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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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2各章学习要点

民法学2各章学习要点

民法学2各章学习要点民法学(2)第三篇债权篇第十五章债权概述一、债的概念、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特征主要有: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的客体的多样性;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二、债的分类: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主债与从债。

三、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是指能够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

债的发生根据有:合同;单方法律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

四、债的担保的概念、特点和种类1、债的担保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

债的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债的担保包括债的一般担保和债的特殊担保。

2、债的担保具有以下特点:从属性;预定性;可靠性;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注意: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种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五、保证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2、保证的设立与效力:保证采取合同形式设立,即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双方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范围期限。

保证人在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有抗辩权。

3、保证人:《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方式: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保证人有债权人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合同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民法总论(1-5)龙耒为你整理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自然人第四章法人第五章非法人组织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2道论述题,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简答题1、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民事基本原则包括5个原则: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公序良俗原则。

2、简述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讲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信原则的表现:①总体而言,民事主体在各种民事活动中都应当诚实不欺,正当竞争;②在行使权利时,应善意为之,不损人利己;③履行义务时,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④约定不明或情势变更时,应依诚信要求确定权利、义务和责任,不以钻合同空子为能事。

口诀记忆法:民事活动应讲诚信;行权讲诚;履义守信;约定不明,诚信确定。

3、简述民法适用应遵循的原则。

民法适用应遵循的原则有:(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对于某一事项,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之;只有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对于某一事项,既有强行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时,当然得优先适用强行性规范。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对于某一事项,有一般规定也有例外规定时,应适用例外规定。

(4)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具体规定是指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

