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伦理学三大理论分歧中的对立统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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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伦理学三大理论分歧中的对立统一关系
邝福光
摘要:我国环境伦理学研究中,对“环境”、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自然环境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的关系;“人类中心论”、“生命中心论”、“环境中心论”在环境伦理学中的理论意义,还存在比较大的分歧。

从哲学高度上分析,对这三个问题的认识分歧,其实是同一事物在不同发展阶段上,内部矛盾运动对立统一规律认识的分歧的一种表现,是人类对人类与生存环境间的伦理道德关系认识逐步深入发展的结果。

分歧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对“环境”概念与内涵的不同认识。

关键词:环境环境伦理学自然价值自然权利人类中心生命中心环境中心
一、关于“环境”和现代环境伦理学的对象问题
1、关于“环境”
谈环境伦理学,不得不先从“人类生存环境”谈起,环境伦理学中一系列理论性问题的分歧,我认为都是由于对这一特定“环境”内涵、定义及其与人类生存发展关系的不同认识引起的。

有关“环境”的概念和定义,从时间到空间、从物质到精神、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提法何止数以百计。

但提高到哲学高度去论定,“环境只是任何一个中心事物周围与此事物有关的客观存在”而已。

①任何事物都是不能孤立存在的,有中心事物,就必然有与此事物相关的环境存在。

没有无环境的中心事物,也没有无中心事物的环境。

中心事物和环境,通过双方的矛盾运动,共同构成为一个相互对立又相互依赖的有机统一体(系统),任何一方的存在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为条件,任何一方受到破坏或崩溃,都会造成整个对立统一体(系统)的瓦解和死亡。

世界上有无限众多的事物,它们都有可能相对地成为中心事物,因此也就有了无数众多的环境定义和概念的形成和产生。

环境伦理学研究所涉及的“环境”,是以“人类生存发展”为中心的,由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人工环境组成的,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客观存在。

它和其中心事物——人类的生存发展,共同构成了世界上最复杂的矛盾对立统一体——“人类生存系统”。

其中,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本身,又是一个由众多因素构成的复杂的有机系统组分。

因此,作为以人类生存发展为中心的“环境”,就成了由多级网络关系结构而成的,世界上最复杂的环境系统——“人类生存发展环境系统”(可简称为“人类生境”以与常见的“生态环境”相区别)。

在环境伦理学,特别是环境科学及实际环境工作者中,“人类生境”的概念,常常被人们有意或无意地用自然环境或生态环境的概念取代了,这是对环境伦理学中一系列重要理论问题产生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

人类,是自然界进化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是地球上最高级的有机生命形态,是一个以类形式在地球上存在的他养性生物。

人类具有自然和社会的双重特征。

为了生存,人类必须依赖自然环境中原有的构成要素。

“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材料、对象和工具——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

”②首先,人类是作为自然界的产物——自然人而出现和存在的,因此,自然界是人类的母亲,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这对任何人来说都是没有疑义的。

但人类是一种自然生存能力很弱的他养性生物。

为了生存,人类必须主动地向自然环境索取生命物质,而这种索取一般都是以群体行为方式实现的。

因为作为个体,人类很难在严酷的自然环境中与其他生命形态的载体——其他生物展开竞争,而获得存在和发展的机会和可能。

人类能够进化和发展到今天这种状况,完全是一种依赖能动的社会群体行为所取得的结果和成就。

“正象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

……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
有对社会的人说来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

”③人类的“活动和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

”④“我们不仅生活在自然界中,而且生活在人类社会中”⑤“自然和历史——这是我们在其中生存、活动并表现自己的那个环境的两个组成部分。

”⑥因此人类生存发展的环境,必须同时由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共同构成的结论,早在100多年前就应该没有了任何争论的余地。

但根据辩证法的运动法则,作为人类生存发展的客观条件,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既是统一的,又是对立的。

没有了自然环境,就没有了社会环境存在的物质基础,但没有了社会环境,人类也不能单独面对自然环境而生存。

特别是人类发展到今天,已经可以用大量的人造环境取代自然环境的情况下,社会环境对人类生存发展的意义就更加突出了。

人类可以在多方面,甚至比较长时间内脱离自然环境而存在,但离开社会环境(包括人工环境)而生活,已基本上成为不可能。

也就是说,人的社会性正在进一步加强,人类及人类生存本身已在很大程度上发展成为一种“纯社会”现象。

当人类有一天不可避免地进入“转基因食品”和“克隆人”时代的时候,人类生存发展的自然属性还将会受到更大的削弱。

在这种情况下,在环境伦理学研究中再回避人类(作为类)在生存发展过程中与社会(整体)环境发生的道德关系的研究,必然导致在一系列社会现象面前“不作为”的产生。

这正是为什么工具性环境科学虽然蓬勃发展,但人类破坏自身生存基础——污染和破坏生存环境的行为仍得不到遏止的重要原因。

因此,在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绝不能简单地用自然环境或生态环境的概念,去取代辩证的、对立统一的“人类生存环境系统——人类生境”的概念。

