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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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1
关于实施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远程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委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现场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通知》(闽建建[2010]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抓好施工作业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整改消除情况,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贯穿于施工活动的全过程。
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远程视频监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在施工现场采集视频信号,通过网络传输和信息处理后接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视频监控专网,实现对建筑工地24小时实时监控及录像。
同时,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及时反映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形象进度变化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实现相关管理部门、企业对施工现场多级远程网络监控和管理。
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是监督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履行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责任的强制性措施,同时也是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保证措施。
三、凡2011年1月1日后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1、建安投资造价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建筑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含8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2、申报市级以上标化示范工地或优良工程的项目。
3、现场管理混乱或发生等级事故,被管理部门确定需要实
施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重点监控的在建项目。
4、工程建设中有基坑的项目。
5、市政工程有桥梁、隧道的项目。
6、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安装的项目。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工程项目,应在工程开工之前,将工地安装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与我委提供的信息中心平台窗口对接。
五、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出资方式
1、尚未招标的工程项目
2011年1月1日起,尚未办理发包、招标备案的工程项目,符合本通知第三点规定应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招标人应将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费用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费用招标人按本通知要求,并对照电信运营商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单列,投标人应按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在投标报价文件中单列,并不可竞价。
2、已经完成招标的工程项目
(1)、政府投资项目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经费列入工程总造价中,根据投资主体分别由市或区财政部门在财务决算批复时予以确认。
(2)、政府投资项目中,因现场管理混乱或发生等级事故,被政府管理部门确定必须实施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重点监控的建设项目,由施工总包单位自行负责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其费用政府财政不予确认。
(3)、社会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实施。
六、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负责监控设备、线路等在现场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及保洁等相关工作,确保监控信号的有效传输。
建设、监理、检测、监测等有关责任单位应配合做好监控
设备管理维护工作。
七、建筑工程项目进入竣工验收阶段,可视情况在保证所有出入口监控情况下,减少监控探头。
建设单位安装好安防监控系统后,方可拆除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办理退网告知手续。
八、为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文明安全监督站负责检查,督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远程视频监控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各方在实施建设工程现场远程视频监控工作中,应保证视频监控正常运转,遇有问题应在24小时内向监控设备运行商、监管部门
反映。
九、凡符合本通知第三点规定的项目施工单位,未按本通知要求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其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视为不合格,决算时不予计取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其所建工程不得参与安全、质量评优和标化示范工地的评比。
十、本通知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基本要求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接入申请表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