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版 四川师范大学文件本科生毕业论文基本学术规范及学术作假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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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文件本科生毕业论文基本学术规范及学术作假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中和学生相关内容为深入实施“教学质量攀登计划”,贯彻和落实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学生学风建设,强化学生基本学术规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四川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校委[2013]90号),结合我校本科教育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基本学术规范要求
第一条凡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第二条学生在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
格,恪守学术道德。

第三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选题必须结合学生所学的专业知识,能理论联系实际,能与当前国内外政治、经济、
科技、文化、社会、生产发展等领域热点、焦点问题结合,具有较好的实践指导意义或一定的理论价值,不得抄袭、
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内容层次分明、行文思路清晰、文字表达清楚,能正确的翻译与论文有关的外文文献资料,并按规定完成外交摘要,不得使用任何翻译软件进行机器
翻译等。

第五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应做到概念清楚、条理分明、数据完整、计算正确,不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
果、实验数据等。

第六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必须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严格遵循学术界
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和要求,参考文献标准规范、注释规
范。

第七条学生所提交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四川师范大学(毕业论文)工作手册》中规定的结构,并按
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编排和印刷、装订。

第二章作假行为的认定范畴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令第34号,我校本科学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出现如下列的作假情形的,均按照本规定进行处
理:
(一)购买、出售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者组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者组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作假行为的审查
第九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作者独立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撰写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基本学术规范,杜绝出现作假行为。

第十条各教学单位须对本学院教师、学生进行基本学术规范和防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作假行为专题培训和教育。

在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提交答辩前,必须通过人工审查和提交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相关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

在审查中发现违反基本学术规范或有作假嫌疑的,应及时安排学生整改。

凡审查通过的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才能进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环节。

第四章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在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进行答辩前,学院须安排对所有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进行常规检测,经学院常规检测总文字复制比不超过35%且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小于10%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在进一步修改后,才能进入答辩环节。

第十二条在学生参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后,学校教务处随机检测并认定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仍大于10%的作者,其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无效,并按学校相关文件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被认定为是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视具体情况给予当事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已获得学位者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被被认定为是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由教务处将认定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被认定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出售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者组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我校在读学生的,学校视作假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属于我校教师或工作人员的,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作假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当事人的申诉等应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办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2005年)》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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