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吕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O年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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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吕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O年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3.17
•【字号】吕政办发[2010]18号
•【施行日期】2010.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吕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O年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吕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0年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吕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执法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效能,逐步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24号令)要求和省局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安排,结合2010年我局安全监管工作主要任务,特制定吕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安全监管
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有效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坚持公开、公正、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有效消除和控制事故隐患,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目标任务
通过明确安全生产执法依据,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强化执法监督,量化执法检查,严肃执法过错追究,建立岗位分工明确、程序规范到位、责任追究有力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努力实现执法主体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责任具体化,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水平和效能,力争安全监管执法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执法的依据、范围和对象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法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我省有关安全生产和行政执法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

(二)执法范围和对象
1、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2、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对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化工(含石油化工)、民爆生产经营、医药、冶金、
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对煤炭、公路、水运、铁路、建筑、消防、农业、水利、电力、民爆运输及使用、特种设备、旅游、教育、邮政、电信、体育、林业、气象等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市安监局对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行业驻吕梁的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单位和省属企业的其他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单位以及离柳焦煤集团公司的焦化厂和化肥厂、中吕能源公司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执法事项、内容和方式
(一)综合监督和检查考核
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

1、按“月统计、季通报、半年考核、年终兑现”的要求,在年中和年底组成考核组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1 3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
2、根据上级政府和安委会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3、在重要时段、敏感时期和重大节日以及一个时期内安全生产工作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责任单位:综合协调科牵头负责,各有关科室协同配合。

4、组织开展综合监督检查。

对煤炭、道路交通、消防、建设、教育等5个重点行业和领域,全年组织综合检查2次,每个行业抽查生产经营单位不少于6个;对水运、铁路、农业、水利、电力、特种设备、旅游、邮政、电信、体育、林业、气象等23个其他行业领域,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全年组织综合检查一次,
每个行业领域抽查生产经营单位不少于3个。

责任单位:监管二科
(二)行政许可
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经营的安全许可及管理、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核、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职责。

对所有的许可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坚持标准,规范程序,在我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完毕。

1、对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对设计及安全专篇进行审查,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2、对受理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依法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3、对有效期满或需变更的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按权限依法办理延期、变更手续;对新申领安全生产、经营和职业健康许可证的,依法受理、严格审查、按权限办理发证手续。

责任单位:监管一科、监管三科、职业安全健康科、办公室。

4、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部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烟花爆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组织进行考核、发证。

责任单位:人事培训科
(三)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依法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依法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指导和协调组织监管范围内各类伤亡事故的救援,协调组织2次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对市属企业和不少于30户的其他高危行业企业预案编制备案情况组织进行1次检查。

责任单位:综合协调科牵头负责,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有关科室配合。

3、对2010年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由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综合协调科、相关业务科室、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4、与有关部门联合,对2009年以来批复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进行1次检查。

责任单位:综合协调科牵头负责,各有关科室配合。

(四)现场执法检查
1、检查对象
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工作原则和国家总局《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总局第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79号)和《关于加强驻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80号)中有关监管权限的规定,确定1 9个中央企业在晋分公司的所属单位和省属企业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市属企业为市安监局负责监管单位。

2、检查重点内容
市局各有关科室要根据本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对象、时间、方式和具体责任人等内容,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现场检查的重点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止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
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3、检查频次
根据《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安全发展的意见》(吕发[2009]20号)中“对高危行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其他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的规定,市安监局2010年检查计划是:(1)对9个属于市局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及尾矿库现场执法检查4次(每季度执法检查一次);对属于各县(市、区)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执法抽查。

硐采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其它露采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20%。

责任单位:监管一科、执法支队
(2)对6个属于市局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场执法检查4次(每季度执法检查一次)。

对属于各县(市、区)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抽查。

危化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40%,危化经营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40%。

