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中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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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中企业撤回或减少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中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之所以区分股息所得和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是因为在《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是征税的。

应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应于转让协议⽣效、且完成股权变更⼿续时,确认收⼊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额。

也就是说,虽然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般为免税收⼊,但如果不进⾏分配⽽随着股权⼀并转让的,不视为免税收⼊处理。

所以,股权转让与撤资、减资的税务计算是不⼀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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