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S与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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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计划维修保养系统(或称体系)(PMS)
有计划维修保养系统(PMS)首先是从欧洲一些航运管理公司推行的。
通过多年的实施,对船舶保养、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船舶安全水平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PMS的实施体现船舶管理的水平,也是船东的保养体系和船级社检验有机的结合。
原来船东对船舶建立保养体系仅局限在对船舶设备制定保养计划。
随着计划和体系的不断完善,船东对设备的控制已经包括甚至超过了船级社检验的要求,与船级社合作是必然的结果,将船级社的项目有针对性地建立联系,列入他们的保养计划中,从而减少了船舶在验的时间,也减少了验船师工作的强度,争取了航运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我国原来船舶维修保养管理制度是苏联模式。
多年来出现了许多脱节问题,船舶维修保养主要依靠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的差异,直接导致管理工作不稳定,有随意性和短期行为,“重修轻养”、“重用轻管”,由于信息流通不畅,船东对船舶的维修保养不能及时实施,没有准确计划和控制。
在日常营运中,还经常因船员变更或船员技术素质不齐,导致船舶设备日常检修不够或部分设备重复检修,而在岁修和进坞大修以及接受船级社检验时,修理项目集中,船舶修期较长,修费很高,这些都造成了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
随着船舶技术的发展,管理水平的提高,设备可靠性的加大以及检测手段的更加完善,仅仅依靠检验来判断设备的状态已经显得不足。
为此一些实力较强的航运公司纷纷根据自己的管理特点建立船舶设备管理体系,制定保养计划,使用船员的技术对设备进行检查。
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上海远洋运输公司和上海海运集团在原维修管理的基础上,吸收国外先进管理模式,如挪威的TSAR体系,对船舶设备采用插卡管理。
随后对此系统进行扩展和研究,在交通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完成了“船舶维修保养体系(CWBT)”的研究,真正建立了我国标准化的船舶保养体系。
这一体系是以我国传统的船舶维修管理模式为基础,吸收外国先进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而开发建立的。
它的主要指导思想是:将设备的维修保养进行分级,按照月、季、半年、年、二年、四年、五年或六年等各周期间隔在日常工作中安排进行。
在建立船舶维修保养体系时,首先将船舶设备系统分类,编码定义。
然后将维修工作按照维修保养周期或重要程度进行分级。
之后为船舶每一设备编制设备卡,卡上包括对该设备进行各级维修保养时的工作内容、技术要求和维修保养周期的级别等内容。
在完成这些设定工作后,采用人工或计算机管理,将到期的检查项目,按照工作卡的形式或计算机指令形式定期(每月)向船员发出设备维修指令,在船员完成工作后,部门长再将这一设备的检修工作按照检修周期排入下一循环。
这样各级维修工作计划,一次排成,长期有效,循环操作,环环相扣,各个期间的保养项目一目了然,按照设备的保养要求,按时进行,对于重要项目和船检项目还有重点提醒。
CWBT系统还设计了许多报表和报告模式,在维修工作完成后,各检修记录和完成情况将通过已经编制好的各种专门表格报告公司,这样船东可以完全、准确、及时地掌握情况,如果加上计算机管理,采用计算机备件管理系统与此系统配套,由计算机给出更准确的计划要求和备件管理信息,必会使船舶技术管理的水平有一个巨大的提高。
国际船级社协会注意到船东保养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实施效果,逐步改变原有
观念,接受“以养代检”的方式,首先在70年代开始全球推行“轮机循环检验(CMS)”制度,将特别检验项目分解到周期内的各个年度进行,充分与航运公司的维修保养体系接轨和配合。
此项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一是将对设备的检验“化整为零”,及时发现设备的缺陷和隐患,二是将部分项目委托船上轮机长进行,大大节省了修船时间,保养工作更加有针对性。
