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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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5.09.11
•【字号】沪民优[1995]第39号
•【施行日期】199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民优[1995]第39号1995年9月11日)根据沪民优[1993]47号《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调整本市特、一等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
新标准按上海市统计局发布的1994年度本市国有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27元为基数计算。
其他各项规定仍按沪民优[1993]47号文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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