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胜康随地乱扔废弃物案(深罗南湖综行罚简决字(2022)第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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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胜康随地乱扔废弃物案(深罗南湖综行罚简决字(2022)第
0024号)
【主题分类】其他
【发文案号】深罗南湖综行罚简决字(2022)第0024号
【处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1832346700000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18323467490000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18323467490400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
正)183234674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5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6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690000
【处罚日期】2022.04.24
【处罚机关类型】人民政府
【处罚机关】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办事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罗湖区
【处罚对象】龚胜康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8.22 16:12:23
行政
深罗南湖综行罚简决字(2022)第0024号
处罚
决定
书文

被处
罚对

龚胜康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11440303007546452N
法定
代表

处罚
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龚胜康于2022年4月24日16时33分,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地铁站B出口
处人行道随地乱扔烟头。

处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深圳市城市管理行
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19条
处罚结果
龚胜康于2022年4月24日16时33分,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地铁站B出口处人行道随地乱扔烟头。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19条的规定,本街道决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
政处罚。

处罚
决定
日期
2022-04-24
处罚
机关
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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