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卧底侦查所获证据之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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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卧底侦查所获证据之证据能力
庄乾龙
【期刊名称】《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2(013)001
【摘要】域外各国立法与司法均承认卧底侦查所获证据的证据能力,其共同原因在于卧底侦查付出的昂贵代价与证据本身的高价值性。
在保障人权与侦查利益之间,域外各国通过各自的途径做出了倾向于惩罚犯罪与维护侦查利益的选择。
我国宜以立法的方式解决卧底侦查所获证据之证据能力的问题。
具体说来,可以采纳卷宗记录主义,将卧底秘密侦查情形完全记录于侦查卷宗。
借鉴吸收德国的"证据转化"方法,以"二次替代"的方式解决卧底警察出庭作证问题,同时配合"侦查三段论"改造,以侦查开启刑事诉讼程序,以保证卧底侦查所获证据被纳入到刑事诉讼范围之内。
【总页数】5页(P107-111)
【作者】庄乾龙
【作者单位】山东工商学院,烟台264005/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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