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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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0.08.24
【实施日期】1990.08.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1990年8月24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第三条原“出租”二字删去,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二、第八条增加第二款:“凡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变更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加强管理。
对开采过的土地,开采单位或个人应负责恢复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