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工业和通信业重点用能单位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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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工业和通信业重点用能单位2011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2012年《节能月
报》报送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沪经信节[2012]11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2.29
【实施日期】2012.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工业和通信业重点用能单位2011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2012年《节能月报》报送事项的通知
(沪经信节[2012]1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节能条例》)规定,为加强对本市工业和通信业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现就2011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2012年《节能月报》报送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1.本市2010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重点用能单位(名单见市发展改
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0年度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1)059号〕);
2.上海电信、上海移动、上海联通、东方有线四家通信业企业;
3.列入国家“万家企业低碳行动”名单的企业。
二、报送内容
1.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