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规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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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责令停工,并书面告知相应施工 许可证管理部门处理。
• 对经相应施工许可证管理部门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 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查。
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第三章第二十八条)
• 1、发现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口头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 排除隐患,并记入监督记录。
• 2、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下发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通知 单。
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
成损失。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的情况(第四章第三十九条)
• 1、工程项目终止实施监督期间或者监督终结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 2、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的,工程
• 2、市、区监督机构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划分,省总站备案。 按划分区域进行监督工作。
• 3、各地市监督机构除范围内工程,对所属县(区、市)监 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 4、县(市)监督机构负责区域内监督工作。
监督人员监督面积(第一章第四条)
• 房屋建筑工程人均监督面积以不超过五万平方米为宜。
省总站检查评比活动(第一章第六条)
监督报告(第二章第二十三条)
• 1、工程概况。 • 2、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的监督检查情况。 • 3、对工程竣工资料抽查情况。 • 4、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 5、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情况。 • 6、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第二章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第二章第二十二条)
• 1、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 • 2、装饰装修分部、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建筑电气分部、智能建筑分
部、通风与空调分部的使用功能性检测报告。 • 3、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 • 4、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5、监理单位提交的预验收竣工报告。 • 6、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 7、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 8、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 9、公共聚集场所及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文件。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第三章、处罚管理 • 第四章、对监督机构监管措施 • 第五章、附则
各级质监站职(第一章第三条)
• 1、省总站制定规范性文件,检查指导各级的执行情况,配 合省厅对各级监督机构考核,调研。
可证通知单”。 • 3、建设单位持通知单办理施工许可证。 • 4、开工前施工许可证和五方责任主体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
和任命文件报送监督机构,并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材料之 日起5个工作日下发实施监督通知书。
擅自开工的工程(第二章第十三条)
• 擅自开工的工程,监督机构应终止监督手续申报受理和实 施监督通知书办理,同时委托检测鉴定单位进行全面的质 量状况检测。
• 1、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 负责人名录。
• 2、项目主要依据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 核意见。
• 3、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建主管部门奖惩情况。 • 4、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 5、住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不合格评定(第二章第十六条)
• 验收内容:人员资格,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执行的 标准是否有效。
• 检查相应的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 • 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按省厅具体文件规定进行核查。
中止施工(第二章第十八条)
•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向监督机构申请办 理中止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时间、原因、在施部位 及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You Know, The More Powerful You Will Be
谢谢你的到来
学习并没有结束,希望大家继续努力
Learning Is Not Over. I Hope You Will Continue To Work Hard
演讲人:XXXXXX 时 间:XX年XX月XX日
• 本规定于2017年11月10起实行,至2019年11月9日废止。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项目考评 • 第三章、企业考评 • 第四章、奖励和惩戒 • 第五章、附则
适用范围(第一章第三条)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 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 5、省级及以上住建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不合格(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 1、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 2、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 3、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 • 4、省级及以上住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5、建筑施工楪祈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
•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项目。
•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
项目考评(第二章第八条)
• 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开展安全生产标
• 各级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应当文明监管,争创文 明监督机构。
省总站奖罚制度(第一章第九条)
• 省总站对在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存在违规行为的监 督机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或批评、处理。
申报资料审核(第二章第十二条)
• 1、各级监督机构设专人对申报资料进行核查。 • 2、自收到符合规定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发出“办理施工许
对监督机构监管措施(第四章第三十八条)
• 1、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职责。 • 2、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管活动中直接或间接从事经营活动。 • 3、超越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擅自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擅自制定技术管理标
准,在监管活动中,擅自要求被监管对象降低或提高技术标准。 • 4、监督机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6、在实施监管活动中,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有被监管对象以及其他于行使监督职权有
准化自评。 • 建设、监理对其自评材料进行监督和审核并签署意见。 • 监督机构(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 对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 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资料。
项目自评材料(第二章第十四条)
监督交底(第二章第十五条)
• 首次监督检查前要求五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召开质量安 全法律法规宣贯及监督交底会议。
月查(第二章第十六条)
• 监督人员对所在工程,每月应检查一次,每次检查不得少 于两人。
分部分项验收(第二章第十七条)
• 监督机构应对验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 分部分项验收进行现场监督。
• 监督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 监督机构对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恢复施工(第二章第十九条)
• 中止施工的项目恢复施工,应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实 施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 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 监督机构应查验是否符合复工条件。
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监管指令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 3、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
法做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 5、按照本规定要求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附则(第五章第四十条)
• 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有关专业 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奖励和惩戒
• 政府优先考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 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 不合格的施工企业责领期限整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时复核,对不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 许可证。
写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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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通知 单。
工程违法行为(第三章第二十九条)
• 如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监督人员认为应当立案的,由监督人 员收集相关证据,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纠正违法行为通 知书》。
• 各级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给予违法责任主体停业整顿、降低 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应逐级上报省总站,有 省总站核实后报省厅进行处罚。
•1、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 •2、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收到住建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 整改的。 •4、住建主管部门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5、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 考评不合格。
企业自评材料(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 1、企业承建项目台账及项目考评结果。 • 2、企业主要依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进行自评结果。 • 3、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建主管部门奖惩情况。 • 4、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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