一般性规定是指并不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而仅是规定原则的法律规范。

三、论述题1、(★)论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学债权部分+重点归纳

民法学债权部分+重点归纳

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特征:1.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2.请求特定行为3.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4.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债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债的客体:又叫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亦称给付包括积极给付(作为)和消极给付(不作为)债权的特征:1.请求权2.相对权3.任意性4.平等性与相容性5.期限性债的种类:1.发生根据:意定——法定(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2.主体双方的人数:单一——多数人3.(多数人之债中)主体对债权或债务的享有与承受情况:按份——连带4.标的有无选择性:简单——选择选择之债特定化的方式:当事人选择和履行不能确定选择权归属的原则: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选择权归债务人5.标的物的性质:特定物——种类物种类物之债:1)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2)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负担的转移时间不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只能是交付时6.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主——从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允诺悬赏广告缔约过失遗赠债的变更:广义: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狭义:内容变更合同变更对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没有溯及力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债的主体变更:又称债的移转包括债权移转、债务移转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债权移转:又称债权转让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时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对新债权人享有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和抵消权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必须具有可移转性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未征得同意之前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简称为债的概括承受包括意定承受(签订合同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和法定承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须征得同意仅通知即可)债的消灭: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产生后合同义务债的消灭原因:1.履行2.解除仅限于合同3.抵消法定抵消(单方法律行为只须通知但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和合意抵消(只要满足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要件即可不受法定抵消的限制)法定抵消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提出抵消的债权已届清偿期3)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4)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情形4.提存1)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2)标的物适宜提存(不适宜提存的可以拍卖或者变卖然后提存所得价款)3)须经法定程序进行提存的效力:提存之日起债的关系终止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若债务人无法通知则由提存机关通知债权人领取提存物受5年除斥期间限制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5.免除单方、无偿、非要式一经通知对方即生效不得撤销6.混同无须任何人的意思表示属于事件成立原因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混同不能消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内容7.其他当事人死亡、解除条件成就、终期届至等不当得利:事件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获益和受损具有因果关系 4.获益无合法根据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1)善意: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以损失为准2)恶意:应返还所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赔偿差额无因管理:事实行为 1.管理他人事务(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公益事业)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主观要件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无须意思表示只要不是纯粹为自己谋利) 3.无法律上的义务必要费用:包括直接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实际损失一般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管理人为本人利益而以管理人的名义负担的债务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合同:一种协议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法律后果 2.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合意 3.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的种类:1.法律上是否规定合同名称:有名——无名2.是否须具备一定形式:要式——不要式3.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单务——双务4.合同目的是否为自己利益:为自己利益订立——为第三人利益订立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1)第三人不是当事人2)第三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3)第三人对是否接受权利有选择权若接受则债务人应当向其履行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若拒绝接受则合同权利归债权人自己享有5.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从合同的订立:通常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要约的条件:1.特定人向相对人(可特定也可不特定)发出的意思表示 2.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3.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至少包括拟订立合同的必备条款) 4.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受要约人不负有答复的义务要约的生效时间:1.口头:受要约人了解 2.书面: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生效后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撤销要约要约邀请:一方向他方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目的不同 2.条件不同 3.效力不同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条件的视为要约)承诺的条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2.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内容应与要约一致(实质性变更属于新要约/反要约)4.原则上应以明示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规定也可以行为作出)沉默一般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通知到达或作出行为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撤回通知应当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同时到达拍卖:拍卖公告——要约邀请竞买人的应价(报价)行为——要约拍卖人的买定表示——承诺招标投标: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要求:1.提供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合理提请对方注意和按照对方要求进行说明否则对方有权申请撤销2.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条款:1)有合同无效事由2)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3.对格式条款发生正义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的成立:成立不一定生效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实践性合同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成立的时间:原则上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地点:通常为承诺生效的地点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同的约定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缔约过失责任:属于法定之债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2.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内容是损害赔偿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5.履行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都是延期抗辩权、一时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1.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对方的对待给付可能履行先履行抗辩权: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 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不安抗辩权: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3.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并要求后履行一方提供担保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保全:又称合同之债的保全属于广义的合同担保突破债权的相对性而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形式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的成立条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成立则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无偿行为只须具备客观要件有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放弃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低于70%)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高于30%)收购他人财产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3.债务人的行为已经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主观要件:债务人在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成立则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消灭合同的担保: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合同担保的分类:一般担保(全部财产合同保全)和特别担保(债务人的某项特定财产或第三人的财产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合同担保的特征: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明确的目的性合同担保的种类:1.产生依据:约定——法定2.担保标的:人(第三人的信用保证)——物(特定财产和金钱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保证的特征:1.由第三人提供担保2.属于人的担保3.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性保证的设定条件:1.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成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转贷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也不得担任保证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可以提供保证2.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3.主合同合法有效: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承担部分民事责任4.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和连带责任保证采用何种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的计算:1.约定不明: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类容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2.未约定或者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1.一般保证: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2.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保证的效力:1.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一般保证保证人还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保证期间内的债权债务移转问题:1.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除外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内容作了变动若减轻债务人债务则无论保证人是否同意均应当承担责任若加重债务人债务则加重部分须经保证人同意才承担保证责任未同意则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4.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5.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定金:为了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至旅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定金的特征:1.约定担保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2.金钱担保具有多重效力3.实践性合同交付生效4.从属性定金的种类: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定金的效力:1.立约定金:担保主合同的订立2.成约定金: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3.解约定金:为当事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4.违约定金:1)担保债务履行2)证明合同成立3)预先给付违约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1.性质不同:担保方式——支付手段2.效力不同:担保、证明合同成立、预先给付——无担保作用3.功能不同:违约定金有制裁功能合同解除: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合同解除的特征:1.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全部履行这段时间之内2.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法定或约定3.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单方或双方4.后果是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解除的种类: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单方解除一旦出现解除事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即可以单方行为解除合同解除事由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其他情形情事变更制度: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予以变更或解除法定解除不必经对方同意但须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方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应在约定的异议期间(未约定为3个人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机构裁决法定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受除斥期间限制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事责任分为两大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特征:1.属于民事责任2.具有相对性3.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发生4.财产性5.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2.客观上有违约行为:1)不履行:实际不履行和预期违约行为2)不适当履行3.不存在免责事由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1.法定的免责事由:1)一般的法定免责事由:通常仅指不可抗力2)特殊的法定免责事由:只适用于个别合同(如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伤亡)2.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得违反法律、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善良风俗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非金钱债务特殊情况下不再继续履行: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约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3.支付违约金:约定才适用4.赔偿损失: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5.其他:价格制裁、定金制裁、信贷制裁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1.当事人实施了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即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2.当事人实施了未约定的侵权行为即违约行为造成了侵权的后果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方有权选择其中一种责任要求对方承担几类主要的合同:1.买卖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不要式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收买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3.赠与合同:单务、无偿、诺成性一般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合同原则上不得撤销损害赔偿责任:1)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4.借款合同:转移处分权货币的持有与所有是一致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双务有偿或无偿(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无偿)实践性不要式5.租赁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或不要式(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标的物为非消耗物一般由出租人进行维修6.融资租赁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买卖+租赁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享有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一般由承租人维修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一般由出卖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但是下列情况出租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1)由出租人选择决定租赁物2)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而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进行干预3)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不告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7.承揽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不要式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权具有人身性质或明确约定的事物不能转移给第三人8.建设工程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原则上采取投标招标方式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就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9.运输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通常是格式合同旅客伤亡的除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承运人证明由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自带行李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货运合同中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1)不可抗力2)货。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侵权责任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侵权责任