否则必将导致环境伦理学研究的“不作为”的产生。

2、关于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环境伦理学,也有人把它称为生态伦理学或生态哲学。

在大学科分类上,似乎大家都认同是属于环境哲学的范畴,但是在对具体问题的研究方向及切入角度上,事实上还是存在着不少分歧的。

试比较一下以下几个较易见到的定义:
“环境伦理学以环境道德为研究对象,是关于人类所有涉及环境的活动(社会生产和生活等)之道德态度和行为规范的研究,环境道德态度,主要指有关环境保护的道德意识、思想、观念、感情和意志等;环境道德的行为规范,主要指环境道德标准和它的基本原则及主要规范。

”⑦
“生态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类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而非人类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它实现了伦理学由人际道德向自然道德的拓展。

”⑧
“生态伦理学是运用生态规律和原则,探索人与自然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道德关系,确定和评价人们对待自然行为的伦理观点和道德规范的科学。

”⑨
“环境哲学是一种世界观,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类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反思,它要研究人究竟应与自然建立一种什么关系,人在自然中的地位如何?人的价值观、道德观与环境的关系?人类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人的解放与自然的解放是什么关系?”⑩
“环境伦理学是关于环境道德问题的学说,是环境道德思想、环境道德观念的知识体系。

环境伦理与环境道德同属于社会意识,都要依靠行为主体的内心信念与舆论谴责来实现对社会的调整作用。

”⑾
杨通进先生则站在宏观的立场上,把上述类型定义的特点,一般地概括为比较重视对人与自然关系问题研究的“关系说”定义,认为另外还有一类比较重视对人类行为规范研究的“义务说”定义。

后者国外以罗尔斯顿、阿姆斯特朗和波兹勒为代表,国内则有以余谋昌先生为代表及李春秋、陈春花等人的意见,认为环境伦理学主要着重研究自然环境的内在价值及人对自然所应尽的义务。

最后杨先生提出:“环境伦理学是研究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伦理问题的
伦理学说,其目的是为环境保护提供一个恰当的道德根据”的“开放性”定义。

并认为,“这一定义还牢牢地地把握了环境伦理学的‘实践的品格’。

”⑿最后一点上,杨先生已经进一步把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推进到了包括环境伦理学的任务和意义的范畴。

综观以上定义,除了杨先生指出的研究重点分别从“关系”和“义务”视角切入的差别外,最重要的区别就是环境伦理学研究的人与生存环境的道德关系中的“环境”,是指有机的“人类生存环境系统”整体,还是仅仅指自然环境。

我们知道,“每一门科学都是分析某一个别的运动形式或一系列彼此相属和互相转化的运动形式的”⒀而“运动本身就是矛盾,……矛盾的连续发生和同时解决正好就是运动。

”⒁“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

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

”⒂上述种种环境伦理学研究对象的定义,除了杨通进先生用的是一个宽泛的整体性的定义外,基本上是强调研究“人与自然环境的道德关系”的。

这就十分值得斟酌了。

本人认为,这正是严重阻碍环境伦理学发展,并局限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的症结所在。

环境伦理学研究的是什么矛盾呢?是人类与生存发展环境间的矛盾。

这是大家公认的。

但人类的生存发展是不是只和自然环境发生关系(矛盾)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以人类生存发展为中心的环境,是由众多因素构成的,结构极端复杂的开放性巨系统。

它的构成是由人类作为类存在的生存发展需要决定的。

它对人类的意义,首先在于它的“属人性”。

因为,人类生存发展的直接需要,只是某些特定的自然因素,而不是客观存在的自然环境的全部。

例如人类的生存发展,并不需要过多的CO2、O3和紫外线。

所以不加限定地提出,人类生存发展的环境就是“自然环境”,在严格意义上,应该说是不正确的。

但人类需要和不需要的自然要素通常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面对人类的,所以我们才可以简单地一般地说,自然是人类的母亲,人类生存发展的环境就是自然环境。

今天人类面对的自然生存环境恶化,就是人们过分掠取自然环境中,对人类有用的自然因素,破坏了自然环境整体结构的平衡,才突显了无用因素(相对的)对人类的消极反馈作用。

人类与自然环境间的伦理道德行为,所谓善待自然环境问题,其实指的只是人类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环境的有用因素时,必须注意保护自然环境中全部因素的结构性平衡。

另方面,人类是以类的形式呈现在自然环境面前的。

人和自然环境的关系,是通过社会生产实现的,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个体的人类,必须组合成为特定的社会群体以后才有可能。

