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苏州市卫生系统三条禁令的实施意见(试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苏州市卫生系统三条禁令的实施意
见(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8.10.20
•【字号】苏卫监[2008]27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苏州市卫生系统三条禁令的实施意见(试
行)
(苏卫监〔2008〕27号)
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苏大各附属医院,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卫生系统医德医风建设,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更好地树立卫生系统的良好形象,严厉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和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卫生服务中索要和收受回扣、“红包”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了《苏州市卫生系统三条禁令》(以下简称《禁令》),现对贯彻执行《禁令》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禁令》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及工作人员。

二、禁令内容
1.严禁乱收费,违者撤职或暂停执业。

2.严禁索要“红包”,违者吊销执业证书。

3.严禁收受“回扣”,违者暂停执业、辞退或开除。

三、界定原则
1.行为单位和个人主观上是故意的;
2.客观上对服务对象造成了侵害或不良后果;
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违禁行为的界定
(一)关于“乱收费”
1.单位违反规定,私自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行为;
2.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故意违反“三合理”诊疗的行为;
3.卫生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故意超标准处罚的行为。

(二)关于“索要红包”
1.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公开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红包”的行为;
2.卫生工作人员公开索要服务对象“红包”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收受回扣”
1.医务人员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活动中,收受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未经单位同意,私自参加供应商提供或组织的培训、学术交流、考察、旅游等活动的行为。

五、组织领导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教育,并成立由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贯彻
执行《禁令》领导小组,“一把手”领导任组长,负责对违反《禁令》行为的审定和查处。

本《禁令》由苏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