第三十二章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2道简答题2即可,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过失相抵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所以,过失相抵又可称为“与有过失”。

2、(★)损益相抵损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基于受损害的同一原因而受有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损害额中扣除,以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

二、简答题1、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

在侵权责任中,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

为此,应当坚持以下基本规则:(1)全部赔偿规则,即侵权人对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全部损失都应予以赔偿。

(2)过失相抵规则,即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3)损益相抵规则,即受害人基于受损害的同一原因而受有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损害额中扣除,以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

(4)权衡利益规则,即应当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从而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范围。

在侵权人的经济状况不好,如果全部赔偿,就会使其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陷于极度困难时,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侵权人的赔偿数额。

2、(★)精神损害赔偿的考虑因素有哪些。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1、8种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不是同时都要适用,也不是只能适用其中的一种,而是根据侵权的具体情形式,可选择适用;2、哪些是财产责任,哪些是非财产责任要分清楚。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典型的非财产责任。

3、赔偿损失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责任形式。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2道简答题2即可,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过失相抵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2012年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二

2012年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二

2012年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二第三章自然人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5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监护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二、简答题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三个阶段。

根据自然人的年龄、精神健康状态,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①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①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他们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

2、(★)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又称监护的内容,具体包括:①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顾好其生活起居);②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注]如不得将被监护人的财产赠给生活困难的兄弟);③管教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对被监护人的管教不力而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④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3、简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设定。

未成年人之监护人的设立:(1)父母为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2)父母以外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双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或者均被取消监人资格,此时,由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担任监护人。

(3)其他亲友担任监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又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成年兄姐的,其他亲友愿意,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同意。

(4)单位担任监护人:无上述人的,则由父母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4、简述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设定。

精神病人之监护人的设立:(1)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

民法学14 债权

民法学14  债权

3、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
积极效力又叫债权效力,是指债的当事人 依法约定实施的一定行为;消极效力又叫债务效 力,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债权人受领迟延所 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债的效力范围
债的效力不仅及于相对方,特殊场合也 及于第三人,如及于保证人、不法侵害债权的 第三人、享有合同利益的第三人等等。
四、债权的效力
中国固有法对债的定义:民间所称债专指 债务,且指金钱债务。至清末《大清民律草案》, 西方民法债的概念始引入我国。 《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 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 系; 3、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现问: (1)甲、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之债属于任意之债吗?合同 的标的是什么? (2)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单方决定运输四级棉花 一万担,有无不妥之处?为什么? (3)乙、丙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的运费应由谁负担?为 什么? (4)20担棉花的灭失风险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5)甲公司的10万元损失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6)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连带之债: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多数人 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对于当事人中一人 发生效力的是相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力) 的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标准。
六、主债与从债
七、财物债务与劳务债务
此外,还有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之分、自 然之债与受强制力保护之债。
依照民法原理,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 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主要责任者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 C不能向债务人中的某一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 分债务 甲公司和乙公司与某石化公司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 定石化公司在1个月内供给0号或10号 柴油1000吨,每吨 价格为1600元;甲公司与乙公司按4:6分配。该合同之债 是( ) A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 C选择之债 D种类物之债 E连带之债

成人高考《民法概要》复习重点之债权(3)

