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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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西安电⼦科技⼤学招⽣简章
西安电⼦科技⼤学是⼀所公办全⽇制普通⾼等学校,⼊选国家集成电路⼈才培养基地,有信息对抗技术等省级特⾊专业,下⾯就由店铺⼩编带⼤家了解⼀下“2022年西安电⼦科技⼤学招⽣简章”,此⽂本仅供参考,欢迎⼤家阅读。

2022年西安电⼦科技⼤学招⽣简章
第⼀章总则
第⼀条为保证学校本科⽣招⽣⼯作顺利进⾏,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民共和国⾼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西安电⼦科技⼤学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条学校全称为西安电⼦科技⼤学,国标代码10701,是国家公办、全⽇制普通⾼等学校,国家“双⼀流”建设⾼校,国家“2011计划”认定⾼校。

学校建有南、北两个校区,北校区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太⽩南路2号,邮编710071;南校区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西沣路兴隆段266号,邮编710126。

第三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西安电⼦科技⼤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学位证书。

第四条西安电⼦科技⼤学本科⽣的招⽣对象为:参加国家统⼀组织考试的⾼考⽣(含国家专项计划、⾼校专项计划、定向就业⽣、艺术类专业、⾼⽔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中班、内地西藏⾼中班、新疆协作计划等)、运动训练单招考⽣以及保送⽣。

第五条 2022年西安电⼦科技⼤学⾯向全国实⾏按专业⼤类招⽣,以通识教育和专业基础教育为核⼼,实施学⽣⼤类培养,提升学⽣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

具体招⽣专业⼤类名称详见我校公布的《2022年西安电⼦科技⼤学本科⽣招⽣专业(类)⽬录》。

第六条西安电⼦科技⼤学招⽣⼯作将全⾯贯彻教育部有关⽂件精神,全⾯贯彻实施⾼校招⽣“阳光⼯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的德智体美劳情况,择优录取。

第⼆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组建西安电⼦科技⼤学招⽣委员会,成⽴西安电⼦科技⼤学招⽣⼯作领导⼩组,领导和监督学校的本科招⽣⼯作。

招⽣委员会是咨询及监督机构,负责为学校本科招⽣⼯作提供决策咨询及有效监督,成员由学校负责⼈、主管招⽣⼯作负责⼈以及教务、纪检、招⽣等部门负责⼈和教师代表、学⽣代表、校友代表组成。

招⽣⼯作领导⼩组是最⾼决策机构,统⼀领导学校本科招⽣⼯作,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本科⽣招⽣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任组员。

第⼋条学校招⽣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本科招⽣⼯作及其他⽇常⼯作。

其职责是:
1.严格执⾏教育部有关招⽣⼯作的政策及各省(直辖市、⾃治区)招⽣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拟定学校本科招⽣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简章;
3.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来源计划;
4.组织开展招⽣宣传咨询;
5.组织实施本科⽣录取⼯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作中的有关问题;
6.履⾏学校招⽣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7.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进⾏⼊学资格复查;
8.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作。

第九条西安电⼦科技⼤学本科招⽣⼯作实⾏上级主管部门、内部等多重监督机制,在教育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作。

第三章招⽣计划
第⼗条西安电⼦科技⼤学⾯向全国招⽣,根据国家政策要求,考虑各省⾼考报名⼈数情况,兼顾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及各省⽣源质量,综合分析、确定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科学合理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年度招⽣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机构公布为准。

第⼗⼀条学校将招⽣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源的不平衡。

预留计划使⽤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条学校根据各省招⽣计划和考⽣报考情况确定提档⽐例。

对于实⾏⾮平⾏志愿的投档批次,提档⽐例原则上不超过招⽣计划的120%;对于实⾏平⾏志愿的投档批次,提档⽐例原则上不超过招⽣计划的105%。

第四章招⽣类型与录取规则
第⼗三条学校采⽤投档成绩调取考⽣档案,在已调档的考⽣中,采⽤“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成绩排序录取及确定专业,同分排序后仍完全相同的,我校将使⽤预留计划录取。

如考⽣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被录取,且服从调剂,则根据考⽣成绩安排其他未满额专业。

所有专业志愿都⽆法满⾜⼜不服从调剂的考⽣,作退档处理。

第⼗四条⾼考综合改⾰省份(直辖市)的投档考⽣须满⾜我校选考科⽬要求,并参照各省相关指导⽂件进⾏志愿填报。

第⼗五条我校在内蒙古⾃治区以投档分为排序成绩按招⽣计划1:1范围内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录取。

第⼗六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志愿考⽣⽣源不⾜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第⼀志愿考⽣,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

对于⾮第⼀志愿报考我校的考⽣,在第⼀志愿报考我校的考⽣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中采⽤前述原则确定专业。