有一定组织结构的社会群体,就是人类自觉行为外化而成为独立于自然人之外的,有生命力的人类社会。

人类今天的生存发展仍不能离开自然环境,但更一刻也不能离开社会。

因此环境伦理学研究涉及的“环境”,只能是由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及人工环境所共同组成的“人类生存发展环境系统”的全方位的整体性的环境系统概念。

如果把人类与环境的道德关系仅仅局限在自然环境范畴内,人类与生存发展环境间的矛盾将永远得不到解决。

这一点,正是21世纪人类必须重视环境伦理学研究,或说环境伦理学必将获得迅速发展的重大哲学原因。

因为任何科学,都是人们为了自己需要的创造,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决定的。

在更深一个层次上来说,今天人类所面临的自然环境恶化现象,首先是由于社会环境的恶化才引起的。

在一个良好社会环境条件下生活的人类,绝不会和自然环境产生尖锐的矛盾,人类和自然环境关系的恶化,是社会环境恶化的直接产物。

另外,今天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表现在很多场合下也已经不能截然分开。

例如水土流失,爱滋病泛滥,各种疫病流行,这是自然现象还是社会现象?战争造成的环境破坏,是只涉及自然环境,还是涉及了整个人类社会?只调整人与自然间的道德关系就能解决战争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吗?早在1972年第一次世界环境大会时,英迪拉·甘地就提出过“贫穷是最大的污染”的论断,回避了社会环境污染中的环境道德问题的研究,环境伦理学还能说是完整的和科学的吗?
对此,王树恩先生说得非常好,“当代环境问题或环境危机的实质是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人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以及上述两个方面关系之间的关系的不协调,也是环境对人的制约性和人对于环境的能动性之间的关系的不协调,更是人对于环境的‘认识’、‘改造’与人对于自身行为的自然影响和社会影响的‘预见’、‘支配’和‘调节’之间的关系的不协调。

对于环境问题的产生和解决,既应从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上去分析,又应从人与社会环境的关系及其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相互影响上去探讨,……”⒃因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广义的),对人类来说,是其生存发展同时不可稍微或离的一个有机的矛盾统一体——人类生存环境系统的两个侧面。

在今天来说,人类与社会环境的道德关系也已经大大超出了传统伦理学的范畴。

说环境伦理学是传统道德哲学的发展,不能认为仅仅是从人际道德向自然道德的发展,而是从人际道德发展到了更高层次的环境道德阶段。

环境道德和自然道德是不同层次的两个概念。

自然道德强调的仅仅是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环境道德则同时顾及了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人与社会环境的关系及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间的三重关系。

传统伦理学是解决人类个体与个体,最多只是涉及到个人与部分群体间生活得好不好、人际关系好不好的问题,环境伦理学则是通过对上述有机的三重矛盾的研究,解决人类作为类能否继续存在和发展的问题。

因此本人认为,“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是一门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研究人类个体与自然环境之间、人类个体与社会环境之间及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之间伦理道德关系的科学,包括研究环境伦理学的产生、环境伦理道德观念、意识、情感、以及环境道德行为规范、准则、评价、教育和个人环境道德修养等环境伦理道德行为主体和客体相互关系的学说。

”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了更高阶段的今天,耦合人类与生存发展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全新的伦理道德学说。

⒄是人类传统伦理观念发展的一个历史的必然。

二、自然环境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的对立统一关系
对人类生存环境价值的讨论,根据上面的论述,其实还应该包括社会环境价值的,但由于上述众多环境伦理学定义的局限,人们普遍地只重视对自然环境的所谓“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问题的讨论,并因此形成了所谓的不同派别。

本文居且从众,也先就这个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什么是自然环境的工具价值?什么是自然环境的“内在价值”?两者的关系如何?在人与自然环境间发生的道德行为关系中,到底是哪种价值关系在发生主导作用?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得要从解决什么是价值问题开始。

由于人们过去长期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片面理解,对价值的属人性特征是重视不够的。

价值,这是人类的一种主观认识、观念或理念。

价值的最大特点,就是它的属人性。

因为价值只是人类评价自身与其目的性行为对象间关系结果的一种指标体系,这是人类社会所独具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或称思维定势。

