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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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9.28
•【字号】辽政办发[2004]82号
•【施行日期】2004.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8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精神,结
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高校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齐心协力,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为组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的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

负责确定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落实情况及贷款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财政贴息经费支付情况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普通高校(含高职)国家助学贷款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省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统一管理省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拨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及贴息经费,按时办理贴息经费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拨款,监督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及贴息经费的使用情况。

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对参与竞标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进行资格审
查,监督经办银行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各普通高校设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由学校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2至5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负责与具体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负责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的筹措;负责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工作,积极配合银行防范贷款风险。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省内地方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学生申请国家助
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
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
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四、高校每年的国家助学贷款计划实行总额包干。

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

助学贷款以学费和住宿费贷款为主。

学费加住宿费不足6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贷款;超过6000元的按6000元贷款。

对音乐、美术和民办分院等高收费的专业贷款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其余部分自行解决。

每所高校的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各校的贫困生实际比例情况确定。

五、从2004年开始,国家助学贷款按新的贴息办法,实行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全部由个人自付。

毕业后两年内没有找到工作的,由学校审核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批准,可继续执行财政贴息政策,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息。

对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仍按原办法执
行。

六、学生在校期间原则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办法。

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可按年申请贷款或按学年制申请贷款。

申请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如
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4.父母单位证明(农村或无单位免提供此证明);
5.乡(镇)、街道(社区)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普通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贷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资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
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经办银行按贷款的有关规定审批贷款,在总额度内尽量满足普通高校贷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及时向学生
发放贷款。

贷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具体贷款程序、审核办法按学校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规定
办理。

七、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6年。

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内开始还贷、毕业后6年内还清。

对直读研究生、第二学位借款学生,经学生本人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

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贷,对提前归还部分,贷款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
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

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由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
银行办理该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
理其转学手续。

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学校有责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

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
贷款本息等措施。

八、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学校和经办银行应开展对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加强培养学生信用意识。

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贷款学生及时偿还贷款。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在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在其就业报到的有关文件中体现相关信息。

借款学生毕业后,所在学校应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在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毕业学生在还款时,如与经办银行联系不上或因其它原因不能按时还款的,应主动与毕业学校取得联系。

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
应按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九、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按学生所在高校经费拨款渠道,由同级财政部门100%承担。

省学生贷款管理部门按照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确定学校贷款规模,并提出贴息经费的需求预算,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具体贴息办法按由省学生贷款管理部门与中标经办银
行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执行。

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和普通高校按当年实际贷款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经办银行适当经济补偿。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贷款学生所就读高校和财政部门各承担50%。

高校承担风险补偿金,要与上一学年度本校贷款学生的违约率挂钩。

高校承担部分由财政部门在每年实施高校收入“收缴分离”时在财政专户预留10%扶困助学资金中拨付。

省学生贷款管理部门根据贷款发生额及违约率提出经费需求预算,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学生贷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风险补偿金及时足额拨付给经办银行。

同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十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辽宁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

招投标采用省内邀请招标方式,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负责招投标的管理与监督,制定具体招标文件,严格规范组织好招投标工作。

省学生贷款管理部门负责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工作。

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

中标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足额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具体招投标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制定国家助学贷款优惠政策。

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的借款学生可给其减免贷款本息,由有关部门代其还贷。

具体办法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十三、2004年省政府确定贷款风险补偿金投标比例控制在10%以内。

十四、对中标经办银行,将给予以下优惠条件和必要支持:1.对以前年度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余额按中标所确定的风险补偿金比例一次性
给予补偿;
2.省财政专户存款向中标银行进行结构性调整;
3.省属高校经费专户逐步转到中标银行。

十五、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配合银行部门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对贷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和反馈。

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贷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各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贷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并及时向省学生贷款管理部门和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信息。

十六、本意见从2004年高校秋季开学后实施,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负责解释。

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

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银监局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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