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建立四川省重点森工企业专项转产资金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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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建立四川省重点森工企业专项转产资金的报告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4.11.19
•【字号】川办发[1994]112号
•【施行日期】1994.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
建立四川省重点森工企业专项转产资金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川办发[1994]112
号)
省林业厅《关于建立四川省重点森工企业专项转产资金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四川省重点森工企业专项转产资金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帮助我省解决森工“两危”问题,国家计委、林业部决定从1994年起取消四川上调中央统配木材,转为议价销售,其差价收入用于解决森工企业转产。

根据我省重点森工企业转产的实际情况,省政府研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的统配木材议价销售后,将价差中的一部分用作建立森工专项转产资金,由有关州、市、地集中,专户储存,用于专产项目的配套资产,专款专用。

省不集中,也不作地区间调剂。

现有具体意见报告如下:
一、专项转产资金的提取,以1993年省下达的统配材计划数为准(19
94年应扣除省定的划转材指标),由各州、市、地分解到重点森工企业。

企业根据计划从平转议销售的木材收入中,每立方米提取20元专项转产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各州、市、地森工主管部门集中掌握,专户储存。

统配材平转议价差额,企业在交足专项转产资金后,其余部分留在企业,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二、森工专项转产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由州、市、地森工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森工转产项目建设情况,每年初向林业厅上报使用计划,经林业厅商有关部门后予以批复,即可使用,并纳入年终财务决算上报。

三、森工专项转产资金的投向,必须优先用于国家批准立项的转产项目的配套资金;有条件的地方,经省林业厅、财政厅批准,亦可用于经济效益好的其它转产项目。

四、提取专项转产资金的时限,一定7年不变,即从1994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州、市、地执行。

四川省林业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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