成人高考《民法概要》复习重点之债权(3)
(3 )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4 )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承诺的效力: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3.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用以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各项条件和条款。 合同内容根据其对于合同成立的效力可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主要条款,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法律规定的条款、 合同性质决定的条款、当事入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其中包括:标的、数量 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违约责任。
成人高考《民法概要》复习重点之债权(3)
承诺是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欲使合同成立而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 意思表示。
2.承诺
承诺是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欲使合同成立而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 思表示。
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
(2 )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普通条款,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包括两部分:一 是合同通常具备的条款,无须当事人协商而当然地成为合同条款,即通常条 款;二是不经当事人协商
不能成为合同内容的条款,即偶尔条款。
(三)合同的形式
(1 )口头形式。
(2 )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又分为普通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前 者指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告成 立的形式;后者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采用某种形式,不采用该种形式将会 导致合同不成立。
①公证形式。
②鉴证形式。 ②登记形式。 ④审 Nhomakorabea形式。
(3 )推定形式。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
2.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3.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力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民法总论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民法总论

第七章民事行为本章是全书的重点章节。

本章重点掌握7个名词解释、4道简答题、2道论述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实施的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

3、(★)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即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4、附条件的民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行为。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当然、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6、可撤销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7、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在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的效力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权利人追认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简答题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特征:①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主体特征)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后果特征);②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要素特征);③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合法特征)2、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所具备的特征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所具备的特征:①尚未发生之事实;②能否发生不肯定;③合法的事实;④当事人约定的事项;⑤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

3、已撤销的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已撤销的民事行为也是自始无效,发生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后果,但两者存在很多区别:①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前者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后者因根本不具备生效要件即标的不合法。

②两者的效力不同。

前者在未撤销之前还是有效的,后者是自始无效的。

③两者确认无效的条件不同。

民法债权知识点特点总结

民法债权知识点特点总结

民法债权知识点特点总结一、权利具体性和有法定性民法债权的具体性和有法定性是其知识点的特点之一。

具体性是指债权关系的内容、要求和义务具有具体的、确定的特征,是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

而有法定性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形成、变更和终止都受到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在具体性和有法定性的基础上,民法对债权的内容、种类和基本规则进行了明确定义和规定。

例如,民法对于债权的种类包括金钱债权、实物债权等,不同种类的债权有其特殊的法律规定。

此外,民法还明确规定了债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的相关规则,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权利的继承性和可转让性民法债权的继承性和可转让性是其知识点的另一个特点。

继承性是指债权在债权人死亡时,可以依法被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地位。

可转让性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将自己的债权通过合法方式转让给其他人,即债权可以被转让。

在实际生活中,债权的继承和转让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法律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例如,在债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其债权地位,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而债权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将其债权通过合法方式转让给其他人,从而实现债权的变现和利用。

因此,深入了解民法债权的继承性和可转让性是非常重要的。

三、权利的合法性和有偿性民法债权的合法性和有偿性是其知识点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合法性是指债权的来源和形成必须是依法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有偿性是指债权人依法主张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支付相应的债务。

如果债权是非法的或者不能履行的,那么债务人不需要支付给债权人。

因此,对于债权的合法性和有偿性的认识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法制秩序。

四、权利的权利依据和权利保障民法债权的权利依据和权利保障是其知识点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权利依据是指债权人主张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合法根据,通常是依据合同、法律规定等。

成人高考《民法概要》复习重点之债权(2)

成人高考《民法概要》复习重点之债权(2)

成人高考《民法概要》复习重点之债权(2)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另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债的标的金额内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定金具有如下效力:
 证明主合同成立:给付定金后,如无相反证明,主合同视为成立。

定金发生证明主合同成立的效力。

 充抵价款和返还:定金是为担保主债履行的从债。

主债履行后,从债也随之消灭。

定金的债务由此转化成定金返还请求权。

给付定金的一方可请求接受定金方返还定金,或以定金充抵价款。

 不履行债的当事人承受定金罚则,定金罚则是定金的主要效力,给付定金。

民法教学课件-债权

民法教学课件-债权
总结词
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管理行为必须是为了避免另一方的损失;二是管理行为不能违反另一方的明示或默示意愿;三是管理行为必须具有合理性,不能给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合理的费用。
详细描述
总结词
侵权之债是指因一方的行为造成另一方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抵消
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抵消的效力
抵消的效力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其债务。
一旦标的物被提存,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如果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未领取提存物,则视为放弃其权利。
详细描述
侵权之债的成立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存在违法行为;二是存在损害事实;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之债的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等方面的赔偿。
VS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一方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获得了利益,而另一方因此受到了损失,获利方应当返还其所获利益。
债权的发生
合同之债是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总结词
合同之债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公平、合理,双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详细描述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另一方的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履行
包括现实履行和替代履行。现实履行是指债务人直接履行其义务,而替代履行则是指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党务公开的内容党务公开的目标要求应该是:1.内容规范。