责任单位:监管三科、执法支队
(3)对市烟草公司现场检查4次(每季度执法检查一次),对全市冶金、有色、建材、机械制造、轻工、纺织等行业企业按照不低于30%比例进行抽查,对商贸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0.1%。

责任单位:监管四科、执法支队
(4)对2户民爆生产经营企业全年组织执法检查不少于4次。

(五)现场专项检查、抽查
1、组织对各重点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现场执法检查1次。

具体检查方
案由业务科室制定。

责任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
2、组织开展1次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为内容的专项检查。

具体检查方案由业务科室制定。

责任单位:人事培训科、执法支队
(六)举报核查、案件移送、复议、应诉和执法统计分析等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做好有关安全生产举报核查、案件移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执法统计分析等工作。

1、对接到的各类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按照相关程序,组织进行现场核查或批转下级安监部门进行核查,对重大案件和领导批示的案件要专题报告。

责任单位:各相关业务科室牵头负责,执法支队配合
2、对现场执法检查和案件举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不属于安监部门的执法范围,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要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各有关科室、执法支队
3、组织开展1次以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为内容的专项执法检查;组织开展1次处罚案卷评查检查。

责任单位:综合协调科
4、每月对执法工作情况统计分析1次,每季度对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1次,并提出有关改进建议。

责任单位: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牵头负责,有关科室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安全生
产行政执法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安监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安全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安监执法人员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改进执法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源头执法,狠抓隐患治理,推进长效监管,提升执法水平,创新工作理念,实现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从事后查处向源头管理转变,从集中整治向长效监管转变,努力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社会和谐,努力为全市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强化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站、宣传手册等宣传媒介,开辟专题、专栏,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报道安全生产执法活动情况,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法制意识;要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安全生产法定教育培训的内容,突出警示教育和案例教育,进一步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进一步减少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突出重点,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全面推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承诺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和企业承诺的内容进行执法检查。

要将执法重点从抓许可审批、事后处理向日常监管、现场管理转变,根据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季度现场检查方案,突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监管执法,及时发现和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夯实安全监管的基础。

要通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促使企业自觉地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严格“三落实”制度,落实政府和部门监管主体责任。

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各级监管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到“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具体监管人员”三落实。

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
政许可、事故调查等执法工作责任制,进一步细化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季度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方案,明确安全监管执法的时间、任务及责任人,将监管责任细分到每一个工作岗位,层层落实执法工作责任,确保政府和部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五)加强“三项建设”,确保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到位。

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0号)要求,以推动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为着力点,全力推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探索建立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和激励约束等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使安全生产走上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大力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市政府有关会议的精神,把“三委派”富余人员尽快充实到安监机构,配足配强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监管装备配备标准,配齐各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管装备和设备,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到位。

大力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坚持疏堵结合和行政强制、政策导向、经济扶持等多措并举原则,支持和促进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生产工艺与技术革新,淘汰落后与不安全企业,从本质上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同时加大各级政府的安全投入,按照市级不低于本级财政收入的O.5%、县(市、区)级不低于本级财政收入的0.3%的标准,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监管装备配备等。

(六)上下联动,努力形成安全执法的合力。

安全生产涉及面广,监管任务重,要注重发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作用,加强沟通、协调,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十项制度,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行政执法的合力要与市、县两级之间加强协作和联动,内部执法科室之间要加
强衔接和配合,确保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七)强化学习,规范执法,着力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学习教育、培训,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做到适用法律条款和技术标准准确,执法程序合法,文书填制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得当;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流程合规,力争达到无错案、无复议撤销、无诉讼败诉;要认真做好执法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促进工作计划的全面实施。

(八)加强领导,努力保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要加强对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各级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安排、有检查和有奖惩。

要严格执法计划的审批备案程序,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2月1日前报市安监局备案。

确需对执法计划进行重大调整与变更的,应当将新计划及调整变更事由自作出决定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安监局报告并备案。

同时要加大对执法工作计划的监督检查力度,适时组织进行检查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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