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婚前保健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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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婚前保健服
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06.02.09
•【字号】金府[2006]4号
•【施行日期】2005.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健康促进
正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婚前保健服务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府〔200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金山区婚前保健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九日
金山区婚前保健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是保障母婴健康、提高人口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积极推进我区的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
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婚前保健服务对象为准备在本区办理结婚登记的对象,其双方或一方为本区户籍人口。
第三条(服务形式和机构)
我区婚前保健服务形式包括婚前保健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
由设在金山区婚姻登记管理所内的“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提供婚前保健咨询,区妇幼保健所作为区政府指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第四条(服务内容)
(一)婚前保健咨询内容为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使结婚登记当事人了解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
通过咨询初步判断是否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和影响婚育的疾病并提供医学意见。
(二)婚前医学检查内容分为免费基本项目和自费服务项目。
免费基本项目包括相关保健咨询、相关体格检查、妇科检查、女性阴道分泌物检查、梅毒筛查(RPR)、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乙肝表面抗原(HbsAg)、结核病筛查等项目。
自费服务项目包括艾滋病病毒(HIV)筛查及其它自选服务项目。
(三)区妇幼保健所可针对婚检者的需要,提供个性化医学检查项目,推出多种菜单服务供选择,增加的自费服务项目按照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五条(服务程序)
(一)婚姻登记当事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由区婚姻登记管理所工作人员引导至“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接受由具备资质的婚前保健医师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提供的婚前保健咨询服务。
(二)婚前保健医师按照规范要求,提供科学化、人性化的咨询服务,与当事
人进行交流,提出初步咨询意见。
对需要做进一步医学检查的,建议当事人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对不需要做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可在当事人的《婚前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注明相关咨询意见。
(三)婚姻登记当事人经保健咨询需要作婚前医学检查的,由区婚姻登记管理所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开具《免费婚检服务联系单》。
(四)婚姻登记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婚前保健咨询,直接到区婚姻登记管理所领取《免费婚检服务联系单》。
(五)婚姻登记当事人凭《免费婚检服务联系单》到区妇幼保健所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六)区妇幼保健所根据医学检查结果对当事人提出相关的医学意见。
发现存在影响婚育的情形时,应清晰、详细地告知当事人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应采取的医学措施,并向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七)区妇幼保健所发现法律禁止或不宜结婚的情况,除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外,应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区婚姻登记管理所。
第六条(权利和义务)
接受婚前保健服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积极接受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建立严密制度,严格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防止检查结果不适当扩散带来的负面效应。
第七条(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根据开展婚前保健服务实际必需的宣传资料、医学检查所需经费以及人员服务经费,由相关职能部门作出预算后给予专项补助。
第八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民政局具体负责解释。
第九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婚前医学检查的免费服务项目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2、免费婚检服务联系单
附件1:
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结婚登记当事人:
当你们将要办理结婚登记之际,为使你们进一步了解结婚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登记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结婚应当符合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二、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男女双方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并签署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书。
取得结婚证后,即确立夫妻关系。
三、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有禁止结婚或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四、本市实行免费婚前保健咨询和医学检查,政府倡导和鼓励男女双方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互有通过婚前保健咨询和医学检查知晓对方婚前健康状况的权利,也有依法遵循禁止结婚、不应当结婚、暂缓结婚以及不宜生育的医学意见的义务,以保障家庭幸福,维护公共利益。
五、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在做出生育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互相尊重。
六、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应按规定在生育前到女方户籍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理再生育手续。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七、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并有权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八、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并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九、婚姻登记当事人享有政府免费提供的婚前保健咨询和基本项目的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十、经咨询告知:①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②重度智力低下、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不宜结婚;③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应当暂缓结婚;④有严遗传性疾病、重要脏器疾病的,建议不宜生育;⑤其它疾病应当依据医生指导意见;⑥建议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被告知人明示:本人对上述告知内容已阅读并知晓。
签名(男):签名(女):
年月日
附件2:
填表说明
一、婚姻登记当事人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所时,由民政局引导员填写“免费婚检联系单”,并将第一联交当事人。
二、该“联系单”的第三联为民政局留底;第二联交至咨询室内的妇幼所人员,以统计和备查。
三、婚检当事人在进行婚检后,即将第一联交妇幼所,该联作为费用结算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