随着航运公司保养体系的日趋完善,IACS在1989年提出了PMS的检验模式。
进一步地将检验和保养相结合,也将设备的技术状况判别权力下放到有资格的轮机长。
中国船级社作为IACS正式成员,在1996年钢质海船入级和建造规范中(以下简称钢规)引入了PMS要求。
通过多年研究的CWBT在1996年被采纳作为国家标准
GB/T16558.1-16558.7-1996船舶维修保养体系。
这是交通部七.五科研的重要成果,并且在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和上海海运集团公司进行了广泛推广,推广项目在1997年7月被交通部科技司验收。
1997年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向交通部科技司提出“船舶机械计划保养(PMS)推广项目报告”。
中国船级社和有关但单位共同推广PMS。
1997年12月9日开始成立领导小组、工作组、办公室和编审委员会。
从而使CWBT和PMS有机结合,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即实行船舶维修保养体系的船舶在严格完成相关工作后,可以不再进行船级的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和特别检验。
轮机循环检验(CMS)的实施
1.循环检验
(1)循环检验是将特别检验的所有项目分散在特检周期中,以循环的方式进行,以使轮机及其它装置的每一部分在一个特检周期内至少被检验一次,而且对任一项目的两次检验的间隔期不超过特别检验周期。
(2)循环检验不能取代和改变保持船级的其它检验。
(3)如果船东在特别检验之间申请启动循环检验,执行检验单位应将轮机(包括电气设备)或货物冷藏装置特别检验项目安排在申请之日至特别检验到期时间内,作为首次循环。
在完成首次循环后,船东可协同本社当地的分支机构重新将特检项目安排在一个特别检验周期内。
2.适用范围
船东申请并经本社同意,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和货物冷藏装置的特别检验可由循环检验代替。
3.申请和评审(初次申请)
船东或其代理人对其船舶实施循环检验的申请,可书面向CCS总部入级部
或船籍港分社或执行检验的CCS单位提出,由执行检验的CCS单位按相关程序进行评审。
4.循环检验卡
评审合格后,验船师根据船舶图纸及船舶实际情况(如船东的设备维修保养计划),与船东一起编制轮机循环检验项目单(Form RMS-2),此项目单编好后寄总部。
对于持有原船级社的循环检验卡的转级船,也应重编CCS循环检验项目单,检验日期可顺延原船级社检验到期日。
同时应确认检验项目是否覆盖所有特检范围(包括附加标志的相关要求)。
入级部根据编制的循环检验项目单,经审查批准实施循环检验后,输入计算机,建立并输出循环检验卡(Form RCS/M),一份正卡及一份项目表给船东,一份项目表存总部。
5.检验
(1)执行检验单位对船东检验申请进行评审,要求船方在验船师登轮时作好检验准备。
凡要求拆检的,应事先将有关部件拆卸、清洁并按序摆放。
(2)验船师检验前应先查核船上的循环检验卡。
若有检验项目过期而未申请检验时,应尽可能结合本次检验进行检验。
(3)循环检验项目可在循环检验卡规定日期的前三个月内完成,则下次检验日期按原到期日顺延五年。
对于在到期日以后完成的项目,下次检验日期也按原到期日起顺延五年。
(4)对于到期或过期的检验项目,若当时确实不具备检验条件,可申请展期,验船师检验满意后可给予自到期日起不超过三个月的展期(本周期期满时的项目除外),并签发Form RO报告。
展期检验包括设备的外观检查及相关的效用试验。
(5)检验时,若发现缺陷或不满意时,应提出修理或换新及重新检验的要求。
若在检验港无法解决,可视情要求在下一港解决或给予不超过两个月的展期,(如涉及重要机械设备必须事先报总部批准),签发Form RO报告给出遗留。
此种情况下不在循环检验卡上进行签署。
(6)在消除缺陷重新检验后,在循环检验卡相应项目进行签署,签发Form PC(检验报告的面页)及Form RO报告消除遗留。
(7)正常检验完成后,在循环检验卡相应项目进行签署,签发Form PC报告。
(8)当验船师检验时,有设备增加或改装、改建或卡中列出的项目与船舶实际情况不符时,应报告总部,对循环检验卡作适当的修改。
(9)尽管循环检验项目一般在一个特别检验周期中只要求检验一次,但应船东申请,可以对项目进行重复检验。
下次检验日期可由最后一次检验日期推算。
(10)循环检验的完成检验,相当于年度检验范围,并签发Form PM/1和Form PR/1(如有时)及Form PC,并且确认循环检验卡的所有项目均已完成,并将该卡原件或复印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寄送总部。
