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据的先⾏登记保存
关于证据的先⾏登记保存
1.概念
证据先⾏登记保存是指⾏政机关为防⽌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种必要临时保存证据的⽅式。
公共权⼒对当事⼈财产权的影响⽅法:
任何机关、组织、个⼈⽆权超越法律规定⽽占有、控制他⼈还没有被认定为违法的财产(仍为合法财产)。
临时措施:时限7⽇。
刑事拘留的临时性:
2.性质
收集保存证据的⽅式,是保存现场检查笔录中主要证据的重要⽅法,也是通向抽样取证的重要⼀环。
取得现场检查笔录、先⾏登记保存、抽样取证、鉴定报告的过程,是⼀个对主要证据关联作⽤加强化、内在性质明晰化的过程,也是⼀个在证据效⼒上权威化的过程。
也就是说,是⼀个主要证据求真求准的过程
可以认为具有短期封存扣留证据的作⽤,但性质上不是扣留封存措施。
先⾏登记保存具有扣留封存证据的作⽤,交给当事⼈⾃⼰保存就是封存证据,由⾏政机关⾃⼰保存则是扣留证据。
因此,先⾏登记保存和查封扣留具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法律赋予⾏政机关查处违法⾏为时可依职权采取的措施之⼀;两者都具有保存证据的功能,都是⾏政机关提取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来源;两者的实施都需⾏政机关负责⼈批准,都应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和办案⼈员签名或盖章,交当事⼈⼀份,并要送达先⾏登记保存证据或封存扣留财物通知书。
但因为性质不同,先⾏登记保存的证据就地由当事⼈保存的,为了和封存相区别,不应当加封⾏政机关的封条。
3.使⽤条件
1)法定情形。
证据先⾏登记保存是⾏政执法⼈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
证据保存的⼿段应同证据保存的任务相适应。
选⽤证据保存⼿段是应⾸先弄清被保存的证据是⽤何种⽅式承载事实信息的,然后从有利于保存证据所记载的事实信息这⼀根本任务出发,选择适当保存⼿段。
它是收集证据的⼀种⽅式,但不是唯⼀的⽅式。
需要利⽤涉案物品的实质性特征作为证据、⽽⼜不能⽤其他取证⼿段代替时,采⽤证据先⾏登记保存。
如果可采取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其他形式去收集证明和认定⾏为⼈违法事实的证据,就不应采取证据先⾏登记保存这⼀⽅法。
在采取证据先⾏登记保存这⼀⽅式之前,应就其必要性进⾏慎重的权衡,当⽤则⽤,不当⽤则不⽤,达到既不放纵违法⾏为⼜尽量减少执法冲突的⽬的。
2)法定权限。
先⾏登记保存影响了当事⼈的财产权,因此⾏政执法⼈员在采取证据先⾏登记保存之前,必须经⾏政机关负责⼈书⾯批准。
当然,机关负责⼈书⾯批准只是⼀种内部程序,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头征得机关负责⼈同意,事后再及时补办书⾯审批⼿续,也可以事先授权。
3)法定时限。
⾏政机关实施证据先⾏登记保存的法定时限只有7⽇,必须在7⽇内做出没收、解除登记保存等处理决定。
法律规定这⼀期限主要从加强依法⾏政,提⾼办事效率,保障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度出发,主要有两个含义:⼀是⾏政机关先⾏登记保存的有效期只有7⽇,超过规定期限,做出的先⾏登记保存被视为⽆效;⼆是做出处理决定。
⾏政机关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进⾏分析研究,鉴别真伪,应当确认违法事实的尽快确认违法事实,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旦认为当事⼈⽆违法⾏为,应当及时解除证据先⾏登记保存。
先⾏登记保存7⽇内的处理途径概括起来有三种:退还、不退还及改变措施。
⾏业来讲,只有退还和不退还两种途径,具体包括四种情况,⼀是7⽇内依法作出⾏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没收的,予以没收;⼆证据固定后退还:送交检验(检测),拍照、检查记录等;三是固定后不退还:假烟(执法机关具有制⽌违法⾏为、责令违法当事⼈改正的责任);四是合法物品:依
法解除先⾏登记保存。
⼀个问题:可能违法但真质的物品,需要没收,但7⽇内不能结案:虽然执法机关仍然可以继续以当作证据使⽤为由继续控制当事⼈的合法财产,但有合法的理由吗?况且,可能被保存的证据早已经被证据化(其证明作⽤已经被转化为其他证据形式的证据所承担,原保存物品已经证据“虚化”了,变成了涉案物品了),案件没有被定性之前,还不能判断涉案物品违法,没有合法的理由继续占有。
