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和地下建筑层高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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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和地下建筑层高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
•【公布日期】2017.04.17
•【字号】渝规发〔2017〕46号
•【施行日期】2017.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重庆市规划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和地下建筑
层高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规发〔2017〕46号
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部门、万盛经开区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有关精神,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建筑设计水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和地下建筑层高的规划管理要求进行明确,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宅项目套内通高空间
居住建筑室内通高部分计容建筑面积规则,除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居住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5.8米(即3.6+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5.8米、小于或者等于8米(即5.8+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8米的,以此类推。

(二)套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跃层式居住建筑,室内出现通高情况的,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则计算。

(三)套内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跃层式居住建筑,其门厅、起居室(含与起居室相连的合理设置的封闭式阳台)、餐厅,设计一处通高的,通高部分面积不超过该套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且层高不超过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其在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

(四)居住建筑室内设计多处通高的,除符合本条第(三)项要求的,超出部分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则计算。

(五)居住建筑开敞式阳台,层高不受上述条款限制,其计容建筑面积规则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六)跃层式居住建筑的跃上层和跃下层的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不得少于2个。

二、关于地下建筑层高
(一)地下商业建筑(含各类配套服务用房),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层高大于6米、小于或者等于8.2米的,按2倍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8.2米、小于或者等于10.4米的,按3倍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10.4米的,以此类推。

中庭、影院及其他有特殊功能要求确需突破的,须专题论证。

(二)普通车道式地下车库建筑(含局部被掩埋的地上车库建筑),不论层内
是否设有夹层,层高大于5.4米、小于或者等于7.6米的,按2倍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7.6米、小于或者等于9.8米的,按3倍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9.8米的,以此类推。

确需突破的,须专题论证。

(三)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含储藏室、家庭影院、健身房等),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层高大于3.6米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计算建筑面积。

本通知印发之前,建筑设计方案已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可按照原标准执行;尚未批准建筑设计方案或已批准设计方案申请修改的,应按照本通知内容执行。

本通知内容在重庆市规划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已有表述但与本通知表述不一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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