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作管理规定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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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作管理规定范文
1. 绪论
本规定旨在规范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作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高效运行。

2. 术语定义
2.1 长壁工作面:指煤矿开采中主要由矿工进行煤炭采掘的作业面。

2.2 初采初放:指长壁工作面第一次进行煤炭开采和放炮的作业阶段。

2.3 收作:指长壁工作面开采一定面积后,进行支护措施和安全设施的安装、拆除剩余煤炭,并进行清理作业的过程。

3. 初采初放管理
3.1 作业准备
3.1.1 所有参与初采初放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安全培训,并持有有效的作业证件。

3.1.2 长壁工作面前,必须进行相应的测量、勘探、通风和安全检查工作,确保作业面的安全性。

3.1.3 确保拆和拆后煤柱、煤壁的稳定性,采取支护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3.2 作业安全
3.2.1 严格遵守工作面煤炭开采和放炮的标准操作规程,确保操作方法正确、安全。

3.2.2 在初采初放过程中,增强对瓦斯、煤尘等有害气体的检测和防控措施,确保作业面的安全和环境的良好。

3.2.3 配备专职安全监测人员,对作业面进行全程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3 作业质量
3.3.1 加强对初采初放工艺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作业工艺技术水平,确保采掘质量。

3.3.2 严格遵守矸石的排放标准,进行及时清理和处理,保持作业面的整洁。

4. 收作管理
4.1 支护措施安装
4.1.1 初采完毕后,根据地质条件和作业面情况,及时组织支护措施的安装工作,确保作业面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4.1.2 采用合适的支护材料和设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配置和使用。

4.2 安全设施拆除
4.2.1 初采完毕后,根据作业面的情况,及时拆除冗余的安全设施,确保后续作业的顺利进行。

4.2.2 在拆除安全设施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不影响作业面的安全和稳定。

4.3 煤炭清理
4.3.1 对初始采掘过程中未清理的剩余煤炭进行清理和处理,防止堆积形成渣塞和煤与瓦斯的相互作用。

4.3.2 清理时必须做好通风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

5. 管理措施
5.1 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初采初放和收作管理的培训和学习,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5.2 加强与作业人员的沟通,做好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紧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5.3 定期对初采初放和收作过程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5.4 对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进行教育,加强对违章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6. 结论
通过规范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作管理,旨在提高煤矿生产效率,确保作业面的安全和稳定。

只有坚持合理的管理规范,有效执行各项措施,才能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作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壁工作面的初采初放及收作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提高产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矿的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作管理。

第三条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

第四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作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制度,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五条矿井应当建立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确保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作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第六条长壁工作面的初采初放及收作应当进行周密的计划和组织,要有明确的目标和步骤。

第二章初采初放管理
第七条长壁工作面进行初采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初采方案,包括采煤工艺、支护措施、通风条件等。

第八条初采前,必须对长壁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安全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和解决。

第九条初采前,必须对煤层地质条件进行研究和分析,确定采煤参数和支护方式。

第十条初采前,必须进行模拟试采和试爆,以验证初采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初采期间,必须设置专人监控和控制采煤过程和煤层变化,确保采煤安全。

第十二条初采期间,必须进行定期的煤层地质监测和瓦斯抽采,及时发现和控制煤层涌水和瓦斯超限。

第十三条初采期间,必须加强对支护和通风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采煤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初采期间,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五条初采结束后,必须进行清理和整修工作,恢复工作面的状况。

第三章收作管理
第十六条长壁工作面的收作必须制定详细的收作方案,包括瓦斯抽采、支护拆除、通风控制等。

第十七条收作前,必须对长壁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安全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和解决。

第十八条收作前,必须制定瓦斯抽采方案,确保瓦斯控制和排除。

第十九条收作前,必须进行支护拆除和通风控制的安排和组织,确保工作面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收作期间,必须设置专人监控和控制收作过程和煤层变化,确保收作安全。

第二十一条收作期间,必须进行定期的煤层地质监测和瓦斯抽采,及时发现和控制煤层涌水和瓦斯超限。

第二十二条收作期间,必须加强对支护和通风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收作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收作期间,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二十四条收作结束后,必须进行清理和整修工作,恢复工作面的状况。

第四章相关措施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作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安全和高效进行。

第二十六条矿井应当加强对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作的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七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作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发现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和解决。

第二十八条矿井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的联络机制,形成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作的综合管理。

第二十九条矿井应当加强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作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第三十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作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报告事故,并进行处理和追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执行。

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作管理规定范文(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长壁工作面的初采初放及收作工作正常、安全、高效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山管理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初采初放工作管理
第二条初采前,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根据初始采区的地质条件和矿山设计方案,进行巷道掘进和支护设施的布置,并确保其稳定和安全;
(二)确保采矿设备和机械设施的正常运行,并进行检测和维护;
(三)确定采煤工序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四)组织人员对采矿区域进行全面、仔细的勘查和检测,确保瓦斯和煤尘等有害气体的排放和防治措施有效;
(五)建立相关制度和措施,确保初采作业的安全和环保。

第三章初采阶段的作业安全措施
第三条在初采阶段,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一)严格执行瓦斯和煤尘等有害气体的监测和排放措施,确保工作面的安全;
(二)采取防止火灾和爆炸的措施,如清理煤矸石、保持通风和使用防爆设备;
(三)加强对支护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稳固和安全;
(四)设立安全警示区域和标志,告知工人和来往人员注意安全;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工具和设备,如安全帽、安全鞋和呼吸器,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四章初放工作管理
第四条初放前,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根据矿山设计和采矿方案,明确矿石的放矿位置和方式,并做好与其他工作面的协调;
(二)组织对初采工作面的巡视和检测,确保支护设施和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确保工人对初放作业的要求和安全措施的理解和掌握;
(四)落实放矿计划和作业安排,保证初放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五章初放作业安全措施
第五条在初放作业中,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一)切实保证矿石的安全运输和装载,严禁超载和超速行驶;
(二)加强对支护设施的检查和维护,防止崩落和塌方事故;
(三)加强瓦斯和煤尘等有害气体的监测和排放措施,保证工作面的安全;
(四)设立安全警示区域和标志,告知工人和来往人员注意安全;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工具和设备,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六)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擅自更改设备参数;
(七)加强交通管理和事故预防措施,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

第六章收作工作管理
第六条收作前,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根据矿山管理要求和作业计划,组织人员进行巷道的修复和清理工作;
(二)对矿石和尾矿进行分类和合理堆放,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台账;
(三)对支护设施和通风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作业面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四)制定收作作业的安全措施和方法,培训工人并进行操作规程的教育;
(五)与其他工作面的协调,确保收作作业的有效和安全进行。

第七章收作作业安全措施
第七条在收作作业中,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一)加强对支护设施和巷道的检查和维护,防止崩落和塌方事故;
(二)设立安全警示区域和标志,告知工人和来往人员注意安全;
(三)严格执行瓦斯和煤尘等有害气体的监测和排放措施;
(四)提供必要的安全工具和设备,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五)加强交通管理和事故预防措施,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

第八章管理责任与监督
第八条矿山管理部门应对长壁工作面的初采初放及收作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初采初放及收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矿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自我管理并互相监督,确保工作面的安全和高效运行;
第十一条矿山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或追责。

第九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经矿山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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