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创新工程领域前沿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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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创新工程领域前沿工程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领域前沿工程着重于探索未知世界、认识自然现象、揭示客观规律,以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前沿探索为主。

第二条领域前沿工程是知识创新工程的重要组成局部。

原那么上由各研究所自主布局、自行立项、自费支持、自我评价。

院将对领域前沿工程的部署与进展情况列为对研究所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三条为规范领域前沿工程管理,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章工程立项
第四条领域前沿工程由研究所根据其学科定位和科技开展目标自行部署。

第五条领域前沿工程要注意扶植新的学科生长点,积极支持学科交叉,鼓励原始创新,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重要应用前景,围绕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定向性基础研究;或有重要的科学意义,瞄准世界科学开展前沿的探索性基础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可能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取得重要突破;
3.具有以青年科技人员为主的研究队伍,申请者与工程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较好的研究基础和可靠的时间保证。

第六条研究所应建立规范的立项审批程序,可采用同行书面通讯评议、会议论证等多种形式进行论证。

第三章项管理
第七条工程负责人须根据批准的研究年限和资助经费,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研究所法人代表签订《某某院知识创新工程领域前沿工程任务书》(以下简称《领域前沿项目任务书》),作为研究所安排工程经费和进行工程检查的依据。

第八条研究所负责领域前沿工程的全程管理,包括工程目标和研究经费的调整、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与评估、工程负责人考核或调整等。

第九条领域前沿工程由各研究所自费支持,经费来源包括院下拨的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常性经费、企业或社会资助、国际合作、产业化收益等。

工程经费应单独核算,其中院下拨的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常性经赛支持的局部,按照《某某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研究所每年年底须将其当年在研的领域前沿工程基本情况报主管专业局、综合计划局和科技政策局备案。

第四章项I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领域前沿工程结束后,各研究所应及时组织工程结题验收。

工程负责人应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三条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的工程,工程负责人应说明原因, 提出延期申请,研究所应按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批,并报院备案。

第十四条研究所应将当年结题工程的验收情况汇总报院备案。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研究所应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并将有关资料报院备案。

第十五条领域前沿工程实施期间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按规定标注“某某院知识创新工程领域前沿工程资助”。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六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3月24日公布的《某某院知识创新工程工程管理方法》中有关领域前沿工程的条款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方法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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