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减水剂应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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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减水剂应用技术
4.1 品种
4.1.1 混凝土工程可采用木质素磺酸钙、木质素磺酸钠、木质素磺酸镁等普通减水剂。
4.1.2 混凝土工程可采用由早强剂与普通减水剂复合而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
4.1.3 混凝土工程可采用由木质素磺酸盐类、多元醇类减水剂(包括糖钙和低聚糖类缓凝减水剂),以及木质素磺酸盐类、多元醇类减水剂与缓凝剂复合而成的缓凝型普通减水剂。
4.2 适用范围
4.2.1 普通减水剂宜用于日最低气温5℃以上强度等级为C40以下的混凝土。
4.2.2 普通减水剂不宜单独用于蒸养混凝土。
4.2.3 早强型普通减水剂宜用于常温、低温和最低温度不低于-5℃环境中施工的有早强要求的混凝土工程。
炎热环境条件下不宜使用早强型普通减水剂。
4.2.4 缓凝型普通减水剂可用于大体积混凝土、碾压混凝土、炎热气候条件下施工的混凝土、大面积浇筑的混凝土、避免冷缝产生的混凝土、需长时间停放或长距离运输的混凝土、滑模施工或拉模施工的混凝土及其他需要延缓凝结时间的混凝土,不宜用于有早强要求的混凝土。
4.2.5 使用含糖类或木质素磺酸盐类物质的缓凝型普通减水剂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进行相容性试验,并应满足施工要求后再使用。
4.3 进场检验
4.3.1 普通减水剂应按每50t为一检验批,不足5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需用的减水剂量。
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份: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4.3.2和4.3.3条规定的项目及要求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
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4.3.2 普通减水剂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pH值、密度(或细度)、含固量(或含水率)、减水率,早强型普通减水剂还应检验1d抗压强度比,缓凝型普通减水剂还应检验凝结时间差。
4.3.3 普通减水剂进场时,初始或经时坍落度(或扩展度)应按进场检验批次,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配合比与上批留样进行平行对比试验,其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有关规定。
4.4 施工
4.4.1 普通减水剂相容性的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进行。
4.4.2 普通减水剂掺量应根据供方的推荐掺量、环境温度、施工要求的混凝土凝结时间、运输距离、停放时间等经试验确定,不应过量掺加。
4.4.3 难溶和不溶的粉状普通减水剂应采用干掺法。
粉状普通减水剂宜与胶凝材料同时加入搅拌机内,并宜延长搅拌时间30s;液体普通减
水剂宜与拌合水同时加入搅拌机内,计量应准确。
减水剂的含水量应从拌合水中扣除。
4.4.4 普通减水剂可与其他外加剂复合使用,其掺量应经试验确定。
配制溶液时,如产生絮凝或沉淀等现象,应分别配制溶液并分别加入混凝土搅拌机内。
4.4.5 早强型普通减水剂在日最低气温0℃~-5℃条件下施工时,混凝土养护应加盖保温材料。
4.4.6 掺普通减水剂的混凝土浇筑、振捣后,应及时抹压,并应始
终保持混凝土表面潮湿,终凝后还应浇水养护,低温环境施工时,应加强保温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