即凡是党组作出的重大决策、党内主要事务和组织活动中应该让党员群众知晓的事项均应公开。

2.程序规范。

即按照“提出方案、组织审定、实施公布、反馈信息、立卷归档”的程序,注重落实党员的各项权利,使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得到较好落实,党内监督在惩防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更加明显,党务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显著增强。

3.时间规范。

即坚持定期公开为主,不定期公开为辅,适时让党员群众了解党内事务的具体内容、进展及效果。

4.管理规范。

即对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党员群众意见处理、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等,落实具体措施,形成健全、规范、有序的管理机制,确保党务公开取得实效。

5、普遍满意。

党务公开的成效要以党员、群众普遍满意为标准。

经过努力,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不断提升,党的先进性得到充分体现,党员、群众对各级党组织工作的满意度有较大的提高。

实现组织满意、党员满意、群众满意的“三满意”目标。

公开的内容要体现“四个围绕”、突出“三个重点”。

“四个围绕”:围绕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围绕发展党内民主,加强民主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围绕密切联系群众,科学决策;围绕全面推进转型跨越发展和建设向西向东桥头堡大通道的进程。

“三个重点”:党组织制定下发的政策法规;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党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一)全局和中心工作方面1.各级党组织领导机构、工作机构设置、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情况。

2.党组织党建工作规划、班子成员年度工作计划,上一年度党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3.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4.本级党组织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决策、重大举措;5.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可以公开的重要事项;6.党员、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办理落实情况;多数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非保密的党内其他事项。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民法总论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民法总论

第八章代理本章为重点章节。

本章重点掌握4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代理代理,一般指直接代理(狭义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间接代理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法律制度。

2、代理权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3、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制制度。

4、(★)再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即再代理人进行的代理。

二、简答题1、再代理的成立条件。

再代理的成立条件:①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②经原代理人授权;③事先(或事后报告)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但情况紧急除外。

情况紧急是指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不能自已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本人取得联系,如不转托会给本利益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的情况。

2、(★)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①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②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③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即善意;④行为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3、代理权行使的含义和原则。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在权限内积极行使;②维护本人的利益;③合法行使代理权,不得滥用代理权。

三、论述题1、(★)论述代理的特征。

代理的法律特征有:①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注]可见这里介绍的是狭义代理的特征;②代理的内容主要是(但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③代理人以自己的智慧独立为代理行为;④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⑤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民法学知识--债权

民法学知识--债权

民法学知识••债权一、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孳息(一)所有权转移合同法第133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列有规左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标的物转移原则(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

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

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

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一泄要二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一房二买,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

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乙,但没有进行登记。

这时,丙听说甲要买房子,于是也提岀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

分析:根据上而的原理,我们知道,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

千万不要以为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行房屋过户登记而认定合同无效。

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 丙因为进行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对于乙来说,只能根搦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淸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4)当事人另有约泄的除外。

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泄,都允许当事人约左,而且有约立的,优先约左。

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疋自合冋成立时移转。

这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左物。

如收藏家甲在画家乙家中看到一幅画,与乙达成买卖协议,协议中特別约定合同成立时该画所有权即移转给甲,即属此例。

此案中若甲第三天来取画,发现乙已于前一天将画卖给第三人丙且丙已取得该画。

甲可对丙行使物上追及权收回该画,并有权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乙的行为并非一物二卖,而是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第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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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债权
第四编债权
第十八章债的概述
本章重点掌握3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即可,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债
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物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的债。

3、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一方当事人彼此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二、简答题
1、债的特点。

债的特征:(1)从主体上看,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2)从客体上看,债是特定行为即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3)从内容上看,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2、(★)债权的特点。

债权的特征:①债权是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②债权是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③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物权的设定为法定主义);④债权是有期限性权利(物权中的所有权为无期权利)。

3、债的客体给付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的客体是特定的行为,即给付。

给付的方式:①支付金钱;②交付财物;③提供劳务;④完成工作;⑤提交成果;⑥转移权利;⑦不作为。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债的主体双方当事人都特定,不然就不是债。

2、债的客体又可称债的标的,但不能称为债的标的物。

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一定要有动词,支付金钱、交付货物,而不能说是金钱、货物,不然即为物权的客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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