在轮机入级证书签证栏进行相应签署。
(11)验船师在进行船级年度或中间检验时,应对船舶在过去一年中的循环检验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如发现或在SSMIS表列出有到期检验的项目,则必须要求船东安排检验。
未能提供检验或检验不满意时,验船师不得在船级证书上作年度签署,如果船东不能在年度周年日的后三个月内完成相应的上一年度全部CSM项目,则将导致船级自动暂停。
6.换发循环检验卡
入级部收到完成检验文件后,审核并换发新的一轮循环检验卡。
7.停止实施循环检验
在船东申请等情况下,循环检验可以停止实施,而进行特别检验。
(1)若停止实施循环检验发生在周期到期时,应进行全范围的特别检验,其检验日期在周期到期日前十五个月以内的循环检验项目如已完成,可不再进行检验。
(2)若停止实施循环检验发生在周期当中
首先应确认停止实施循环检验时已到期的循环检验项目均已满意地完成,此外尚应完成本循环最后15个月以外且未完成的循环检验项目。
特检到期日按原周期到期日,届时完成全部特别检验项目。
(3)停止实施循环检验,收回其循环检验卡,用Form RA报告入级部。
8.授权轮机长检验的项目:
(1)凡持有本社有效授权证书的轮机长如其所在船舶实行循环检验制,当在没有设立本社分支机构或其代理人的港口或在海上时,可对下列项目进行检验。
主机气缸盖及其附件;
主机气缸套;
主机活塞、活塞杆;
主机高压油泵、燃油增压泵;
主机减振器;
主机扫气泵、增压器(仅有一只除外);
主机驱动的舱底水泵、润滑油泵冷却水泵;
独立的舱底水泵、压载泵、消防泵、淡水冷却泵、总用泵、海水循环泵、滑油泵、油头冷却泵、燃油驳运泵等;
冷却器(每类冷却器只有一个的除外);
低压加热器;
空气压缩机;
锚机;
机舱的鼓风机和抽风机;
付机包括其驱动的泵。
(1)授权的轮机长检验项目的总数每年不得超过该年规定检验项目的百分之五十,且主机项目必须有一半以上由本社验船师检验。
在上一个循环检验周期内已由授权轮机长检验过的项目,在本次循环检验周期内,将由本社验船师对其进行检验。
(2)授权轮机长在进行了检验后,应将检验结果记录在轮机日志上或检修记录簿上。
若有换下的零件,应存放在船上,以供在提交确认检验时出示给验船师。
授权轮机长在进行了检验后,应填写检验报告(FormPCe,见附件3)一式二份,在船舶抵达设有本社分支机构的第一个港口时,即申请对该项目进行确认检验。
如在检验后三个月内还不能进行确认检验,轮机长应将检验报告FormPCe
寄(或传真)给中国船级社入级部。
(3)确认检验
授权轮机长所进行的循环检验,应符合本社循环检验的规定才能确认。
提交确认检验时:
授权轮机长应出示有效的授权证书。
提交检验报告(Form PCe)(见附件)和检验情况报告一式二份。
出示在检验中换下的零部件,(如有时)
验船师应在工作状况下对一般辅助机械进行外部检验。
如验船师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对授权轮机长检验的项目重新进行检验。
确认检验合格后,验船师将在循环检验卡上相应项目后进行签署,并签发检验报告Form PC一式二份,一份发给船上,一份连同轮机长提交的检验报告(Form PCe)寄总部。
计划保养系统(或称体系)
(Planned maintenance Scheme)(PMS)的实施根据《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第1篇入级与检验第4章的有关规定,船舶机械(包括电气设备),如船东申请并经CCS批准,可用计划保养系统(以下简称PMS)来替代本社规定的轮机特别检验或循环检验。
实行PMS的船舶,不能改变和取消其规范所规定的保持船级的其它定期检验项目的检验如轮机年度检验,锅炉检验,尾轴和螺旋桨轴的检验;对在PMS 中没有包括的项目,仍按现行《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
1.适用范围
(1)CCS级钢质海船(高速船除外)和海上设施。
(2)只适用于船舶机械设备(包括电气设备)。
(3)特检间隔期小于5年的船舶,不接受实行PMS申请。
2.申请、批准和开始实施
(1)申请
拟实行PMS的船舶,船东可向CCS总部提出书面申请。
船东应首先建立一个主管PMS的机构和专门人员,并提供下述资料一式三份。
(2)批准资料:
①公司相关岗位(职责)结构框图;
②PMS文件编写程序;
③PMS的设备清单。
④PMS设备标识程序;
⑤每个PMS设备的预防性维修程序;
⑥状态监控设备的清单和规格(如有时);
⑦状态监控设备的基准数据(如有时);
⑧PMS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对采取定时检验的设备,应在计划中注明检修周期的小时数)
⑨计算机PMS管理程序、软件。
(3)船上应保存的资料:
①上述①~⑨项的最新版本;
