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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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本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境内企业的债券发行和流通,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规范企业债券的市场秩序和经营活动,保证债券市场的公正、合法和健康发展。
第一条企业债券是指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发行,在境内上市流通,由企业和
其控股子公司承诺按期偿还本息的债权凭证。
第二条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经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审批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上市纳入范围内连续实行会计制度两年以上,且会计制度设立、实施和遵守
合法有效;
(三)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审计机构及其他有相应责任的人员具
有良好的道德信用素养和专业素质;
(四)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潜力,经权威部门审核评定,财务状况稳定,
企业运营正常;
(五)满足企业上市申报、相关专业审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有关企业债券的流通过程中,投资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有
关企业应当准确、及时向发行账户和投资者公布有关资料、披露有关信息,并对投资者准确、及时发放利息和本金。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券时,应当提供真实可信的信息,对披露的信息及时准确的披露。
同时应当清楚说明发行债券以及其他担保的本金和利息支付方式、期限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积极扩大其承担的企业债券登记结算范围,妥善维护
投资者的权益,加强其业务管理。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提供严格、有序的投资咨询和服务,保证其获取企业
债券发行和流通真实、准确、及时、可靠的信息披露服务;应当及时披露关于企业债券发行、流通及结算情况的信息,严格执行债券发行以及后续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办法,遵守市
场准入、发行、流通及结算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企业及其他有关方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查处、处罚等行政处罚,并作出禁止发行债券的决定,并向
公众公布相关情况。
第八条有关企业债券发行、上市、流通及结算等相关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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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条例重点强调企业发行债券的依法性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以及关于在流通过程中投资者的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是建立交易规则,明确发行企业的相关要求及全过程的操作规范,以发行债券的召开供售的文件为法律文件有效展开企业债券的发行和流通,特别是完善了发行企业、中介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三方协议,构成了有权威性的法律文件,有效保护了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本条例旨在促进企业发行债券的安全、健康的发展,深入解读和完善了以往相关法律法规,为发行企业及投资者保护其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