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车场备案需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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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车场备案需提交材料
第一篇:机动车停车场备案需提交材料
办理机动车停车场备案申请人
应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朝阳区市政管委统一格式的《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备案登记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注】经营范围要含有“机动车停车服务”项目;
三、自有产权停车场的产权证明材料,受委托经营停车场另需提供委托经营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附蓝图;地下车库还需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消防验收意见或消防备案凭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利用城近郊区集体土地开办停车场的单位还需提供工商部门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停车场车位平面示意图;
七、企业从业人员(服务人员、设施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名册。
从业人员是指所备案停车场的服务人员、设施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从业人员名册》内容填写;
八、符合国家标准的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设施说明材料。
材料为书面文字形式,说明停车场所设标志、标线、停车设施的种类、型号;
九、具备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由企业制定,内容要符合《北京市停车行业安全工作规范》要求;
十、安全承诺书。
【备注】上述材料复印件需原比例、原图复印,整理成A4纸型,提供的上述材料每页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机动车停车场备案受理办公地址】
朝阳区投资服务中心(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一层18-19号
窗口
【办公电话】8468113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30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时间)。
第二篇: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
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
填报时间: 2009-04-09 责任单位:金牛区物价局 1.目的
规范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程序,依法出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法定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2.《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3.3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3.申请条件
属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
4.办理程序 4.1.接件
4.1.1.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区政务中心区物价局窗口提出申请。
4.2.材料审查
4.2.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予以受理。
4.2.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或者在4个工作日内以《金牛区物价局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2.3.申请条件不属于本区管辖范围,申请并不具备收费条件等原因不予受理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以《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4.3.受理
4.3.1.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收费申请进行受理,并出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并由申请人在受理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4.4.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的处理
区物价局行政审批科相关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4.4.1.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调查核实后,由窗口首席代表自
受理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结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
4.4.2.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窗口首席代表自受理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理驳回通知书。
4.5.发件
4.5.1.对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办理的申请件,申请人在4个工作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金牛区政务服务物价窗口领取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并收回《受理通知书》存档。
4.5.2.对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以办理的申请件,申请人在4个工作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金牛区政务服务中心物价窗口领取《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驳回通知书》。
4.5.3.向办事群众发放《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表》,由办事群众填写直接投入政务中心意见箱或交值班长处。
5.申报材料5.1书面申请
5.1.1.基本情况:①详细地址,②开办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③车位数,④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通知书附表编号,⑤停车场负责人及联系电话;⑥具体工作人员人数花名册(含物管方管理人员)。
5.1.2.拟定的详细收费项目、标准.
5.1.3.对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及《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承诺:“自觉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规定。
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标准,如有违规,自觉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1号令》的处罚。
5.2需提供的资料:营业执照和资质证复印件。
5.2.1.办理机动车停车场收费需提供交通行政及管理部门颁发的《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通知书附表、停车场备案通知》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鲜章。
5.2.2.停车场所在的位置平面草图及车位规划草图。
5.2.3.如需办理政府指导价核准书的停车场,还需提供该住宅区(楼盘)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商定的具体收费标准的签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鲜章)。
材料内容包括[业主姓名(房产证登记姓名)、门
牌号、联系方式(移动电话及座机)、具体意见(是否同意)]5.2.4.办理市场调节价的需提供复印件:A.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图,B.产权证 6.承诺时限
自受理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做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
7.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第三篇:06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办法
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办法
第一条根据《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
市建设与管理局委托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实施具体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使用者、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以下简称备案人)应当将设置在以下场所的临时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方案报备案部门备案:(一)政府储备土地及其他闲置代建土地;
(二)公共建筑包括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公交枢纽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和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
(三)对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广场;
(四)对公众开放的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物业区域公共场所、建筑退线公共场所、集体用地场所等。
第四条备案人应向备案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停车场所设置的方案图和相关说明材料(原件);
(二)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产权证明文件;
(三)机动车停车场属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机动车停车场进行收费经营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机动车停车场所需要进行建筑设置的,应提交规划批准手
续;
(六)机动车停车场属物业区域公共场所的,应提交业主大会的决定文件。
第五条备案人提交的资料形式符合要求,且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方案未违反《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备案资料的五个工作日内发给备案人备案凭证。
第六条备案人提交的机动车停车场备案方案不符合《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备案部门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帮助。
第七条备案部门应当对以下情形予以责令改正或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一)已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方案不符合《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
(二)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方案未向备案部门备案的。
第四篇: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加盖公章)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3.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
4.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供正本及复印件,有其他特别许可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5.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手册、良好操作规范(GM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等)
6.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六类产品)
7.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彩色图纸,标识清楚,比例精确)
8.车间供排水系统图(彩色图纸,标识清楚,比例精确)
9.厂区防鼠网络图(彩色图纸,标识清楚,比例精确)
10.车间人流、物流图(彩色图纸,标识清楚,比例精确)
11.产品工艺流程图、主要设备、设施及仪器部位图片资料
12.官方水质检测报告
13.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
14.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
15.食品防护计划
16.出口产品的风险分析报告和市场分析报告
17.能对出口产品进行有效控制的检验检测报告
18.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基本情况
19.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20.杀菌锅热分布、热穿透测试报告(罐头)
注: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
2.以上材料刻在一张光盘上
第五篇:竣工备案需提交材料
竣工验收需提交材料
1、工程档案合格证
2、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监理评估报告
4、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
5、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6、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8、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或规划验收核实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9、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或不需认可的依据)
10、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或不需认可的依据)
11、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12、商品住宅需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
13、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
省建设厅建质(2010)92号(户表二、三)
1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说明:1、2、3、4、5项均为原件,其余资料可采用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字迹必须清晰;
住宅工程备案申请后,应在售楼处和该工程明显部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十天。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