②轮机长的PMS授权证书(PMS培训或经历证明)以及上次年度/到期审核以来轮机长的更换情况及他们的授权证书副本;
③设备制造厂或船厂的保养说明书;
④自上次设备拆检以来状态监控设备的所有监测数据,以及基准数据;
⑤参考文件(趋势分析程序等);
⑥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包括修理和换新)
(4)批准
CCS总部在收到船东的申请及提交的资料后,应及时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
审查满意后,入级船舶部将安排对船公司主管部门(机务部或PMS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对于公司审核满意,资料齐全,内容符合申报要求的可批准船方实施PMS,然后将上述批准资料退给船东二份。
3.开始实施
(1)实施PMS的船舶,建议最好在轮机特检或轮机循环完成后开始执行PMS。
对于正在执行循环检验的船舶,如果能合理编排PMS检验,则可对原循环检验项目予以确认,PMS检验项目应完全覆盖所有循环检验项目,并保证原循环检验项目完成日距下次维修保养日期不超过5年。
(2)开始执行PMS的船舶,应进行一年的试运行阶段。
试运行结束后应提交一份年度执行情况的报告,并申请实施检验(Implementation Survey)。
(3)验船师应确认:
①PMS已按照批准的文件实施,且船上的PMS程序适应于船舶设备和系统的型式和复杂程度;
②已提供PMS年度审核和保持船级的检验和试验所需要的文件;
③船上人员熟悉PMS程序。
(4)正式投入使用
检查满意后,该系统可以正式投入使用;
(5)签发新的轮机入级证书
总部将签发新的轮机入级证书,加注“PMS”附加标志。
4.PMS的正式实施
(1)船公司的PMS主管机构
公司应设立主管PMS的专门机构,此机构可由机务部兼任,也可是专门
部门,但必须有专人负责。
该机构负责制定PMS的各项文件,以及负责PMS 日常管理。
公司PMS主管机构应根据规范的有关要求和设备制造厂说明书的规定,列出PMS设备清单,制定详细的周期维修计划和工作卡汇总表。
PMS设备清单应覆盖规范对于轮机特检、年检要求;计划和工作卡明确规定每5年应拆验1次的项目(H级)和每年应进行确认性检查的项目(f级),并说明具体检查要求。
并保证任何应拆验的项目,间隔期不得超过5年;实行定时检验的项目,间隔期不超过设备说明书规定的最高检修期限。
船公司主管部门应提前三个月将月计划指令下发船上,如在五月初,应将8月到期的PMS项目指令下达到船上。
对H级项目,应在收到指令后三个月内(即到期日前三个月)完成;对f级项目,应在收到指令后六个月内(即到期日前后三个月)完成。
船上每月底将本月完成情况报公司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和管理。
(2)授权轮机长
PMS授权轮机长是船上负责PMS实施的主管人员。
接到公司指令后,轮机长负责安排每一个项目的检修,检修应按照工作卡汇总表的要求进行,并保存必要的维修和测量记录。
轮机长负责检查或确认,出具PMS检查报告。
每月底轮机长应向公司上报PMS计划反馈表。
(3)年度审核
实行PMS的船舶应在每年年度/中间检验时进行一次确认性审核。
年度确认性检查时船东应向CCS执行检验单位提交PMS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报告中应至少包括3.1.2(1)-(6)的内容,以及:
①自上次年度审核以来所完成的PMS设备保养清单;
②自上次年度审核以来所有机械设备的总体运行情况;
③机械故障/失效的详细情况和原因分析;
④修理记录和备件更换情况,换下的部件或设备应保存以便验船师检查;
验船师在审查船东(船方)提交的年度报告的同时,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
①检查PMS是否正确的实施,机械设备自前一次检查后,工作状况是否正常,同时对有关各项根据工作卡、计划进行总体检查,;
②检查机械设备的性能和维修保养记录,以证实自上次检查后,或因机械设备的工作参数超过许用值而采取措施后,或在拆检间隔期内,机械设备的运行仍保持在正常状态;
③检查机械设备故障的详细记录;
④检查机械设备的维修记录,尽可能将损坏而用备件替换的机械零部件保存在船上以备检查,对于更换规范要求的重要零部件时,应提供有关的产品证书,并在轮机长提供的PMCE报告备注栏注明Damage/Repair予以说明;
⑤当使用状态监控设备时,应尽实际可能用合理的方法,将使用中的状态监控设备作运行试验并抽查数据;
⑥根据验船师要求进行效用试验或确认检查;
⑦根据检查结果,验船师应签署检查报告PMS报告,并在轮机入级证书的签证栏中进行签署。
签署内容如下:Annual Verification survey carried out and class maintained.
