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版: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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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版: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保障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权益,
促进非政府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从事社会公益
活动,不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非政府组织。

第三条管理原则
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四条登记条件
申请登记非政府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性质;
2. 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 固定的住所;
4. 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登记程序
1. 申请:非政府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组织章程、负责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3. 发证:对准予登记的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核发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变更和注销
非政府组织因宗旨、业务范围、住所、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非政府组织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年度报告
非政府组织应当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报告组织运行情况、财务状况、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信息公开
非政府组织应当依法公开组织信息、项目信息、财务信息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违规处理
非政府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1.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的;
2. 擅自改变宗旨、业务范围、住所、负责人的;
3. 不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信息公开或者接受监督的;
4. 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四章扶持与发展
第十条政策支持
政府应当加大对非政府组织的扶持力度,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人才培养等方式,促进非政府组织发展。

第十一条合作与交流
鼓励非政府组织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合作交流,参与国际公益活动,提升国际影响力。

第十二条行业自律
非政府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组织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解释权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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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份《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旨在为非政府组织的登记管理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同时保障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

我们期待各相关方共同努力,推动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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