提出,自由报刊应成为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权起制衡作用的第四种权力。

杰斐逊担任总统之后,他的政敌利用报刊攻击他,杰斐逊依然坚持自己的观点。

他说:“我甘愿将自己作为一项伟大的试验,以证明一个廉洁、公正而得到人民了解的政府,面对荒唐报纸的诺言也不会被推翻……因此我对许多诽谤我的文字从未反驳。

”⑥第四权力学说对西方新闻界实施舆论监督,提供了巨大的理论支撑,成为新闻界、政界相当深入的、普遍的进行舆论监督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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