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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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
体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2.24
•【字号】三政[2004]9号
•【施行日期】2004.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
的通知
(三政〔20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豫政〔200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起,调整现行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统一规范财政税收政策,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制定促进“T”字型城镇带发展的扶持措施,培植财源,努力增加财政收入总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完善市、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保证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2.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管理体制,实行按税种划分收入,市与县(市)、区按比例共享;
3.保证县(市)、区既得利益,存量不动,增量调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
4.统一规范,操作简便。
二、具体内容
(一)以2003年为基期年,确定各县(市)、区的省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五个税种收入下划基数。
各县(市)、区的省、市级耕地占用税以1994--2003年10年平均数为下划基数。
上述六个税种收入下划基数定额上解市级。
(二)市级企业所得税除跨县(市)、区企业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全部下划所在县(市)、区。
市级在陕县、湖滨区、开发区的企业及陕县在市区企业,税收维持原征管办法及收入级次。
(三)体制调整后,县(市)、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房产税等八个税种,比2003年收入基数增加部分,市与县(市)、区按3:7比例分享。
(四)县(市)、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六个税种收入基数包括县(市)、区完成的收入基数和市级下划的收入基数。
今后县(市)、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房产税等八个税种,收入完成数低于2003年收入基数的,市级将相应调减其收入基数。
(五)市区契税统一由市级征收。
(六)其他市与县(市)、区收入划分和税收返还计算办法仍按现行体制规定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严肃税收征管纪律,确保各级财政收入应收尽收。
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整顿和规范财税征收秩序,纠正地方自行出台的先征后返政策。
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抓紧制定实行新体制后的各项收入征收划分、报解、入库及国库资金调度等配套措施和预算管理办法,确保新体制在全市和相关部门的顺利实施。
进一步强化各项税收征管,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征收入库,严禁混库、串税等行为,切实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各级财政收入按体制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二)建立激励机制。
鼓励各县(市)、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培植壮大财源,通过自身努力改善财政状况。
对财政收入增长较快、收入质量有所提高、基本保障到位的县(市)、区,市政府将通过一般转移支付给予奖励。
(三)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乡(镇)的经济状况,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其财政支出可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以保障其基本的支出需求。
(四)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规范财政支出供给范围。
各县(市)、区的财政收入首先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严禁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
工资发放水平没有达到国家基本标准的,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确保按国家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要妥善解决遗留问题,逐步消化以前年度拖欠的工资。
(五)深化改革,强化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村镇财务管理体制等改革,以改革促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
性。
体制调整后的各项收入基数的划转核定,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