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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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捐款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标 签】捐款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发﹝1999﹞283号
【发文日期】1999-06-04
【实施时间】1998-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捐款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联合国儿童基金的捐款,可比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全部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扣除。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捐款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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