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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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宅基地是家庭户⽤作住宅基地⽽占有的⼟地,由于城镇住宅⼤多是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楼房故⼀般住户不涉及宅基地概念,现今的宅基地主要指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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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三百六⼗⼆条【宅基地使⽤权的定义】宅基地使⽤权⼈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地享有占有和使⽤的权利,有权依法利⽤该⼟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三条【宅基地使⽤权取得、⾏使和转让的法律适⽤】宅基地使⽤权的取得、⾏使和转让,适⽤⼟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四条【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五条【宅基地使⽤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
第六⼗⼆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积不得超过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均⼟地少、不能保障⼀户拥有⼀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地利⽤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永久基本农⽥,并尽量使⽤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地利⽤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地,由乡(镇)⼈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农⽤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和管理有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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