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洋局、发展改革委等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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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银⾏、国家海洋局、发展改⾰委等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号:银发[2018]7号
颁布⽇期:2018-01-15
执⾏⽇期:2018-01-15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为贯彻落实党的⼗九⼤“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和“⼗三五”规划“拓展蓝⾊经济空间”、“推进‘⼀带⼀路’建设”的重⼤战略部署,⽴⾜服务实体经济,统筹优化⾦融资源,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融服务,推动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
⼀、银⾏信贷服务⽅⾯
(⼀)在符合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励有条件的银⾏业⾦融机构设⽴海洋经济⾦融服务事业部,依法合规组建海洋渔业、船舶与海洋⼯程装备、航运、港⼝、物流、海洋科技等⾦融服务中⼼或特⾊专营机构,在业务权限、⼈员配置、财务资源等⽅⾯给予适度倾斜。
有序推动民营银⾏常态化发展,提升对海洋经济重点地区⼩微企业的⾦融服务能⼒。
(⼆)⿎励银⾏业⾦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海域、⽆居民海岛使⽤权抵押贷款业务。
积极稳妥推动在建船舶、远洋船舶抵押贷款,推⼴渔船抵押贷款。
发展出⼝退税托管账户、⽔产品仓单及码头、船坞、船台等涉海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
(三)⿎励采取银团贷款、组合贷款、联合授信等模式,⽀持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和重⼤项⽬。
对协作紧密的海洋产业核⼼企业和配套中⼩企业,积极开展产业链融资。
积极稳妥推⼴渔民“⾃助可循环”授信模式。
(四)⿎励银⾏业⾦融机构围绕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
加⼤对规模化、标准化深远海养殖及远洋渔业企业、⽔产品精深加⼯和冷链物流企业的信贷⽀持⼒度。
坚持有扶有控,重点⽀持列⼊“⽩名单”并有核⼼竞争⼒的船舶和海洋⼯程装备制造企业。
加快推动海洋⽣物医药、海⽔淡化及综合利⽤、海洋新能源资源开发利⽤、海洋电⼦信息服务等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
积极开发适合滨海旅游、海洋交通运输业、港⼝物流园区等特点的⾦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五)银⾏业⾦融机构应将涉海企业第⼀还款来源作为信贷审批的主要依据。
加强押品管理,合理确定抵质押率,确保押品登记的有效性,强化贷后管理和检查,切实防控化解海洋领域信贷风险。
(六)银⾏业⾦融机构要加强涉海企业环境和社会风险审查,建⽴完善管理制度和流程,坚持执⾏“环保⼀票否决制”,加强涉海企业在环保等⽅⾯实质合规的审查。
对涉及重⼤环境社会风险的授信,依法依规披露相关信息。
⼆、股权、债券融资⽅⾯
(七)积极⽀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成熟涉海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
探索建⽴海洋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信息合作机制,加强中⼩涉海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
(⼋)⽀持成熟期优质涉海企业发⾏企业债、公司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
⿎励中⼩涉海企业发⾏中⼩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持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发⾏“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具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
对运作成熟、现⾦流稳定的海洋项⽬,探索发⾏资产⽀持证券。
加⼤绿⾊债券的推⼴运⽤。
三、保险服务和保障⽅⾯
(九)⿎励有条件的地⽅对海洋渔业保险给予补贴。
规范发展渔船、渔⼯等渔业互助保险,积极探索将海⽔养殖等纳⼊互保范畴。
探索建⽴海洋巨灾保险和再保险机制。
加快发展航运保险、滨海旅游特⾊保险、海洋环境责任险、涉海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
推⼴短期贸易险、海外投资保险,扩⼤出⼝信⽤保险在海洋领域的覆盖范围。
(⼗)⿎励保险公司设⽴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加⼤对海洋产业的投资。
⿎励保险资⾦投资设⽴海洋产业投资基⾦。
⿎励中国保险投资基⾦加⼤对海洋领域重⼤项⽬和⼯程的投⼊。
四、多元化融资渠道⽅⾯
(⼗⼀)⽀持符合条件的⾦融机构和海洋⼯程装备企业、⼤型船舶企业依法依规按程序发起设⽴⾦融租赁公司。
(⼗⼆)⽀持涉海企业在全⼝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进⾏跨境融资。
推动航运⾦融发展,创新涉海套期保值⾦融⼯具。
(⼗三)加快在海洋经济⽰范区基础设施建设、渔港建设、海⽔淡化和综合利⽤等领域规范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励⾦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投贷联动模式⽀持涉海科技型中⼩企业。
(⼗四)积极引⼊创业投资基⾦、私募股权基⾦。
发展壮⼤中国海洋发展基⾦会,积极发挥基⾦会在⽀持海洋经济发展⽅⾯的作⽤。
五、投融资服务体系⽅⾯
(⼗五)加强政府、企业、⾦融机构信息共享,搭建海洋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
建⽴优质项⽬数据库,⿎励⾦融机构积极采选⼊库并获得海洋⾏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优质项⽬。
(⼗六)建⽴健全以互联⽹为基础、全国集中统⼀的海洋产权抵质押登记制度。
建⽴统⼀的涉海产权评估标准。
规范海洋产权挂牌交易⾏为。
六、政策保障⽅⾯
(⼗七)加⼤信贷政策落实⼒度,指导⾦融机构改进完善海洋经济发展⾦融服务。
运⽤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具,引导⾦融机构加⼤对海洋领域的信贷⽀持⼒度。
进⼀步引导银⾏业⾦融机构提升风险定价能⼒,增强海洋经济
企业贷款利率弹性。
(⼗⼋)加⼤对海洋经济⽰范区建设的⽀持⼒度,从中选择海洋经济发展成熟、⾦融服务基础较好的区域,探索以⾦融⽀持蓝⾊经济发展为主题的⾦融改⾰创新,集中优势资源先⾏先试。
⿎励政府⽀持的融资担保机构按规定开展海洋产业相关业务。
(⼗九)加强⾦融、产业等政策协调配合。
⿎励海洋经济重点地区的银⾏业⾦融机构加强⾦融⽀持海洋经济发展的统计监测和效果评估。
请有关省、⾃治区、直辖市⼈民银⾏分⽀机构、海洋、发展改⾰、财政、⼯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部门,将本意见联合转发⾄辖区相关机构,并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海洋经济⾦融服务⼯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本地区⾦融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协调做好本意见的贯彻实施⼯作。
中国⼈民银⾏
国家海洋局
发展改⾰委
⼯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2018年1⽉15⽇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8.01.15,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