无论人类对自己主动行为结果的后续性或前瞻性评价,都是从人类自身行为追求的目的出发的。

在被动接受大自然生命资源赐予的其他生物界,其生存活动是不会发生和受到价值观念制约的。

因为它们不会主动追求、改变、创造对自身生存发展有用的“环境价值”。

它们只能在固有环境价值有利与否的条件下产生被动适应。

也就是说,在它们与环境的关系上,只能由环境选择它们,而不是由它们去选择环境。

而环境对它们的选择遵循的是客观存在的生存竞争的运动规律,而不是一种专属的主体价值观念。

因此具体来说,“价值便是客体中所存在的满足主体需要、实现主体欲望、达成主体目的具有的效用。

”⒅人类是一种具有思想意识和能动作用的高级生命形态(动物),其任何行为都是一种具有趋利避害目的性的活动。

因此,可以进一步认为“价值是作为人类活动目标的那些现象的客观重要性,而人类活动目标的内容则是受社会需要和主体利益制约的。

”⒆“价值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肯定与否定关系,即利害关系。

”⒇“价值是能满足主体一定需要的客体的态势,亦即客体对主体的特殊效用关系。

”〔21〕请注意,价值是一种“关系”。

“工具价值”,就是指行为客体呈现在主体面前,能够被主体直接利用,满足主体需要的“特
殊效用关系”。

在环境伦理学中,所谓自然环境的工具价值,就是指整体自然环境在人类生存发展中,已经被人类认识并开发利用以满足人类生存发展需要的那一部分自然环境要素。

这一部分要素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加深和扩大的,但直到目前为止,人类还远远没有达到认识和利用整体自然环境的程度。

自然环境整体,是一个庞大的开放性巨系统,人类是自然环境进化到某个阶段上的特殊产物,从发生学的角度来说,不是人类拥有自然,而是自然拥有人类。

人类一刻也不能离开自然环境而单独存在,但没有了人类,我想,自然环境肯定仍然会生存得很好。

在这个视角切入去看问题,人与自然的关系,应该说自然环境是主体,它具有“选择”和“扬弃”人类的权利,人类,只是依赖自然环境而生存的客体。

但由于这个客体所具有的特殊的思维、感情和能动作用,人类最终脱离了自然界,进化成为能动地向自然索取的高级生命形态——社会性的人(或称人的社会化),在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关系中,逐渐摆脱了自然环境的制约作用,逐渐转化并取得了主体的地位。

但在人作用于自然环境时,人类仅仅只能触及自然环境中他所能认识并利用的那一部分要素,人和自然环境的关系,就是利用了这一部分要素满足人的需要的“客观态势”,也就是人们所说的自然环境所具有的,对人类有用的“工具价值”。

人类社会几千年发展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利用和改造)就是在这种价值观念指导下进行的。

人类正是因为看到并利用了自然环境这种“工具价值”,才获得了今天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

人类和其他所有生物最重大和根本的区别也就在这里。

20世纪中叶,在世界范围逐渐展开,直到今天遍及全世界的现代环境保护运动,其直接目的,说到底也就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中这部分对于人类(作为类存在)生存发展有用的“工具价值”。

因此,人类与自然环境的价值关系完全是由自然环境的“工具价值”体现出来的。

“内在价值”,是指事物不依赖主体行为的目的性效用而转移,没有表现出来,还没有被行为主体认识和直接利用的深层次的客体的本质存在。

它和客体“工具价值”的关系,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是表层和深层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是隐性和显性的关系。

客体对主体有没有“工具价值”及“工具价值”的大小,是由客体的“内在价值”的本质决定的。

两者具有完全的内在统一性。

从哲学的高度来看问题。

自然环境的“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只不过是人类在生存发展过程中,对自身与自然环境关系的认识,从局部到整体、从浅层到深层发展的结果。

自然环境自身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

变化的,只是人的认识和利用能力而已。

因为“人的认识,主要地依赖于物质的生产活动,逐渐地了解自然的现象、自然的性质、自然的规律性、人和自然的关系,而且经过生产活动,也在各种不同程度上逐渐地认识了人和人的一定的相互关系。

”〔22〕
因此,事物的“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完全是对立统一的,没有“内在价值”当然就没有“工具价值”,内在价值是工具价值的基础和前提,但没有工具价值,客体的内在价值也就和应用者失去了联系,变成了与主体毫无关系的,并不需要的一种客观存在。

人与自然环境接触和发生利益关系,很显然是从自然环境的工具价值范畴开始的,也就是说,人类首先接触和利用的,是与人类生存发展直接发生关系的那一部分自然因素的“工具价值”,而不是自然环境全部的“内在价值”。

甚至人类主观能动作用发挥到了登峰造极的今天,人类与自然环境发生直接关系的,也而只是已被人类认识和利用的所谓“自然资源”——体现自然环境工具价值的部分。

当前在生态学界、环境学界的著作中常常出现的“自然环境”概念的内涵,其实指的都是自然环境的这一部分,而不是指自然环境的全部。

甚至有不少人直接就用“自然资源”的概念替代自然环境的概念(这是不正确的)。

自然环境是一个无限的客观存在,但就人类的认识过程和认识能力来说,“我们只能认识有限的东西……”〔23〕为什么长期以来人们对自然环境价值的认识并没有发生歧义?因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关系只发生在局部和浅层关系上,利益归属等是比较明显的。

但现在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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