(4)PMS检验到期(特别检验到期时)的确认性检查
PMS检验到期时的确认性检查,除进行上述年度确认性检查外,还应进行总体检查;
①在PMS的一个周期内,设备的维修保养是否已全面完成;
②任何规定应拆检的项目,其拆检间隔期是否超过了五年;
③确认检验完成后,验船师应签署检查报告PMS报告(见附页),并在轮机入级证书的签证栏中进行签署。
签署内容如下:Periodical verification survey carried out and class maintained.
(5)特殊情况的处理
验船师检查设备维修记录时,对于测量数据不正确,或测量数据已超过允许极限而未更换以及对机械故障的处理认为不正确时,执行验船师可要求轮机长打开作进一步检查。
(6)证书的协调
对于船体特别检验在原证书到期日前三个月之前完成,如果PMS的项目已全部完成,可认为本周期内的特检已结束,下次检验的日期从检验完成日起算;如果PMS尚有部分项目未完成,船体的特别检验应按照特检开始/完成
中进行,按照须知的有关要求签发报告。
5.损坏和修理检验:
对于船上仅靠更换备件无法解决的重要设备损坏或需要进厂修理时,应向就近CCS执行检验机构报告,或直接报总部。
执行检验机构或总部将安排验船师登轮检验。
验船师完成检验后,按规定出具RA 和RA-MD报告。
6.计划的变更和确认性检查的展期
若因特殊原因提前或推迟某一项目或设备检修保养日期,超出允许的弹性范围(H级0~ -3个月, f级±3个月),导致原定计划变更时,船东(船方)应向检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原维修保养计划,计划修改应确保H 级项目两次间隔期不超过5年。
H级项目允许推迟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到期日的后三个月,f级项目后三个月到期后不能展期。
变更情况由检验单位以RA报告描述并报总部。
特检后开始的第一个PMS周期内,H级项目的展期不受后三个月的限制,但最长不能超过整个PMS检验周期的到期日。
当PMS检验到期时,若船东不能完成本周期内的所有项目,可向总部申请展期。
按照年度确认检验满意后,到期确认性检查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
并签发RO报告,经展期后的PMS确认检验项目,下个周期仍从原周期到期日起算。
7.撤消和取消
船舶所有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检验单位申请撤消PMS,恢复特别检验或轮机循环检验。
如上一周期轮机按特检进行,撤销PMS后可直接恢复特检或循环检验。
验船师填写RA报告说明,收回原证书,并换发临时轮机入级证书,取消PMS附加标志;如上一周期实行循环检验或PMS,检验单位应根据PMS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和历次(5年内)的PMS检查报告(Form PMS)对所有PMS 项目进行核查,确认已拆检并距下次特别检验或轮机循环检验不超过5年的项目。
对未拆检或已拆检但距下次特别检验或轮机循环检验超过5年的项目,要求本次检验时拆检,项目完成后,填写PC检查报告;或要求船东按原到期日继续完成本周期内的项目,出RO报告,提出MG,但特检到期时还应完成特检的全
部项目(特检到期日前15个月内完成的项目可不必再做)。
执行检验单位如发现船舶未认真执行PMS检验时,,应报告总部。
总部将视情况对船东提出书面提醒,或要求船东限期纠正,否则将取消其PMS附加标志。
届时,检验应满足上条的规定。
轮机长至少在公司担任轮机长3年以上
轮机长每年只能检验项目
PMS检验突破了CMS传统的定期检验模式
制定检验项目标准的编码和检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