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公示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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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公示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11.10
•【字号】鄂价费函[2003]145号
•【施行日期】2003.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公示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费函[2003]145号)
省价格监测中心、省价格协会:
你们《关于药品价格公示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鄂价监测[2003]27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47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们对药品价格采取《湖北医药价格》刊物和湖北价格信息网的方式同时进行公示时,一次性收取药品价格公示信息服务费。
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药品价格公示信息服务费按200元/次执行。
收取信息服务费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并提供价格信息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规定,药品价格公示信息服务费属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收费前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二00三年十
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