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秋林、昆明昆云电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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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秋林、昆明昆云电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
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04
【案件字号】(2022)云01民终18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莹
【审理法官】李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秋林;昆明昆云电缆有限公司;蒋书云
【当事人】刘秋林昆明昆云电缆有限公司蒋书云
【当事人-个人】刘秋林蒋书云
【当事人-公司】昆明昆云电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宗宇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宗宇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宗宇
【代理律所】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秋林
【被告】昆明昆云电缆有限公司;蒋书云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管辖特别授权证据诉讼请求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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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案上诉人一审的起诉请求具体明确,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证据系双方签订的一份《借款确认书》,上诉人的起诉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1民初1511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9:46:08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原告诉状、证据及庭审查明,被告蒋书云因昆明昆云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2015年3月14日借款1000000元;2、2017年6月15日借款1000000元。
利息约定每月20000元。
原、被告于2021年6月5
日签订借款结算确认书,确认书载明,蒋书云系昆明昆云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3月蒋书云因昆明昆云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向刘秋林借款1000000元,约定利息为10000元/月,该笔借款截止2020年4月20日已全部偿清。
该笔借款还款记录为:自2013
年3月至2018年5月3日前的全部还款;2018年5月4日偿还240000元,2018年6月14
日偿还120000元;2018年8月30日偿还200000元;2019年5月31日偿还300000元;2019年8月6日偿还600000元;2020年4月29日偿还300000元。
针对上述还款,被告认为从2018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29日的还款共计1660000元是用于偿还被告向原告的借款。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确认书,但该借款分两笔,分别是2015年3月14日和2017年6月15日各借款1000000元,利息起算时间不同,且被告认为从2018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29日的还款共计1660000元,分别涉及上述两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按照一个
诉讼只能处理一个法律关系的原则,原告起诉时将上述笔的借款金额合并提起诉讼,且被告辩称上述两笔借款系交叉还款,清算时账目混淆,诉请不明。
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应将借款时间不同的两笔借款根据被告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分案起诉。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秋林的起诉。
”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秋林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借款结算确认书》明确了166万的还款(自2018年5月4日至2020年4月29日)偿还的是2013年3月的借款,而本案上诉人起诉的是2021年6月5日形成的《借款确认书》内的借款,并不涉及《借款结算确认书》内的已还清偿部分,上诉人的起诉并不属于一审裁定书中所称的“交叉还款、算账时账目混淆,诉请不明”的情形;(二)《借款确认书》系对上诉人和二被上诉人未结清借款的统一确认结算,已明确未偿清借款的本金金额及资金构成,属于一个法律关系,应当一案审理;(三)上诉人在一审的《民事起诉状》中已明确了诉讼请求,对截止起诉时的欠付本金、利息、起诉后的利息计算方式均进行了明确确认,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充分、恰当的阐述,未有“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明确”的情形。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
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改判。
刘秋林、昆明昆云电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民终188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秋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宗宇,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昆云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文博路948号。
法定代表人:蒋书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书云。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秋林与被上诉人昆明昆云电缆有限公司、蒋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1民初15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秋林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借款结算确认书》明确了166万的还款(自2018年5月4日至2020年4月29日)偿还的是2013年3月的借款,而本案上诉人起诉的是2021年6月5日形成的《借款确认书》内的借款,并不涉及《借款结算确认书》内的已还清偿部分,上诉人的起诉并不属于一审裁定书中所
称的“交叉还款、算账时账目混淆,诉请不明”的情形;(二)《借款确认书》系对上诉人和二被上诉人未结清借款的统一确认结算,已明确未偿清借款的本金金额及资金构成,属于一个法律关系,应当一案审理;(三)上诉人在一审的《民事起诉状》中已明确了诉讼请求,对截止起诉时的欠付本金、利息、起诉后的利息计算方式均进行了明确确认,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充分、恰当的阐述,未有“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明确”的情形。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昆明昆云电缆有限公司、蒋书云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告诉称刘秋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1250000元;(二)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以20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期间的逾期还款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12%计算);(三)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原告诉状、证据及庭审查明,被告蒋书云因昆明昆云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2015年3月14日借款1000000元;2、2017年6月15日借款1000000元。
利息约定每月20000元。
原、被告于2021年6月5日签订借款结算确认书,确认书载明,蒋书云系昆明昆云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3月蒋书云因昆明昆云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向刘秋林借款1000000元,约定利息为10000元/月,该笔借款截止2020年4月20日已全部偿清。
该笔借款还款记录为:自2013年3月至2018年5月3日前的全部还款;2018年5月4日偿还240000元,2018年6月14日偿还120000元;2018年8月30日偿还200000元;2019年5月31日偿还300000元;2019年8月6日偿还600000元;2020年4月29日偿还300000元。
针对上述还款,被告认为从2018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29日的还款
共计1660000元是用于偿还被告向原告的借款。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确认书,但该借款分两笔,分别是2015年3月14日和2017年6月15日各借款1000000
元,利息起算时间不同,且被告认为从2018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29日的还款共计1660000元,分别涉及上述两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按照一个诉讼只能处理一个法律关系的原则,原告起诉时将上述笔的借款金额合并提起诉讼,且被告辩称上述两笔借款系交叉还款,清算时账目混淆,诉请不明。
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应将借款时间不同的两笔借款根据被告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分案起诉。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秋林的起诉。
”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案上诉人一审的起诉请求具体明确,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证据系双方签订的一份《借款确认书》,上诉人的起诉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1民初1511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李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龙俊秀
书记员周通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