“当作证据使⽤”的不妥之处:借钱当钱⽤的理由。
5)法定要求,即⾏政机关先⾏登记保存的物品必须是与违法⾏为有直接必然关联的物品,必然具有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
同时,在证据先⾏登记保存期间,必须对登记保存的物品进⾏妥善保管,以保证物品的完整,当事⼈或者有关⼈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5.⼏个具体的问题
加装封存条的问题
保存地点
录像证明
保存证据,不是物品,因此,账本、票据等也可保存
容易腐烂变质的,在征得当事⼈的同意后,可以先⾏处理;
6.与“查封、扣押”对⽐
先⾏登记保存是指⾏政机关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当场登记,先予以封存。
⽽查封是指⾏政机关⽤封条将当事⼈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转移和处理。
扣留则是指⾏政机关把当事⼈的可作为证据的物品、⽂件及应予没收的财物转移⾄另外场所,防⽌当事⼈占有、使⽤和处理。
先⾏登记保存也具有暂时扣留封存的作⽤,交给当事⼈⾃⼰保存就具有封存作⽤,由⾏政机关⾃⼰保存则具有扣留作⽤。
因此,先⾏登记保存和查封扣留具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法律赋予⾏政机关查处违法⾏为时可依职权采取的措施之⼀;两者都具有保存证据的功能,都是⾏政机关提取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来源;两者的实施都需⾏政机关负责⼈批准,都应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和办案⼈员签名或盖章,交当事⼈⼀份,并要送达先⾏登记保存证据或封存扣留财物通知书。
先⾏登记保存的证据就地由当事⼈保存的,和被封存物品⼀样,应当加封⾏政机关的封存条。
先⾏登记保存与查封扣留⼜有质的区别。
⼀是适⽤条件和⽬的不同。
先⾏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是取证措施之⼀。
查封扣留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与违法⾏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属于保证⾏政执法得以顺利进⾏的强制措施之⼀。
“先⾏登记保存”的⽬的是为了保全证据,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进⾏登记保全。
“封存、扣押”的⽬的是为了防⽌可能危害社会的物品、⼯具、场所、材料等潜在危害的扩⼤,以防⽌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保证⾏政执法的顺利实现⽽实施的⾏政强制措施。
⼆是实施对象不同。
三是数量不同。
先⾏登记保存证据的数量不可能是⼤量的。
查封扣留则涉及违法⾏为的⼤部分或全部物品。
四是时间不同。
先⾏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为7⽇。
查封扣留⼀般以⾏政机关查明违法事实为期限,但有的法规也规定了具体期限,如《⽆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实施查封扣留的最长期限为30⽇。
五是依据不同。
先⾏登记保存的依据是《⾏政处罚法》第三⼗七条第⼆款。
查封扣留必须根据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依法实施,不得滥⽤。
六是性质不同
“先⾏登记保存”与“封存、扣押”的性质不同。
“先⾏登记保存”是⼀种证据保全措施,⽽“封存、扣押”则是⾏政强制措施,是独⽴的⼀类具体⾏政⾏为。
七是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只是具体⾏政⾏为的⼀个环节,不算独⽴的具体⾏政⾏为,当事⼈不可由此提起诉讼或申请⾏政复议;后者则是⼀个独⽴的具体⾏政⾏
为,《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经发出,则该⾏为已经完成,不管其最后是否导致进⼀步的⾏政处罚,当事⼈都可以由此直接提出诉讼或申请⾏政复议、国家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