若符合条件的⾮第⼀志愿考⽣⽣源仍不⾜,将征集志愿。

按照平⾏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

征集志愿仍不⾜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计划。

第⼗七条学校各专业招⽣⽆男⼥⽐例限制。

第⼗⼋条报考外国语⾔⽂学类(含英语、⽇语、翻译专业)相关专业(类)的考⽣,要求其⾼考外语科⽬为英语。

我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英语语种的考⽣谨慎填报。

第⼗九条学校在提档及专业录取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治区)招⽣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且加分政策不适⽤于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类型。

第⼆⼗条所有录取考⽣的⾝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部、中国残疾⼈联合会印发的《普通⾼等学校招⽣体检⼯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条我校艺术类专业、⾼校专项计划(农村学⽣单独招⽣)、⾼⽔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保送⽣招⽣相关政策以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订的相关招⽣简章为准。

第⼆⼗⼆条电⼦信息⼯程(中外合作办学项⽬)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由我校与法国南特⼤学综合理⼯学院合作举办,报考学⽣的⾼考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治区)同批次录取控制线后,择优录取。

在校学习期间,1/3以上的专业核⼼课程由法国教师承担,采⽤法⽂教材并实施法语授课。

本专业学制四年,完成学业要求且达到授位条件的学⽣授予西安电⼦科技⼤学电⼦信息⼯程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学⼠学位证书。

项⽬学⽣在校期间将接受三次赴法资格评审,评审通过者可在第四学年前往法国综合理⼯集团15所学院进⼊为期2年或3年的法国⼯程师阶段学习,即3+2或3+3培养模式(第四年学分等同认定),达到法国毕业条件可获得法国⼯程师职衔委员会(CTI)颁发的⼯程师⽂凭(我国教育部认可的硕⼠⽂凭)。

第⼆⼗三条通信⼯程(中外合作办学项⽬)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由我校与英国赫瑞⽡特⼤学合作举办。

报考学⽣的⾼考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治区)同批次录取控制线,择优录取。

录取考⽣⼊学注册后同时具有西安电⼦科技⼤学和英国赫瑞⽡特⼤学学籍。

本专业50%的专业核⼼课程由英⽅教师讲授。

本专业学制四年,采⽤“3+1”的培养模式,完成全部四年学业(前三年在国内、第四年在英国)且达到授位条件的学⽣将被授予西安电⼦科技⼤学通信⼯程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学⼠学位证书、英国赫瑞⽡特⼤学通信⼯程专业⼯学学⼠学位证书。

本专业全英⽂授课,建议⾮英语语种考⽣谨慎报考。

第⼆⼗四条⼤数据管理与应⽤(中外合作办学项⽬)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由我校与美国弗吉尼亚理⼯⼤学合作举办。

报考学⽣的⾼考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治区)同批次录取控制线后,择优录取。

录取考⽣⼊学注册后同时具有西安电⼦科技⼤学和美国弗吉尼亚理⼯⼤学学籍。

本专业1/3以上的专业核⼼课程由美⽅教师讲授。

本专业学制四年,采⽤“3+1”的培养模式,完成全部四年学业(前三年在国内、第四年在美国)且达到授位条件的学⽣将被授予西安电⼦科技⼤学⼤数据管理与应⽤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和管理学学⼠学位证书、美国弗吉尼亚理⼯⼤学管理学专业商学、管理学理学学⼠学位证书。

本专业全英⽂授课,赴美升读英语⽔平要求较⾼,建议⾮英语语种考⽣谨慎报考。

第⼆⼗五条报考我校的考⽣可以通过各省级招⽣主管部门公布的查询⽅式查询本⼈的录取结果,也可以登陆我校招⽣信息⽹http://查询。

第五章附则
第⼆⼗六条新⽣⼊学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件规定进⾏新⽣资格审查和⾝体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将按照有关规定进⾏处理,直⾄取消⼊学资格。

第⼆⼗七条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和陕西省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如果相关主管部门调整本年度本科⽣学
费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

第⼆⼗⼋条学校积极拓展资助渠道和形式,将解困与育⼈相结合,建⽴健全涵盖“奖、贷、助、补、勤、减、偿”等多项措施的精准化学⽣资助⼯作体系,秉承“经济资助,能⼒帮助”的双助理念,⾯向学⽣成长需求,从多维度对学⽣开展未来适应能⼒培训,全⾯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素质和能⼒的提升。

第⼆⼗九条我校招⽣咨询联系电话:************;传真:************;电⼦邮箱:[email protected];招⽣信息⽹址:http://。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

第三⼗条本章程由西安电⼦科技⼤学招⽣办公室负责解释,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章程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公布之⽇起施⾏,原招⽣章程同时废⽌,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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